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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这些人,就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如果全是受治于一个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之下的奴隶,他们也没有必要那样想尽办法来阻止他们自己流浪到他的领域范围以外去.
我试问在《圣经》上,这
个意思是否比我们作者所说的亚当继承人或者“父的权力”
更为明白呢?
但是假如像上帝所说的那样,他们既为一族(《创世记》第十一章,第六节)有统治者,有一个根据自然权利对他们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的王,假如上帝又突然间让七十二个“不同的邦国”
(我们的作者说有这么些)从他们的中间建立起来,各受不同的统治者的管辖,并马上脱离旧的君主的统属,那么“上帝又何必要对保存最高的父的身份的父权那样关心呢?”这就是把我们的好恶任意加于上帝的关怀里.假如我们说,上帝小心地保存那没有“父的权力”的人们的“父的权力”
,这话说得通吗?因为,假如他们是在最高的君主统治下的臣民,而同时上帝又夺去自然君主的真正的“最高的父的身份”
,他们能有什么权力呢?
如若说,上帝为保存“父的权力”起见,让好几个新的政府和统治者产生,然而这些政府和统治者并非全都享有“父的权力”的,这话能否合理呢?反之,假若有人说,上帝让一个有“父的权力”的人,使他的政府分裂,由他的几个臣民分有,上帝是在小心地破坏“父的权力”
,这样说不是一样的也有道理吗?同样,当一个君主国瓦解,被反叛它的臣民所分割的时候,假如君主制的政府认为上帝使一个安定的帝国分裂成许多小国,他是小心地在保存着君主的权力,这种说法不是跟我们的作者的论证法正好相同吗?假如有人说,凡是上帝决意要保存的,上帝便当作是一件事物小心地保存,因此也被人类当作是必须和有用的予以尊重,这是一种特别说法,谁也不会认为应该仿效.
但是,例如闪(因为他那时还活着)应有统治巴别城
那一个部族的“父的权力”
,或者根据“父的身份”的权利,可是,紧跟着,当闪仍活着的时候,另外七十二个人竟对分裂成多政府的同一个部族也享有“父的权力”
,或依据“父的身份”的权利享有统治权,我确信这样根本不可能是恰当和确切的说法.
这七十二个父亲要不是恰好在混乱之前实际上已经是统治者,可以说他们已经不是一族,可是,上帝自己说,他们是一个共和国;那么,君主国到底在那儿呢?要不就是,这七十二个父亲有“父的权力”
,但自己并不知道.
奇怪呵,“父的权力”既是政府的唯一根源,但是一切人类却都不知道!更加奇怪的是,口音的变化竟然会突然向他们透露这件事情,使这七十二个父亲在顷刻之间知道他们有“父的权力”
,其余的人也都知道应当要服从他们的父权,并且各人都知道他所应臣服的特殊的“父权”是哪个!凡是能够从《圣经》上想出这种论证的人,也能够从那里找到最适合他的幻想或利益的乌托邦模型,而经过这样处理的“父的身份”
,既可以为一个要求全世界的君权的君主辩护,同时也应能替他的臣民辩护,因为他们既然都是一个家族的父亲,就可以脱离对他的一切从属,并把他的帝国分裂为许多小国,自做君主.
当我们的作者还没有决定究竟是当时还活着的闪,还是那七十二个新君主——他们在他的领土内开始创建七十二个王国,并且对他的臣民具有统治权——拥有父权以前,父权在他们中间谁的手上,始终是一个疑问.
那是因为,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说,两方面都有“父的”
(最高的)权力,并且被他引用作为例子,用来证明那些人的确“根据下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与任何君主的最高度绝对支配权同样广泛的
亚当的统治权“至少,有一点是根本躲不开的,即是,假如”上帝小心地保存新建立的七十二国的父的权力“
,结果必然是,他也同样小心地破坏了亚当继承人的一切理由;因为在真正的继承人(如果上帝确曾定下这样的继承权的话)必定为人知道,仍然活着,他们全是一个民族的时候,上帝竟这样小心地去保存那么多(至少七十一个)根本不可能是亚当嗣子的人们的父的权力,我们能做这样的结论吗?
宁录是他所举的享受这种先祖权力的第二个例子;但是我仍不明白,由于什么理由,我们的作者似乎对他有点恶感,而且说,他“不义地扩充他的帝国,用暴力侵犯别的家族之主的权力”这里所说的“家族之主”在他的关于巴别城的分散的叙述中称为“家族之父”
他是怎样称呼都不要紧,我们也明白他们是谁;总之这个父的权力落在他们身上,不出二个,或者因为他们是亚当的嗣子,这样,便不能有七十二个,也不能同时有一个以上;或是因为他们是子女们生身的父亲,这样,每一个父亲凭借着同样的权利都有支配自己儿女的“父权”
,其权力之广大与那七十二个父亲一样,他们对于他们自己的后代是独立的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