伏羲六十四卦講義
宣聖講義———孔子
伏羲作卦。以象天地萬物。而自無之有。自始至終。無不包舉。所制卦象。初不必皆有其物也。而物之生成者自合焉。初不必皆有其事也。而事之遷變者自孚焉。
蓋本于氣化而推之也。合而言之。則卦有物。分而言之。物自物。卦自卦。且卦簡而物事繁。一卦不止一物一事也。
故言物以象卦。言事以名卦。為自未達本。不可盡也。必由卦以象物以名事。而後推之無盡。所謂由本以及末也。
伏羲首制八卦。以象天地水火風雷山澤。而天下之物與事未可盡也。乃重之以極其變。變之以通其化。變化既生。其用乃宏。而八者重之為六十四。六者重之為三百八十四。此皆本于八卦之變。三爻之化而成者也。
卦雖盡于六十四。而卦之用未盡。爻雖盡于三百八十四。而爻之用無窮。以其變化之率言之。則適止于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也。
蓋卦之為象三。以象天地人。各有陰陽。乃重之為六爻。六爻者體用俱備。陰陽咸具之卦也。故卦成于六爻。天地人也。
八卦之爻皆六。分陰分陽。而天地之氣以見。由六爻之變。而八卦成六十四卦。四十八爻、成三百八十四爻。此皆自本推之末也。
天地生成。自少而眾。人物生化。自簡而繁。雖有終始之殊。究無氣數之異。故八者變為六十四。四十八者變為三百八十四。皆自氣數之分合者也。
氣數分合。有綱有紀。有起有止。卦之與爻。有統有屬。有錯有綜。以象之也。
八卦之分變而成六十四。由其卦象之推移可見者也。一卦所變為八。八八為六十四。故八卦為綱也。
四十八爻之變為三百八十四爻。其象亦同。由卦之象見之也。蓋爻者卦之支體。卦變則爻隨之。爻始于、。即兩儀也。
積爻為卦。不離兩儀。故爻之變不出于、之推往移往復。卦以爻成。故爻變而卦亦隨之。以卦言。則爻隨卦變。以爻言。則卦以爻變。實則皆氣數之變也。如八卦自變。而自成。則由變者。莫不由變也。六爻成卦。六位成章。故卦有六變。六變。而成八卦。即、六八之數。合之為四十八爻。因其六位之易。而自有之體。
故以八變。八者後天之木數。物之初生也。以象生化之序。故八卦之變亦盡于八。以其變化之序言之。則凡者必變為。者變為。自其三位之爻言之。則其變者自下之爻始。六位之爻亦然。
故初變自下之爻。由下遞上。六變而至上位。與其對位本二者合之。則八變也。
故有一宮八卦之變象焉。其對位者。如天與地。水與火。雷與風。山與澤。皆正對也。亦陰與陽也。
本位者言返其本主也。如天之歸天。地之歸地。各復其本原。猶陰還陰。陽還陽也。故名對位曰游魂。反位曰歸魂。
往者必復。終者仍始之道也。亦由氣至而自致也。故變終于不變。此變之常度也。
八卦之變以此而極于八。八八六十四卦。而其變已盡。其氣已極。盡則反始。極則復生。雖有變者。仍還于初。不必更推之也。故卦終于八八。而全易之卦已成矣。
爻隨卦動。卦以爻成。卦盡則爻亦盡。卦終則爻亦終。此爻亦盡于八之四十八。而止于三百八十四爻。
雖有變者。不更推之矣。夫數本于氣。循環無端。寧有終極。而曰盡者言其一段也。如以三百六十五日紀一歲也。天地之數皆至是而更轉也。故卦爻盡焉。盡而未嘗盡也。
