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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章

[疏]注“积故”至“实柴”释曰:先郑不从故书“眦”,故读从“水渍”。后郑不从渍军器者,以此羊人所共,共《小子职》,彼云“衅邦器及军器”,以此知不得为渍军器也。后郑云“积,积柴,禋祀、楢燎、实柴”,历言此三者,以互而相通,皆须积柴、实牲币,烟气上闻故也。但祭天用犊,其日月已下有用羊者,故《我将》诗云“惟牛惟羊,惟天其佑之”,彼亦据日月以下及配食者也。
若牧人无牲,则受布于司马,使其贾买牲而共之。布,泉。贾,音古。
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行犹用也。变犹易也。郑司农说以《鄹子》曰:“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枣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楢,羊久反,又音由。
[疏]“司爟”至“时疾”释曰:云“掌行火之政令”者,即四时变国火,及季春出火等皆是也。云“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者,火虽是一,四时以木为变,所以禳去时气之疾也。注“行犹”至“之火”释曰:先郑引《鄹子书》,《论语》注引《周书》,不同者,《鄹子书》出於《周书》,其义是一,故各引其一。言“春取榆柳”之等,旧师皆以为取五方之色同,故用之。今按:枣杏虽赤,榆柳不青,槐檀不黑,其义未闻。
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火所以用陶冶,民随国而为之。郑人铸刑书,火星未出而出火,后有灾。郑司农云:“以三月本时昏,心星见于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黄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内火。故《春秋传》曰‘以出内火’。”见,贤遍反。
[疏]注“火所”至“内火”释曰:郑知出火内火据陶冶火者,以其上经四时变国火据食火,明此春秋据陶冶,故引《春秋传》为证也。云“民随国而为之”者,释民咸从之义。云“郑人”已下,按《左氏》昭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灾乎!火未出而作火。’六月丙戍,郑灾。”是其后有灾。昭十七年,梓慎曰:“火出,於夏为三月,於商为四月,於周为五月。夏数得天正。”先郑云“三月本时昏,心星见於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内火”者,心星,则大火辰星是也。三月诸星复在本位,心星本位在卯,三月本之昏,心星始时未必出见卯南,九月本始之黄昏,心星亦未必伏在戍上,皆据月半后而言。云“《春秋传》曰‘以出内火’者,《左氏传》襄公九年文。
时则施火令。焚莱之时。
[疏]注“焚莱之时”释曰:上言行火政,此又言施火令,则不掌火禁,故郑云“焚莱之时”。其火禁者,则《宫正》云“春秋以木铎修火禁”,注云:“火星以春出,以秋入,因天时而以戒。”司烜亦云:“仲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彼二官直掌火禁,不掌火令。
凡祭祀,则祭爟。报其为明之功,礼如祭爨。
[疏]注“报其”至“祭爨”释曰:郑云“礼如祭爨”者,祭爨,祭老妇也,则此祭爟谓祭先出火之人。
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野焚莱,民擅放火。
[疏]注“野焚”至“放火”释曰:“国失火”,谓在国中民,失火有罚,若今民失火有杖罚。“野焚莱有罚”者,《大司马》仲春田猎云“火弊”,郑云:“春田主用火,因除陈生新。”则二月后擅放火则有罚也。
掌固掌修城郭、沟池、树渠之固,颁其士庶子及其众庶之守。树谓枳棘之属有刺者也。众庶,民递守固者也。郑司农说树以《国语》曰:“城守之木,於是乎用之。”枳,居氏反。刺,七赐反。递,刘待礼反,又待计反。
[疏]“掌固”至“之守”释曰:云“掌修城郭沟池”者,谓环城及郭皆有沟池。云“树渠”者,非直沟池有树,兼其馀渠上亦有树也。云“之固”者,总城郭已下数事,皆是牢固之事也。云“颁其庶子”者,即《宫伯》所云,士谓卿大夫士之适子。庶子,其支庶。彼据宿卫王宫,此掌固所颁,亦据宿卫王宫而言。以其庶子不合城郭之处用之,以掌固是固守之官,故兼掌宿卫之事也。注“树谓”至“用之”释曰:云“众庶民递守固者也”者,谓使守城郭之所及要塞之处也。先郑引《国语》者,按《楚语》云“灵王为章华之台,伍举谏为台榭。云瘠硗之地,於是乎为之,城守之木,於是乎用之”。是其事。引之者,证城有守法。
设其饰器,兵甲之属。今城郭门之器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