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 (二)>第16章
[疏]注“子赤,齐外孙”。解云:文公四年经书“娶于齐”而生也。注“未之”至“受赂也”。解云:十年“齐人归我济西田”,传云“齐已取之矣,其言我何?言我者,未绝于我也。曷为未绝于我?齐已言取之矣,其实未之齐也”,何氏云“齐已言语许取之,其人民贡赋尚属於鲁,实未归於齐。不言来者,明不从齐来,不当坐取邑”,是以知其未之齐矣。注“月者”至“子益”。解云:哀八年“夏,齐人取讙及僤”,传云“外取邑不书,此何以书?所以赂齐也。曷为赂齐?为以邾娄子益来也”,彼注云“邾娄,齐与国,畏为齐所怒而赂之,耻甚,故讳使若齐自取”。然则彼为侵夺小国而赂齐,此为篡适而赂齐,罪重於彼,是以书月以讳其恶,故云月者,恶内甚於邾娄子益矣。
秋,邾娄子来朝。楚子、郑人侵陈,遂侵宋。微者不得言遂。遂者,楚子之遂也。不从郑人去遂者,兵尊者兼将。将,子匠反。
[疏]注“微者”至“之遂也”。解云:正以遂者,专事之文也,是以僖二十五年注云“微者不别遂,但别两称耳”是也。其大夫例不合遂,若其竟外有利国家之事,亦权许之,即庄十九年“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下,传云“大夫无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礼,大夫受命,不受辞。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是。
晋赵盾帅师救陈。宋公、陈侯、卫侯、曹伯会晋师于斐林,伐郑。此晋赵盾之师也。据上赵盾救陈,微者不能会诸侯。斐,芳尾反。
[疏]注“微者”至“诸侯”。解云:谓若是微者,即不能为会主,以致诸侯于斐林而会之。
曷为不言赵盾之师?据公子遂会晋赵盾于衡雍,伊雒戎盟,再出名氏。
[疏]注“据公子”至“名氏”。解云:即文八年“冬,十月,壬午,公子遂会晋赵盾盟于衡雍。乙酉,公子遂会伊雒戎盟于暴”是。
君不会大夫之辞也。时诸侯为赵盾所会,不与卑致尊,故正之。去大夫名氏,使若更有师也。殊会地之者,起诸侯为盾所会。
[疏]注“殊会”至“所会”。解云:言殊会者,正谓先序诸侯讫,乃言会晋师是也。所以不言宋公、陈侯、卫侯、曹伯帅师伐郑,而先言会晋师于斐林,乃言伐郑者,若以赵盾之师先在是,致诸侯来会之然也,故曰起诸侯为盾所会耳。
冬,晋赵穿帅师侵柳。柳者何?天子之邑也。天子之闲田也,有大夫守之,晋与大夫忿争侵之。闲,音闲。
[疏]“柳者何”。解云:欲言是国,又复未闻;欲言是邑,文无所系,故执不知问。
曷为不系乎?周据王师败绩于贸戎系王。贸音茂
[疏]注“据王”至“系王”。解云:即戎元年“秋,王师败绩于贸戎”是也。
不与伐天子也。绝正其义,使若两国自相伐。
[疏]注“绝正其义”。解云:谓绝柳不使系之於王,所以正君臣之义也。
晋人、宋人伐郑。
二年,春,王二月,壬子,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宋师败绩,获宋华元。复出宋者,非独恶华元,明耻辱及宋国。华,户化反。
[疏]“宋华”至“华元”。解云:宋、郑皆言帅师者,其将皆尊,其师皆众故也。
秦师伐晋。秦称师者,闵其众,恶其将。木秦之忿,起殽之战,今襄公、缪公已死,可以止矣,而复伐晋,恶其构怨结祸无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