八卦自乾坤而成。六十四卦。自八卦而變。其義人盡知之。而其所以成所以變者。人或未之知也。本來天下之物物事事。莫外二氣之推盪所成所變。二氣之推盪自在流行。自然生化。\\
與天地間一切物事。自相分合。實氣之自至。非有為主宰之。驅策之也。其氣自太極。而兩儀、而四象、而八卦。自生自成。莫之為而為。莫之致而至者也。而有其序焉。
有其位焉。有其時焉。有其類焉。非漫然無章。雜然並陳者。故其生化不相害。推移往復不相亂。是則謂之道。
道猶路也。路有自至。有近有遠。有水陸舟車之宜。有關山驛旅之便。各不亂也。
故行者利之。居者安之。天地之生化亦如是也。有其跡之可驗也。有其名之可紀也。有其外之可度內之可測。大之可計。小之可數。雖繁而不雜。多而不亂者。有一定不易之統緒也。
雖大而無外。細而無內。莫不可擬以象。可繫以辭者。以其永久不息。終古如一也。故得其本。知其末。明其往。知其來。推其初。知其終。質其顯。知其隱。如合符契也。彼八卦固自乾坤出。而六十四卦。
則自八卦生。其序至明。其位至清。其推移變化。至一不二。故觀一足以知十。察此足以見彼。祇在就其象而核之耳。
如乾坤之變。而離坎六卦成。祇由其卦象。索其為乾為坤者幾何。則知其出自乾抑坤。或乾坤之和。或乾之幾。而坤之幾。皆能了然矣。
六十四卦之成于八卦也亦然。除八卦外。為五十六卦。屬于乾者幾。坤者幾:其他者幾。或由乾之消。坤之息。或由坤之進。乾之退。或其他之消息進退。皆可于卦象中見之。
故卦之變成于八卦。始出于兩儀。有一定之序者也。而合于一太極焉。卦雖有八。有六十四。爻雖有六。有四十八。有三百八十四。合之亦一太極耳。
以太極銜兩儀而行。卦爻隨二氣以變。初無他物也。雖卦有象。爻有名。或所象所名無盡。總不外二氣之消長生化耳。故物物事事雖不可窮。卦爻有可盡者也。明乎此義。則知卦爻之所自成也。
伏羲之卦象。為象氣之初行。道之始用。天地既奠。人物以生。其數初見。其象漸成。其卦之序。有異于文王之易。故名之為先天卦象。
然既有象。是已有生成可言。既有物。是已有名類可辨。非如太極之先天尚無所有者。不過伏羲之創作時。為物也簡。為名也寡。所象者氣之所至。非有是物。而後象以卦。乃有是氣。而後象之。
其後因其象。而得其物。物乃備。是伏羲之卦在物先也。非先天。乃先物。以物言之為先天耳。
至其制卦。純本于氣。而其所重。純在于象。初未致其用以極其變也。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雖隨時皆成。
亦就其本體變化象之。未及其變體之用。蓋將以示天地之生成。人物之生化。而模其形。指其途。以教于眾。
使知天之為天。地之為地。人物之為人物而已。初未演其用也。故其卦象。猶懸則以示民。如天之文。地之理。其象顯而變化有度。其義明而往來有紀。乃發天道之端。而立人道之極。故為易之始基。
而後世諸易之所本也。此卦象之名先天。與文王之名後天者。一屬體。一屬用。一屬成則。一屬變例。其同異自其序可見者也。
夫伏羲既立卦矣。寧不盡推其變而極其用哉。則由為時太古。文字未傳。初無遺者。後之可考者。有連山歸藏之易。即文王所資以作後天卦序者也。卦本無異。以序而異。伏羲之卦。留其本則。而文王之卦。通其變例。其用不同耳。
