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缮人”至“抉拾”释曰:此缮人所掌王之用弓弩者,谓司弓矢选择大善者入,缮人以共王用也。注“郑司”至“为之”释曰:先郑所解抉拾,二家为说,前非后是,故后郑增成其义,引《士丧礼》者,欲见凶时有文,吉时无文,约出吉礼也,无正文,故云“天子用象骨与”。韝用韦,虽不言“与”,亦同疑可知。
掌诏王射,告王当射之节。
[疏]注“告王当射之节”释曰:王射,先行燕礼,以大夫为宾,宾与王为耦。所告之事,亦如《大射礼》大射正告公之仪。
赞王弓矢之事,授之,受之。
[疏]注“授之受之”释曰:按《大射礼》,大射正授弓,小臣授矢。天子礼,缮人授之,受之。按《大仆职》已授之受之,此又为者,大仆尊,大仆赞时,此官助赞也。
凡乘车,充其笼箙,载其弓弩,充笼箙以盛矢。
[疏]“凡乘”至“弓弩”释曰:缮人惟主王所乘之车而言吉,凡乘车,则除革路之外,玉、金、象、木之车,车皆有右,备制非常,皆充其笼箙及所载弓矢。注“充笼箙者以矢”释曰:以笼是盛矢器,今云充之,明所充实者是矢可知也。
既射则敛之。敛,藏之也。《诗》云:“彤弓弨兮,受言藏之。”弨,昌遥反。
[疏]注“敛藏”至“藏之”释曰:所敛者,惟据王所乘车上有弓矢者,既射,还敛取藏之,引《诗》,证既射弛而藏之义也。
无会计。亡败多少不计。会,古外反,下“大会”同,后“会计”之类放此。
[疏]“无会计”释曰:以其王所费损,故不会计之。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赍音咨,后皆同也。
[疏]“槁人”至“其工”释曰:“掌受财于职金”者,谓有罪人出赎之物,金罚、货罚,故须财者往受之。注“赍其”至“之直”释曰:弓弩矢箙,皆是冬官百工造之,故云“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也。
弓六物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弓人职》曰:“弓长六尺六寸,谓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长六尺三寸,谓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长六尺,谓之下制,下士服之。”弩及矢箙长短之制,未闻。
[疏]“弓六”至“如之”释曰:《弓人》惟云弓之长短,不言弩之长短,盖当与弓同。但无文,故注亦云“未闻”。注“三等”至“未闻”释曰:云“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者,皆据凡人长短为上中下士,非谓命数者也。此经惟言弓弩,不言矢箙,以下经有矢箙,因此弩并云未闻。按《矢人》造矢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注云:“羽者,六寸。”其羽六寸,则矢长三尺,而此云矢未闻者,彼矢长三尺,约而言之,亦无正文。且弓之长短既不同,明矢亦当有差等,其矢之差等未闻,及箙亦未闻也。但弓六物为三等不言“皆”者,下别言弩,故六弓不言皆。下矢八物皆三等言皆者,矢八物中兼有弩矢,故须言皆也。
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献素,秋献成。矢箙,春作秋成。
[疏]“矢八”至“献成”释曰:按《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应作四等,而言三等,盖据长短为三等法。《矢人》注“矢长三尺”者,假设言之,弩既无长短之文,矢亦未闻长短也。若然,箙随矢长,则弓之矢箙与弓矢齐,弩之矢箙亦与弩矢齐。但矢既未闻,故箙亦未闻也。注“矢箙春作秋成”释曰:按《士丧礼》,明器有献素献成,注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此矢箙亦然。
书其等以飨工。郑司农云:“书工功拙高下之等,以制其飨食也。”玄谓飨,酒肴劳之也。上工作上等,其飨厚。下工作下等,其飨薄。劳,洛报反。
[疏]注“郑司”至“飨薄”释曰:按下文自有下上其食,此文飨据以酒肴飨之。先郑以飨为食,非,故后郑不从。后郑不言中飨者,举有上下,明有中可知也。
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诛赏。郑司农云:“乘,计也,计其事之成功也。”故书“试”为“考”。玄谓考之而善,则上其食,尤善又赏之,否者反此。试,音考,出注。下上,时掌反,注同。
第16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