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职主”至“之长”释曰:在此者,司马主九畿,职方制其贡,事相成,故在此。官尊而人多,以其主天下人民贡赋之事,事繁故也。云“主四方官之长”者,与下诸言方者为长也。
土方氏,上士五人,下士十人,府二人,史五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土方氏主四方邦国之土地。
[疏]注“土方”至“土地”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与职方连类在此也,故主四方邦国之土地。
怀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怀,来也,主来四方之民及其物。
[疏]注“怀来”至“其物”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来远方之民,致方贡,致远物。”故与职方连类在此也。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合方氏主合同四方之事。
[疏]注“合方”至“之事”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达天下之道路,通其财利,同其数器。”故注云“主合同四方之事”,故亦连数在此也。
训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训,道也,主教道四方之民。道,音导,下同。
[疏]注“训道”至“之民”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诵四方之传道。”故注云“教导四方之民”,故连类在此也。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形方氏主制四方邦国之形体。
[疏]注“形方”至“形体”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制邦国之地域,而正其封疆。”故注云“主制四方邦国之形体”,故连类在此。
山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山师”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山林之名,辨其物与其利害,而颁之于邦国,使致其珍异之物。”按《王制》云:“名山大泽不以封。”故天子立山师,以遥掌之使贡,故与职方亦连类在此也。
川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川师”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与山师同,故亦连类在此。
邍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邍,地之广平者。邍,音原。
[疏]注“邍地之广平者”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四方之地名,辨其丘陵、坟衍、原隰之名。”故连类在此也。注云“邍,地之广平者”,《尔雅》文也。
匡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匡,正也,主正诸侯以法则。
[疏]“匡人”至“八人”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达法则、匡邦国而观其慝,使无敢反侧,以听王命。”注云“主正诸侯以法则”,故连类在此也。
掸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掸人,主掸序王意,以语天下。掸,他南反,与探同。语,鱼据反。
[疏]注“掸人”至“天下”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诵王志,道国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国而语之。”故注云“主掸序王意,以语天下”,故连类在此也。
都司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也。司马主其军赋。
[疏]“都司”至“十人”释曰:言“每都上士二人”已下者,此王自以臣为司马,遥掌都内。故其职云“掌都之士庶子及其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听於国司马,既是军,故在此也。注“都王”至“军赋”释曰:郑据何知都惟有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不通卿大夫者,按《司裘》云:“诸侯则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则共麋侯。”卿不入诸侯之中,故知义然。云“司马主其军赋”者,即《司马法》云“成出士十人,徒二十人”之等,并是都司马所主也。
家司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马。家,卿大夫采地。正犹听也。公司马,国司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马,各自使其家臣为司马,主其地之军赋,往听政於王之司马。王之司马其以王命来有事,则曰国司马。
[疏]注“家卿”至“司马”释曰:云“家卿大夫采地”者,按《载师职》“家邑任稍地”谓大夫采地,“小都任县地”谓卿之采地,“大都任疆地”谓三公采地,则卿入小都中。今此经直言“家”,而小都入家中,不在上都中者,司马主军事,严凝为主,须辨尊卑,故依《司裘》卿与大夫不得称诸侯者为家,又不使王臣为之也。若然,都宗人、家宗人及都士、家士皆使王臣为之者,都家宗人有祖王之庙,九皇六十四民,王所当祭,故使王臣为之。都家之士,以狱讼刑罪,王政之重,非王臣不决,故亦使王臣为之,但非严凝,故卿入都耳。云“王之司马其以王命来有事,则曰国司马”者,其职云“以听於国司马”,对此从下向上则曰公司马。
第12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