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戒鼓”至“之汜”释曰:言“大丧”,谓王丧。始崩云戒鼓,谓击鼓以警戒,警戒众人。“传达于四方”,谓以鼓声相传,闻达四方。窆葬之时,亦如始崩也。引《春秋》者,左氏昭公十二年传云,葬郑简公,云:“毁之则朝而傰,不毁则日中而傰。”《礼记》谓之封者,《丧大记》与《檀弓》皆以下棺为封字。云“音相似”者,字虽不同,皆作窆音。云“读如庆封汜祭之汜”者,庆封,齐大夫,有罪来奔鲁,鲁以飨食之,祭先,遂覆豆以祭,谓之汜祭,但彼泛字只取广汜之义。郑意读“窆”与“汜”为音同,义则异也。
县丧首服之法于宫门。首服之法,谓免髽笄裛广狭长短之数。县其书于宫门,示四方。县,音玄,注同。免,音问。髽,庄瓜反。
[疏]注“首服”至“四方”释曰:郑知首服之法是“免髽笄裛广狭长短之数”者,按《小宗伯》已云“县衰冠之式于路门之外”,注云“制色宜齐同”。彼云冠,专据男子,云衰则兼妇人。此云首服,明无衰与男子冠,直是妇人首服,故知惟有免髽笄裛耳。但始死,将斩衰者,男子笄纚深衣,妇人麻髽并笄总,是以《丧服?斩衰章》云:“女子竹箭笄,髽衰三年。”将齐衰以下者,始死,男子免,妇人布髽也。云“广狭长短”者,郑注《礼记》云:“免,盖象冠,广一寸。妇人笄,齐衰榛木,斩衰箭竹为之也。”云“县其书於宫门,示四方”者,《小宗伯》云“悬于路门”,此宫门亦路门也。
掌三公孤卿之吊劳。王使往。劳,力报反,下同,“劳后”、“吊劳”皆同。
[疏]注“王使往”释曰:此等皆王合亲往,今使大仆者,或王有故不得亲往,故使大仆也。
王燕饮,则相其法。相,左右。相,悉亮反,注及下并《御仆职》同。
[疏]注“相左右”释曰:此“燕饮”,谓与诸侯燕、若公三燕、侯伯再燕、子男一燕之等,或与群臣燕之等,皆是。其法,有主人酌酒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酬宾,洗爵升降之法,皆左右相助王,故云“相其法”也。
王射,则赞弓矢。赞谓授之,受之。
[疏]注“赞谓授之受之”释曰:此谓大射也。按《大射礼》云:“大射正执弓,小臣受矢於公。既射,大射正受弓。”天子之礼,则大仆授受,其法与彼同。必知此礼大射礼者,见《小臣职》云“宾射掌事如大仆之法”,则知大射此大仆所掌者是也。其小臣所掌宾射,亦当授受可知。
王视燕朝,则正位,掌摈相。燕朝,朝於路寝之庭。王图宗人之嘉事,则燕朝。
[疏]注“燕朝”至“燕朝”释曰:以其路寝安燕之处,则谓之燕朝。以其与宾客飨食在庙,燕在寝也。但为宾客及臣下燕时亦有朝。郑必以王图宗人嘉事为燕朝者,以其因燕而朝群臣。《燕礼》已有成文。图宗人嘉事者,朝不见,故郑特见之。云“图宗人嘉事”者,谓宗人冠嘉嘉礼之等皆曰嘉事。
王不视朝,则辞於三公及孤卿。辞谓以王不视朝之意告之。《春秋传》曰:“公有疾,不视朔。”
[疏]注“辞谓”至“视朔”释曰:引《春秋》者,文十六年:“公四不视朔”。时齐有会,公辞疾不往,遂不视朔。故传曰:“公有疾,不视朔。”引之者,证不视朝亦是有故不视之意也。
小臣掌王之小命,诏相王之小法仪。小命,时事所敕问也。小法仪,趋行拱揖之容。
[疏]注“小命”至“之容”释曰:《大仆》所云大命及祭祀宾客诏相之者是大,此小臣大仆之佐,故掌其小者也。云“趋行拱揖之容”者,谓若趋以《采荠》,行以《肆夏》,天子揖同姓之等,皆有容仪而诏相之。
掌三公及孤卿之复逆,正王之燕服位。谓燕居时也。《玉藻》曰:“王卒食,玄端而居。”
[疏]“掌三”至“服位”释曰:诸侯是宾客,其复逆,大仆尊官掌之。三公孤卿是臣在朝廷,故小臣掌也。注“谓燕”至“而居”释曰:云“燕服位”者,谓在路寝中听事讫,适后小寝燕居之时,故引《玉藻》“卒食玄端而居”为证。彼在路寝中食讫,退适燕寝,服玄端朱裳而居之。
王之燕出入,则前驱。燕出入,若今游於诸观苑。观,古唤反。
[疏]注“燕出”至“观苑”释曰:此私燕出入,不要在燕寝中,故郑引汉法游於诸观苑证之。
大祭祀、朝觐,沃王盥。
第15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