然卦始自伏羲。則習易必先成則。以探其本。本達而後可言用也。
故卦之用。必從文王。而卦之習。必溯伏義。伏羲之卦為後聖所採。以製作文物者多矣。其氣所象不易故也。
物有生化。氣永存也。物有成壞。氣常在也。故言物不可盡。言氣則有度有紀。伏羲之卦名先天者。以依于氣而先于物也。非太極之先天也。
伏羲之卦。既屬先天之象。則其卦所象。為氣而非物。其繫物名者。多後人為之辭也。
且卦少物眾。不可以物象者。則別名之。要皆非伏羲所名也。不獨六十四卦如是。八卦亦如是。故為天而名乾。為地而名坤。者。卦象氣者也。天地者。象物者也。乾坤者。
別名者也。別名亦有其義。為指事或會意。物名則象物者也。如巽之為風又象木。離之為火又象日。皆一物不可盡其象。而後名之以巽以離。然巽與離之義。不訓為風木及火日也。
是則別名非象物者也。且古人尚有他名者。至文王始釐定今名。以其知者眾。而含義廣也。故習易時先知其名。與卦有同異。不可執名以求之也。
欲明卦之象。必求象之變化在爻位也。或陰或陽。必自其卦爻求之。始得伏羲之卦義也。伏羲之時。初無文字。所具者卦爻之畫而已。以畫之進退升降。知氣之消長往復。以畫之變化遷移。知氣之生成同異。故習之者。必列其卦爻以按之也。
伏羲卦序以八卦為綱。每卦屬者共八。明自其本卦所生化也。然每卦之間。有連貫之氣。非截然獨立者也。
如乾坤之卦。固相連而成變化者。非祇在本卦綱下也。其他亦然。故必會通而求。則其序可見。
此八宮之外有圓方圖二者。以其連貫生化自成方圓。象天地之氣自相統屬也。圓者象天。方者象地。方在圓中。象天之包地。
其卦則象天上地下之物。及天地間之物也。象其氣之周流終始。非限于何物也。故觀伏羲之卦。先八卦之變化。次六十四卦之推移。次六十四卦本宮之序次。及方圓各圖。以求其所以生化之跡。
以驗其所由周行之氣。因以見天地生成之序。人物生化之次。皆可明瞭。則于伏羲作卦之意已知。而全易卦象之義可得。既得其本。再求其用。既得其則。再極其變。而後及于文王之卦。其終始可一覽而盡矣。是則習易者所當知也。
卦之變化。自其本宮所生者。則其本氣所變也。自他宮生者。則間他氣所變也。
如乾宮卦。自乾所變。若坤宮有乾卦所生者。則二宮之氣共化也。八宮皆相通。
唯乾與坤。離與坎。震與巽。艮與兌。皆相對。半屬本宮。半屬對宮。以氣之相當。而變之必至也。
如乾三變則受坤氣;四變以下。皆坤卦之來化。此定例也。
唯最末仍返本宮。以歸于本原。明氣化之終歸始也。此本宮變化之序也。方圓各圖。則以卦為主。凡其卦之氣屬某者。不問其宮。與各卦同序。
如乾卦凡屬乾者。不問在乾宮與別宮。皆列于一序。交錯各宮以成卦序。
因天地之氣。流行八方。本無界限。氣之所至。則卦象見焉。以此可氣之周流。不限本宮。而天地間之物。不出兩氣之生化分合也。故豎之則成行。橫之則成列。圓之則成環。方之則成塊。氣之所至則成形。象之所見則成物。初無可泥也。不過行有度。至有紀。不相亂耳。
故卦相象錯綜。氣數往來。天地之大。萬物之眾。無一非所生化者。則無在不有其氣也。
觀乎伏羲卦象。知氣之所化。而萬物生成。知氣之所行。而萬物消長。氣至有象。氣行有序。象徵其物。序徵其數。高下大小。遠近來去。莫不可徵。則天地人物。生化變易。莫不可知者矣。
