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家族之主”作出这样的解释之后,又用下述的话很巧妙地叙述了君主制的起源:“在这个意义上,他可以被原为君主制的创建者”
,即不义地用暴力侵犯别的家族之父支配他们儿女的权利,然而这种父的权力,如果是依据自然权利落在他们的身上(否则那七十二个父亲怎样可以够得到这权力呢?)
不得他们自己的同意,没有人能夺去它;那么,我想请我们的作者和他的朋友们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与别的君主们有多大的关系,按照他
在那一段中作出的结论,它是否会将那些把支配权扩大到家族以外的人们的一切王权化作暴君制和篡权制,或者化为族父的选举权与族父的同意权,后者与人民的同意权就只有很小的差别.
他在下一节中所列举出的以东十二公,亚伯拉罕时代在亚洲一角的九个王,在迦南地方为约书亚所消灭的三十一个王,所有这些例子,都是为了证明这些王都是有统治权的君主;和那时每一个城都有一个王所下放的力量,都是大量和他直接相反的证据,证明使他们成为君主的,不是亚当传给他的“统治权”
,因为,假如他们是以这个资格而拥有王位的,那么结果不出二途,或者只能够有一个统治者支配他们全体,或者每一家的父亲,都像他们一样,是一个君主,一样可以有资格要求王位.假如以扫的一切儿子,不论长幼,每人都有“父权的权利”
,在他们父亲死后,都成为统治的君主,他们的儿子在他们死后,也有同样的权力,以此类推,一直到亿万代;这样,父亲的一切自然权力,便可能被限制到只可支配他们自己生养的子女和他们的后裔;父的权力随着每个家长的死亡而终结,好让同样的父权落到他的每个儿子身上去各自支配各自的后裔;这样,父的身份的权力的确将被保存下来,而且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对于达到我们作者的目的却毫无帮助,他举出的那些例子都不能证明,他们具有的任何权力都是基于他们作为亚当的父权之继承者而取得的父权资格,而不是基于自己本身的资格.
因为亚当的“父权”是支配一切人类的,每一次他只能传给一个人,然后他只能再传给他的真正继承人,因此,以此种权利为依据,世
界上只能有一个王;假如说依据的不是传自亚当的父权,则这种资格就必然只是因为他们自己是父亲,于是他们除了支配自己的后裔之外不能再支配任何人.
那么,如果属于亚伯拉罕后裔的以东十二公,亚伯拉罕邻国的九王,雅各与以扫以及迦南的三十一个王、为亚多尼伯锡克所残杀的七十二个王,到贝纳德来的三十二个王,在托洛亚城交战的希腊七十个王,依照我们作者的主张,如果他们通通都是统治的君主的话;很显然这些君王的权力都是来自“父权身份”以外的某种其他根源,因为他们中有些人的权力范围超出了他们自己的后裔之外;这又证明他们不能全都是亚当的继承人.
一个人凭借着“父的身份”这种权利而提出对权力的要求,我敢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是可以理解的或是可能理解的,即或是因为他是亚当的继承人,或是因为他是能够支配他自己所生的子孙的祖辈,在这两者之外,我敢断言没有人能够找出别的理由.
假如我们的作者能够证明,他所举出一大串君主之中,有任何一个是根据上述的资格之一而得有权力的,我或许可以承认他的主张,不过他们显然全都与他用来证明的论点不相干,并且是直接冲突的,他的结论本来是:“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按理应当传给了先祖们”
我们的作者既然告诉我们说,“先祖政治继续存在于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身上,直到被埃及奴役的时代”
,接着他又说,“我们能够按照明显的脚迹追踪这个父权政府一直到入埃及的以色列人那里,到埃及后,最高父权统治的行使便中断了,因为他们已经为一个较强有力的君主所征服.”我们的作者心目中的父权政府的脚迹——即从亚当传下来的便
像我们所见到的那样依据父权来行使的绝对君主权力的足迹——经过二千二百九十年——根本就不是什么足迹;因为在所有那段时期内他不能够举出一个例子,证明有任何一个人是依据“父的身份”的权力来要求或行使王权的,或指出有任何一个做君主的人是亚当的嗣子.
所有他的证据能证明的只是,在那个时代,世上有父亲、先祖和王;但是父亲和先祖有没有绝对的独断的权力,那些王凭着什么资格拥有他们的权力,这种权力大到什么程度,《圣经》完全没有提及.
很显然,依据“父的身份”的权利他们既不曾也不能够要求享有统治权和帝位的资格.
说“最高的先祖统治权的行使之所以中断,那是因为他们已附属于一个较强有力的君主,”这句话,不能够证明什么,只能证实我从前所怀疑的,即“先祖统治权”是一种谬误的说法,在我们的作者身上,它并不能表示他用来暗示的“父的”和“王的”权力的意思,因为在他假设中的这种绝对统治权,是属于亚当的.
因此,当埃及有一个君主,以色列人又是在他的王权统治之下的时候,他怎么可以说“先祖统治权在埃及已经中断了”呢?假如“先祖权”就是“绝对的君主权”
,又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别的什么东西,为什么他废那么些笔墨来论述一个不成问题的而又同他的目的无关的权力呢?如果“先祖权”就是“王权”
,当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时候,“先祖的”统治权的行使根本没有中断.的确,那时王权的行使不是在神许与亚伯拉罕的子孙的手中,可是在那之前,我知道也是没有的.
除非我们的作者认为只有这个神选的亚伯拉罕的宗系
才有对亚当的统治权的继承权,这同他在上面所到的“传自亚当的王权”的中断又有什么关系呢?再说,他所举的七十二个统治者——在巴别城口音变乱时父亲的权力保存在他们的身上——以扫以及以东十二王的例子有什么用处呢?为什么把他们与亚伯拉罕和犹大一道举出来,当成是真正“父权政治”的行使的例证呢?如果不论什么时候,只要雅各的后裔没有最高权力,世间的“先祖统治权”的行使也就停止了,我猜想如果君主的统治权归埃及法老或别人掌握,倒是会满足他的需要.
第3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