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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章

[疏]“大祭”至“王盥”释曰:云“大祭祀、朝觐,沃王盥”者,大祭祀,天地宗庙酌是。王将献尸,先盥手洗爵,乃酌献,故小臣为王沃手盥手也。
小祭祀、宾客、飨食、宾射掌事,如大仆之法。宾射,与诸侯来朝者射。盥,音管。
[疏]“小祭”至“之法”释曰:祭祀云“小”,则宾客飨食皆蒙小字。若然,飨还为小宾客者也。小宾客,谓诸侯遣臣聘问天子者也。宾射,对大射亦为小也。注“宾射”至“者射”释曰:此云宾射,与《射人》所云诸侯在朝则皆北面者,一也。
掌士大夫之吊劳。
[疏]“掌士”至“吊劳”释曰:《大仆》“掌三公孤卿之吊劳”,注“王使往”。此不言王使往,亦王使往可知。
凡大事,佐大仆。
祭仆掌受命于王以视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纠百官之戒具。谓王有故不亲祭也。祭祀有司,有事於祭祀者。纠谓校录所当共之牲物。
[疏]注“谓王”至“牲物”释曰:知此上下是有故使人祭者,观此文势得知。故云:“受命於王以视祭祀,既祭,帅群有司反命於王,以王命劳之。”明是王合祭,有故使人摄之者也。
既祭,帅群有司而反命,以王命劳之,诛其不敬者。大丧,复于小庙。小庙,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太庙。《春秋》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庙”。
[疏]“大丧”至“小庙”释曰:大丧,王丧也。王生时所有事之处皆复。此祭仆复小庙,其夏采复太庙,小寝大寝下隶仆复也。注“小庙”至“太庙”释曰:其二祧不言复,亦应此祭仆复,但无寝耳。引《春秋》者,证鲁以周公为太庙,其馀为小庙。
凡祭祀,王之所不与,则赐之禽,都家亦如之。郑司农云:“王之所不与,谓非郊庙尊祭祀,则王不与也。则赐之禽,公卿自祭其先祖,则赐之禽也。”玄谓王所不与,同姓有先王之庙。与,音预,注同。
[疏]注“郑司”至“之庙”释曰:先郑云“王之所不与,谓非郊庙尊祭祀,则王不与也”,后郑不从者,按《司服》六冕所祭,皆王合亲为,何有非郊庙王不与者乎?故不从之。先郑以则赐之禽,谓卿大夫自祭其先亦赐之禽,后郑不从者,卿大夫自祭其先,是其常事,何有王皆赐之禽也?故以为同姓有先王庙者。若然,经都家谓畿内三等采地,则文云祭祀,是畿外同姓诸侯鲁卫之属者也。
凡祭祀致福者,展而受之。臣有祭祀,必致祭肉於君,所谓归胙也。展谓录视其牲体数。体数者,大牢则以牛左肩臂臑折九个,少牢则以羊左肩七个,特牲则以豕左肩五个。胙,存故反。臑,奴报反,《字林》人于反,又羊吴反。折,之舌反。个,古贺反,下同。
[疏]注“臣有”至“五个”释曰:云“所谓归胙”者,按《左氏传》,丽姬欲谮申生,谓申生曰,齐姜欲食,使太子祭,祭讫,归胙于公,姬置药而馈公。是有归胙之事也。云“体数者,大牢则以牛左肩臂臑折九个”已下,并《礼记?少仪》文。凡祭祀,周人尚右,故右胖皆祭,故以左胖致人。祭言大牢,天子大夫已上。少牢,谓天子之士,彼注云羊豕不言臂臑,因牛序之可知。言肩臂臑折九个者,则一体折为三段,则牲少体不得全,自外皆然,以人多故也。皆用前体者,前体贵故先用也。
御仆掌群吏之逆及庶民之复,与其吊劳。群吏,府吏以下。
[疏]注“群吏府吏以下”释曰:大仆掌诸侯复逆,小臣掌三公孤卿复逆,此官所云群吏,对庶民是府吏以下。言“以下”,兼胥徒。若然,不见大夫士者,《小臣》孤卿中兼之矣。
大祭祀,相盥而登。相盥者,谓奉盘授巾与?登谓为王登牲体於俎。《特牲馈食礼》:“主人降盥出,举入乃匕载。”奉盘,芳勇反。为,于伪反。
[疏]注“相盥”至“匕载”释曰:上《小臣》云沃,此又云盥,明是奉盘授巾,以其《少牢》、《特牲》尸盥时有奉盘授巾之事,故云也。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云“登谓为王登牲体於俎”者,以其文承祭祀之事,故引《特牲》“匕载”,即登牲体於俎也。
大丧,持翣。翣,棺饰也。持之者,夹蜃车。翣,所甲反。蜃,辰轸反,刘薄忍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