故曰卦象。言卦以象之也天地尚在象內。況其下者乎。故物物事事。有名無名。總在卦中。就象驗之。無遁情矣。故易者通天地之造化。明天下之亹亹者也。
亞聖講述——孟子
易象莫先于伏羲之卦。由八而六十四,綱舉目張,條分縷晰;有體有用,有正有變。其體不見而用昭,其變無盡而正一;
必從其生自化,而求其推移之跡;必由其所位所行,而求其氣數之類;
非一覽可盡者也。奇正錯綜。參伍變化;其義詳于象,昭于辭;
而引申于傅,不待贅述;茲所欲為之言者,卦象之所自成;伏羲文王之易之所自異而已。
夫卦而言象,有所象也;非為物象,物不可盡舉也;非為事象,事不可盡稱也;蓋象夫氣化。而仿于天地造化之機者也;
天地造化,無大小多寡,莫不出入于機;機動則生,機轉則化;機散則消,機靜則息;皆依于大氣,符于真宰;而包乎萬物萬事,立于至中至一者也。
故卦有所始焉,始于太極;有所仿焉,仿于河洛之圖;
皆自上而下,自一而眾;自神而形,以少御多;以虛類實者也。卦名虛也。卦象少也;
虛則所類不滯于物,少則所徵不失其中;
故易之道,神而明;易之用,大而化;非聖人不能知其故,而立其義也。
夫天地萬物,莫不自無入有,自一而眾;故象造化者亦如之。河洛之圖,太極之象,皆如是也;
河圖之數,自一至十;洛書之數,起一終九;太極之數,由一生二;八卦之數,自一化八;其義同也。
故大氣之動,而為兩儀;二氣之合。而成五行;二五之化。而分九宮;其變愈多,其物愈眾;而莫不自一始也。
河洛之圖,雖不見生化之序,而其方位與所得之數,已可明其所始矣!積之則成物,分之則化生;由數證之,可知其氣;
故河圖之數,一六在北,二七在南;三八居東,四九居西;五十在中。此五行由二氣之合化者也。
洛書之數,一九三七居四正,二四六八居四隅;五在中宮。
此九宮由二五之分化者也。數止此數,物已變易;則可知物雖殊而氣猶同,名雖萬而機猶一也。
河圖象其初生,數定于位,各有所合;洛書象其既化,數之往復順逆;錯行不已,以適其方。故河圖之位,至洛書而變也;
洛書之數,為天下之大化;其縱橫往來,皆極變易之觀;其所象者多,故所用者廣;其所生化者眾,故所變易者神;
其數以一居北,九居南,三居東,七居西,已異河圖;而一之左,非二而為八;九之次,非八而為二;互易其位,以成其用;更殊于河圖者矣。
蓋以此遷移,生出變化;而見天地間造化之妙,御用之神爾。
故其數無論如何數之,合三數皆十五;去中數則自成各數,得中數則同一數;以中五執生化之樞機,為萬有之立宰也;
故數之變不離十五,而其中不離于五,十亦五所生也。天下萬物自五行生,而五行自二氣合化;
此數之始終也。河洛之言數者如此,而氣在數中;太極則以氣寓數者也。
太極以兩儀互抱而周行,一消一長,一盈一虛;氣之始終,即可見數之進退,奇陽而偶陰也;
陽者左行,陰者右行;二者不可截然兩途也,必參伍而後見其變化之用;
故仍當合河洛之數以觀之。此卦象之數,必仿于河洛,而同于太極;
太極明氣之升降,河洛明數之乘除,卦則合二者而象之也。
是故卦象,其象自虛,而用可實;其數自一,而變可百;其氣自同,而生化可無盡;皆本乎自然者也。
言卦象必徵以物,言數必徵以名,言氣必徵以類;是滯也,不知易之為易者也;易豈得而執者哉?
