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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疏]注“郑司”至“反此”释曰:云“故书试为考”,后郑亦从考为义也。
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功,成。凡赍财与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会而考之,亡者阙之。皆在槁人者,所赍工之财及弓弩矢箙,出入其簿书,槁人藏之。阙犹除也。弓弩矢箙弃亡者除之,计今见在者。见,贤遍反。
[疏]“乃入”至“阙之”释曰:数事皆在槁人者,以瑽人是弓矢官之主,故皆有簿书藏之也。
戎右掌戎车之兵革使。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春秋传》曰:“战於殽,晋梁弘御戎,莱驹为右。战之明日,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使,色吏反,注“使谓”同。
[疏]注“使谓”至“斩之”释曰:戎右者,与君同车,在车之右,执戈盾,备制非常,并充兵中使役,故云“掌戎车之兵革使”,谓执兵着甲之使也。引《春秋》者,文二年《左传》文。秦晋战於殽,时囚呼,莱驹失戈,引之者,证戎右以兵革使事。
诏赞王鼓。既告王当鼓之节,又助击之。
[疏]注“既告”至“击之”释曰:大仆已赞王鼓,此亦同是助击其馀面也。
传王命于陈中。为王大言之也。传,直宣反,下注“传敦”同。陈,直慎反,刘直吝反。为,于伪反,下“为众”同。会同,充革车。会同王虽乘金路,犹以革路从行也。充之者,谓居左也。《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
[疏]注“会同”至“旷左”释曰:知会同王乘金路者,《巾车》云“金路以宾”,是也。此言充革车,故知犹以革路从。云“充之者,谓居左也”者,尊者左载,王既不乘,故戎右居左赞王处,是以引《曲礼》为证。彼注云“君在,恶空其位”是也。
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郑司农云:“敦,器名也。辟,法也。”玄谓将歃血者,先执其器,为众陈其载辞,使心皆开辟也。役之者,传敦血,授当歃者。敦,音对,刘又都爱反,沈都回反,注同。歃,所洽反,徐所辄反。
[疏]注“郑司”至“歃者”释曰:先郑以辟为法,此无取於法义,故后郑为开辟盟者之心。云“将歃血者,先执其器”者,凡盟,先割牛耳,盛於珠盘,以王敦盛血,戎右执此敦血为陈其盟约之辞,使心开辟,乃歃之。
赞牛耳桃茢。郑司农云:“赞牛耳,《春秋传》所谓执牛耳者。故书‘茢’为‘灭’,杜子春云‘灭当为厉’。”玄谓尸盟者割牛耳取血,助为之,及血在敦中,以桃茢沸之,又助之也。耳者盛以珠盘,尸盟者执之,桃鬼所畏也。茢,苕帚,所以扫不祥。茢,音列,沈音例。盛,音成。苕,音条。帚,之受反。
[疏]注“郑司”至“不祥”释曰:引《春秋》者,按哀十七年,公会齐侯,盟于蒙。孟武伯问於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季羔曰:“鄫衍之役,吴公子姑曹。”注云:“在七年。”“发阳之役,卫石魋。”注云:“发阳,郧也,在十二年。”武伯曰:“然则彘也。”以其鲁於齐为小国故也。云“玄谓尸盟者割牛耳”者,尸盟即是小国也。云“桃鬼所畏也。茢,苕帚,所以埽不祥”者,杀牲取血,旁有不祥,故执此二者於血侧也。
齐右掌祭祀、会同、宾客前齐车,王乘则持马,行则陪乘。齐车,金路,王自整齐之车也。前之者,已驾王未乘之时。陪乘,参乘,谓车右也。齐右与齐仆同车,而有祭祀之事,则兼玉路之右,然则戎右兼田右与?齐,侧皆反,下“齐车”、“齐仆”皆同。乘,刘绳证反,沈音绳。与,音馀。
[疏]注“齐车”至“右与”释曰:云“前之者,已驾王未乘之时”者,《曲礼》曰:“仆执策,立於马前。”备惊奔,谓未乘时。此亦未乘之时,在马前备惊奔也。云“陪乘”者,王与仆及车右为参车也。云“齐右与齐仆同车,而有祭祀之事,则兼玉路之右”者,齐仆同乘金路,惟可据齐时,今此经云祭祀不言齐,明是兼祭祀乘玉路时为右可知也。以其玉路有五,其右惟有齐右、道右、戎右三者,不见祀右及田右,祭祀时亦名齐,田与战伐俱用兵,可以相通,故知齐右兼玉路右,戎右兼田右也。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凡有牲事,则前马。王见牲则拱而式,居马前郤行,备惊奔也。《曲礼》曰:“国君下宗庙,式齐牛。”拱,居勇反。郤,音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