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 (二)>第111章
[疏]“比之”至“不立”。解云:即守死善道,若王子闾之类也。大夫”至“称人”。解云:即文十六年冬,“宋人弑其君处臼”之下,传云“大夫弑君称名氏,贱者穷诸人”,注云“贱者谓士也,士正自当称人”;“大夫相杀称人,贱者穷诸盗”,注云“降大夫使称人,降士使称盗者,所以别死刑有轻重也”。然则文十六年师有成解,故此弟子取而难之。注“据经”至“比也”。解云:经言弑公子比,即是两下相杀之文,而称弃疾名氏,是以据而难之。
言将自是为君也。故使与弑君而立者同文也。不言其者,比实已立,嫌触实公子,弃疾则楚子居也。
[疏]“言将”至“君也”。解云:谓弃疾从是杀比之后,遂代比为君矣。注“故使”至“文也”。解云:同文也,即文十四年秋九月,“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是也。注“不言”至“公子”。解云:庄二十二年春,“陈人杀其公子御寇”,注云“书者,杀君之子,重也”;下十四年“冬,莒杀其公子意恢”。然则彼二公子见杀,言其,今公子比实已立讫,若言杀其公子比,则嫌触彼二公子文,故曰嫌触实公子。云弃疾即楚子居也者,即下二十六年秋,“楚子居卒”是也。
秋,公会刘子、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娄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于平丘。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不举重者,起诸侯欲讨弃疾,故详录之。不言刘子及诸侯者,闲无异事可知矣。
[疏]注“不举”至“录之”。解云:文十四年“六月,公会宋公”以下,“同盟于新城”。然则彼亦是二事,举盟为重,不言会于某,今会盟并举,故须解之,故云诸侯欲讨弃疾。以上有弃疾弑君之事,下传有诸侯遂乱之言,故知於间详录此会,欲讨之矣。注“不言”至“知矣”。解云:《春秋》之义,会盟咸有而间隔事者,则重言诸侯,即定公四年“三月,公会刘子、晋侯”以下“于召陵,侵楚”;夏四月,“蔡公孙归姓帅师灭沈,以沈于嘉归,杀之”;“五月,公及诸侯盟于浩油”。然则彼由间有隔事,刘子不与盟,是以重出诸侯。今则间无隔事,刘子复与盟,是以不劳重出刘子及诸侯,见其可知矣。
公不与盟。与,音预,注二“不肯与”及下文“不与焉”,注“公不与”、“不宜与”皆同。
[疏]“公不与盟者何”。解云:正以盟会详录即为善事,而公不与盟,於义似违,故执不知问。
公不见与盟也。时晋主会,疑公如楚,不肯与公盟,故讳使若公自不肯与盟。
[疏]注“时晋”至“与盟”。解云:须言时晋主会者,正以此会刘子在其间,故须辨之。知非刘子主会者,正以当时天子微弱故也。知疑公如楚,不肯与公盟者,正以上七年“三月,公如楚”,“九月,公至自楚”之文;十一年“公如晋,至河乃复”,是其见疑,不得入晋故也。
公不见与盟,大夫执,何以致会?据得意乃致会。
[疏]注“据得意乃致会”。解云:即庄六年注云“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得意致会,不得意不致”。今此平丘之经,亦是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之事,故言据得意乃致会也。若欲伯事言之,即哀十三年夏,“公会晋侯乃吴子于黄池”,“公至自会”是也。
不耻也。曷为不耻?据扈之会公失序耻之。
[疏]注“据扈之会”至“耻之”。解云:即文七年“秋,八月,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云“诸侯何以不序?大夫何以不名?公失序也。公失序奈何?诸侯不可使与公盟,眣晋大夫使与公盟也”,何氏云“为诸侯所薄贱不见序,故深讳为不可知之辞”是也。
诸侯遂乱,反陈、蔡,君子耻不与焉。时诸侯将征弃疾,弃疾乃封陈、蔡之君,使说诸侯,诸侯从陈、蔡之君言还反,不复讨楚,楚乱遂成,故云尔。公不与盟,不书成楚乱者,时不受盟也。诸侯实不与公盟,而言公不与盟者,遂乱,虽见与,公犹不宜与也,故因为公张义。复,扶又反。为公,于伪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