故一象之徵,此殊而彼異;一數之合,今是而昨非;一氣之推遷,來如此而往如彼;不相侔也。如懸則以測事物,則可;若謂此即事物也,則不可;
故曰:卦者;卦也;卦之取象,非以物實之也;虛則用大而化,神而明;實則不化不明,故觀象必通其義焉。
卦雖此于六十四,其象可盡天下萬事萬物;其數無盡,其氣無窮;由其常,則至中至一;極其用,則至奇至神;此言易所當知也。
伏羲之畫卦也,自八卦始;其初止于三爻,以符于洛書之象;而分為八方,
以本于河圖之數;而定為對偶,以推于太極之氣;而立為爻與序,可自其卦位卦體見之也。
乾坤之為陽與陰也,其位正對;坎離亦然,以坎為陰中陽,離為陽中陰;由體而進于用也。
故同于乾坤,此四正之卦也,震兌巽艮,分列于旁;由震而兌,為陰消陽長;
由巽至艮,為陽退陰升;介乎坎離之間,屬于乾坤之類;各歸其體,各成其用;
以符氣之升降,數之乘除;故分列四旁,而為四隅之卦者也。
位如河洛,行如太極;賅氣數而分陰陽,以進退而見生化者也。
故八卦以陰陽分之。屬陽者四,隨乎乾;屬陰者四,統乎坤;其序則左右也,其行則順逆也;其數則奇偶也,其位則相對與相反也;
皆以二氣辨焉,以符太極,而本河洛者也。故卦有序,有行,有數,有位;以明氣之始終,生化之推移,有一定也。以見天地之道,萬物萬事之變遷,有無盡也。
試就其三畫之卦證之;乾為陽綱,其爻;其用九,三九二十七,其數奇也;
坤為陰統,其爻;其用六,三六一十八,其數偶也。
坎艮震之爻,為乾者一,為坤者二;其數皆二十一,皆奇也,是皆為陽;
離兌巽之爻,為乾者二,為坤者一;其數皆二十四。皆偶也,是皆為陰。
陽則從陽而歸乾,故乾為父,震坎艮為三男也;陰則從陰而歸坤,故坤為母,巽離兌為三女也。
以數紀之,知其氣所至;以象測之,知其氣所行;故陽卦者,得陽氣而成陽數;陰卦者,得陰氣而成陰數;皆以象見之者也。
卦有相對者,有相反者,有相對兼反者;
皆以數見之,既氣之所至也。而必因以位以明之,因序以次之;以象氣之消長進退也。
故卦象因位而別,因序而殊;八卦之位,乾坤居上下;相對也,亦兼反;坎離居左右,相反也,亦兼對;
此易見者也。若震與巽,則相對而非反也;
艮與兌亦然,而震與艮,則相反而非對也;巽與兌亦然。
蓋乾之與坤,離之與坎;皆位相當,而爻相反;以陰陽之不同也。
震之與巽,艮之與兌;其位固當,其類則別;是陰陽相對而已,不相反也。
若震之與艮,巽之于兌;一則陽在下,一則陰在上;一則陽多,一則陰多;
其數相反,而其位不相當也,故為氣之升降消息之象者也。由對言之,則為配偶,或怨仇;由反言之,則為侵襲,或退讓;
對者多異類,反者多同類;如震與巽,異類也;與艮,則同類;兌與艮,異類也;與巽則同類。
異則本為敵也,同則原相近也;敵則對而無嫌于爭,近則違而適成其逆;
故對者位之當,反者序之逆;
以震遇艮為陽自反,以兌遇巽為陰自逆;其陽與陰消息不同也。
故乾坤坎離對且反,震巽艮兌為對,震艮巽兌為反;
以位與序證之,自可見也;即在三爻之陰陽數求之耳。
八卦之位,相對者,皆異類;相連者,則多同類;
其序之次分二系,以陽從陽,以陰從陰;而陽中有陰也,則陰從陽;
陰中有陽也,則陽從陰。視其氣所至耳。乾坤為陽陰主,故陽卦從乾,陰卦從坤;
而兌為少女,又從乾;艮為少男,又從坤;則陰陽互近之序也。
兌出于離變,艮由于坎進;故雖不類,而相從也;
乾之左為巽,坤之旁為震;陽交于陰,陰交于陽;其氣之遞嬗也,故位從之。
震者,坤之初得乾氣也;巽者,乾之始換坤象也;故長男近母,長女近父;
以是交錯而孚于河洛之圖也。
河圖四方,天地之數,相合成物;洛書八方,陰陽之氣,往復成文;皆二者相錯也。
故卦位序象之,然亦本于變化自然而然者也。氣至則象見焉,二者之行,必一陰一陽相互;
以乾坤既立,餘物皆自天地之和生化,則不得獨行也;
故陽卦以陰成,陰卦以陽成;而行也以交錯,至也以分合;各有其變化,則各具其數;
各有其消長,則各殊其象;非截然不干者也。
對者非仇則偶,反者非主則從;皆自其象數可測者也。
夫氣之動也,有消長往來之形,故卦象有對反分合之別;
以八卦之分陰陽,不過兩類;而乾坤主之。震坎艮屬陽,巽離兌屬陰;
此易見者也。而離象日。且可代乾;坎象月,且以代坤;
則前之陰者為陽,陽者為陰矣!豈非氣有消長,象有往來;數有乘除,卦有升降乎?
