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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章

[疏]注“故书”至“字与”释曰:先郑云珥以牲头祭,汉时祈祷,有牲头祭,后郑不从者,按《礼记?杂记》衅庙之礼云:“门、夹室用鸡,其恤皆於屋下。”恤既为衅礼,此刏与恤连文,则刏亦是衅礼,非祭祀之法,何得为牲头祭乎?是以后郑为衅法解之。玄谓“珥读为恤。祈或为刏”者,以衅法无取於玉珥及祈祷之义,故依《士师》刏恤为正也。郑知刏恤为衅礼之事,约《杂记》而知也。云“用毛牲曰刏,羽牲曰恤”者,此相对而言,《杂记》庙用羊,门用鸡,皆云恤,散文通也。知“刏恤是社稷五祀,始成其宫兆时也”者,凡物须衅者,皆谓始成时,是以《杂记》云“庙成则衅之”是也。云“《春官?肆师职》祈或作畿”者,郑欲见字有参差,非一之义。云“《秋官?士师职》曰‘凡刏恤则奉犬牲’,此刏恤正字与”者,刏从刀,恤从血,於义合,故以此为正字也。
凡沈辜侯禳,饰其牲。郑司农云:“沈谓祭川。《尔雅》曰:‘祭川曰浮沈。’辜,谓磔牲以祭也。《月令》曰:‘九门磔禳以毕春气。’侯禳者,候四时恶气,禳去之也。”侯禳,如羊反。磔,陟格反。
[疏]注“郑司”至“之也”释曰:先郑云“沈谓祭川”,是以引《尔雅》为证。按《尔雅》曰:“祭山曰庪悬,祭川曰浮沈。”此浮沈之祭,当祭天之烟,祭社之血,亦谓歆神节。先郑引《月令?季春令》者,证辜是辜磔牲体之义。郑彼注九门者,王之五门外有国门、近郊门、远郊门、关门,为九。云“侯禳”者,谓候四时恶气,禳除去之也。
衅邦器及军器。邦器,谓礼乐之器及祭器之属。《杂记》曰:“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豭豚。”豭,音家。
[疏]注“邦器”至“豭豚”释曰:郑以军器别言,即云邦器者是礼乐之器也。郑云礼器者,即射器之等,乐器即钟鼓之等,祭器即笾、豆、俎、簋、尊、彝器皆是。引《杂记》宗庙器成,衅之以豭豚者,证此等所衅亦用豭豚也。
凡师田,斩牲以左右徇陈。示犯誓必杀之。徇,辞俊反。
[疏]“凡师”至“徇陈”释曰:此即上文誓众之时,斩牲以左右徇陈,是此职也。
祭祀,赞羞,受彻焉。
[疏]“祭祀”至“彻焉”释曰:“赞羞”,谓若上文《大司马职》云“祭祀羞鱼牲”之等,此官即赞之。云“受彻焉”者,谓祭毕,诸宰君妇废彻之时,则此官受之。
羊人掌羊牲。凡祭祀,饰羔。羔,小羊也。《诗》曰:“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
[疏]“羊人”至“饰羔”释曰:凡正祭皆用成牲,今言“祭祀饰羔”,则非正祭用羔,是以郑引《诗》为证。云“四之日”者,谓用建子为正,至建卯四月,夏之二月之日,公始用冰,欲开冰之时,先献羔祭韭而启冰室,乃出冰也。
祭祀,割羊牲,登其首。登,升也。升首,报阳也。升首于室。
[疏]注“登升”至“于室”释曰:知“升首于室”者,见《郊特牲》云:“用牲於庭,升首於室。”注云:“制祭之后,升牲首於北墉下。”云“报阳”者,首为阳,对足为阴。祭祀之时,三牲之首俱升,此特言羊者,以其羊人所升,不升馀牲,故言羊也。
凡祈珥,共其羊牲。共犹给也。
[疏]“凡祈”至“羊牲”释曰:犬人共犬,此云共羊,或羊或犬,俱得为衅,故两职各共之也。
宾客,共其法羊。法羊,飧饔积膳之羊。食飨,音嗣,本又作“飧饔”。
[疏]注“法羊”至“之羊”释曰:郑知法羊是为此等者,以其言法,即是依法度多少,送於宾馆及道路,是以掌客致於宾馆有上公飧五牢、饔饩九牢及殷膳大牢。致於道路,有五积之等。其飨食及燕速宾自馔陈者,不言之也。
凡沈辜、侯禳、衅、积,共其羊牲。积,故书为眦。郑司农云:“眦读为渍,谓衅国宝、渍军器也。”玄谓积,积柴,禋祀、楢燎、实柴。眦,徐赐反,与渍同。楢,羊久反。燎,良召反,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