故陰者樂陽,其體陰者其用陽;陽者樂陰,其體陽者用陰;此一定不易者也。
蓋先天之氣,至後天而變;變則用殊,其因于動也;動則變見,不動不變;
則用不彰,而無所分于陰陽;既動既變,則用以明;而陰陽之象,不復渾淪;陰陽之途,亦隨遷易;此皆生成之例,造化之源;有必至者也。
故陽卦多化于陰,陰卦多化于陽;進則變矣,退則復矣;其跡可求于象,其行可見于序,其至可審于位也。
雖為卦八,其變化可無窮焉;此固聖人體察入微,徵考有目;蓋能明河洛之象,闡太極之形;推之而不差,用之而不忒也。
夫河洛之數,陰陽相對,奇偶相生;皆示物之所生化,氣之所流行;而明天下之大本也。故卦象之,以畫示其數,以卦成其名;
雖氣之不可見,而數之多少可計也;雖物不可形,而卦之大小可名也;
故立卦,而萬物萬事皆自卦中出;天地尚不外是,況其下者乎?故卦者卦也,言以一而卦眾也;
懸則以測物,謂之卦;卦立,則物物事事皆得依則以測之;故能周知無窮。
八卦之序,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
自乾至震,自巽至坤;分為左右,而仍成圓形;以二氣之往來相續,循環無已也。乾坤對列,六子成行;以明陰陽之有所屬,而升降之有次也。
故一二三四之序,乃位次也;必求于象之變化,始見氣之進退;
如自下而上,則震者坤所變;自上而下,則巽者乾所化;其序不同,亦相當也。
蓋陰陽二者,往來不已,初非泥于一地也;升降有時,初非限于一日也;故時位不同序,升降往來不同道;
消長進退不同途,各以所宜而自至焉。卦象亦如之,故以兌次乾,言兌之上既復,即歸于乾;
以巽隨乾,言乾之初初變,即成為巽;一來一往,一進一退,各有序也。由兌溯離,可見其升之道;由巽推坎,可見其去之途;
其相次亦有定也。坤之與震艮亦然,不可泥一二之序,而執于一偏;必通各象之形,而尋其所至;此八卦位序所賅之義,實至精深也。
陽之進者,為陰之退;陰之長者,為陽之消;此易見者也。皆定于三畫,故有多必有少,有減必有加;
其象所具,則數之所計也。
故坤納艮之陽而變震,震之初爻,即乾之下;
乾氣初見,坤氣即潛;此震卦之象,示由靜初動,由陰生陽之機;
其象既明,其氣亦昭;觀其所變,即得其所示之義矣!不獨震也,餘卦皆然。
故來往有途,進退有道;以成環行,永無斷絕;此始彼終,非真始終也;
為便于紀錄,謂之始終耳。如春去夏來,秋往冬至;此一歲之始終,為紀歲也;
實則冬去春復來,日月何嘗有所始終哉?彼八卦之交遞亦猶是也。故泥其跡則不達,通其意則皆知;
氣行無垠,數至有紀;必旁通各象而會歸之,方得聖人立卦之心,與河洛圖書相合之義耳。
夫卦之用以測物,必自物之既生始;物物事事所自生成者三,天地人是也;
故卦之爻三,既仿河圖中之三五也。然生成必自二氣之合化,孤陰獨陽不克生化也;
必合陰陽,而後生成之功始見;必列陰陽,而後事物之情始明。
此三爻之卦必重,重而後竟其用也;
亦即河圖、洛書四方之數,以一陰一陽交合成象之義;故卦之體三爻,而成用,則六爻也。
天有陰陽,地有柔剛,人有仁義;皆二氣相間,以生成事物,而見其情性者也;名之日道,言物物事事必由者也。
天地人之合,而二氣行止于其間;故卦象以六爻分象之,而變化亦因之生矣!六爻之卦所自成者以此,原夫天下之物事,莫不以陰陽之從違,為有無生化之本;
陰者求陽,陽者求陰;合而有得,生化無盡,則前之孤獨者,至此必偶;而前之三爻者,至此必重;此重卦之立,亦本乎生化自然所至者也。
如乾之三爻也,無所謂生成,故無所謂物事;不過以象天之元氣而已。
若推其生成,象其物事,則必加其所行止之象,而仿其氣之動靜;
名其數之奇偶,以盡其生化之用;則三爻之乾,即重為六爻矣!動靜之所別,行止之所殊;而後可記可名,不復渾沌;而氣之所至,亦悠然見之于數矣!
如乾卦既為六爻,已由陽而生陰,奇而成偶;前之三九為奇者,今已六九為偶;奇之為陽者,今已偶之為陰矣!
此孚于二氣之妙用,生化之大則;莫之為而為,莫之致而至者也。
蓋陽動必生陰,體陽者必用陰;乾雖純陽之氣,若既動矣,亦當生陰;
既用矣,必當有陰;不必其變也。以三爻之重,逐換奇為偶;非爻之變,其數之自易也;
乾卦如是,餘卦亦然,故體用不同,動靜各異;因其異,而氣乃見,數乃明;生成之功,乃得而言;事物之類,乃得而辨;
則六爻重卦者,實易道之本,而言易者所必知者也。
重卦之爻六,因而變化以成六十四卦;即八自乘數也;
六爻之變為三百八十四爻,因而變化以成四千九十六;即六十四之乘數,皆自變出;
故六爻重卦,為極卦之變,而窮象之用也。
伏羲之初創時,由八卦之三爻,易為六爻,八卦之用以見;由六爻之變,成六十四卦,而八卦之變以明;若再推之,則變者愈多,為用愈廣;其所以測事物者,亦無盡矣!
故卦之體止于八,而變則無盡;則由于六爻之重卦也。
其所仿者,河圖之數,易為洛書;二氣分合,化成萬類;
皆以數之變,而象以成,類以眾也;易卦之象,三爻者,陰陽自純,而六爻則交錯矣!
三爻者,生化未見;而六爻,則分明矣!六爻之卦,係後天之象,蓋氣已動,而形亦成,數已繁;而用亦廣,非復單純之象可比;
則觀象以辨物,徵數以卜事者;必于爻求之,且必于重卦之爻求之也。
三爻之象天地人也,為數甚簡;六爻則天在上,地在下,人居中;各得二爻,其數已繁;
由下而上,地居其始;由上而下,天處其顛;人在中央,得二氣之和。
故爻六而氣仍二,天氣上行,地氣下降;一卦之例,正如八卦之方位圖;
故乾氣自初至五。為乾之正位,即九五也;坤氣自上至二,為坤之正位,則六二也。陽者陰用,陰者陽用;陰陽交用者也。
故天氣下行,而地氣上達,人在其中也;卦之有爻,以紀數也;爻之有象,以明氣也;重卦之爻,二氣或備;
六爻之用,八卦俱全;
陽奇陰偶,天往地來;
故在下為初,在未為上;
初以明時之始,上以紀位之高;
皆氣之所至、所行、所進、所退也。
故卦爻六,而所象甚多;類雖三,而所用無盡也。
第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