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皇我们本性的萨埵性部分,个本性,属于光明,了解,平衡,和谐,同情,善愿,仁爱,胞与之怀,自我克制,正当安排了的与和谐化了的行动者,是我们在心思形成的范围中尽可能作的,但这是我们的有体之生长的阶段,不是其目的地。这些皆是旁出底解决,皆是和缓剂,局部处理这根本困苦的必要底手段,权宜底标准和辩法,给我们当作暂时底帮助和指导,因为真正底全般解决,出乎我们的当今能量以外,只时若我们已够进化了而见到它,且以它为我们的主要努力之事,然后能得。真实解决,只在我们由精神生长能与亲生万物为个自我之后,知道它们为我们的自我的部分,与之交接,如与我们的他个自我相交接,然后能得到;因为如是分化方治好了,分别底自我肯定,自体则引导至反对或牺牲他人的肯定,这律则是扩大了,解放了,由于加上了我们为了他人的自我肯定,与我们的自我发现乃在他人的自我发现和自我实践中的律则。宗教底伦理已将这作为规律,即在普偏底慈悲中行为,爱自己的邻人如爱自己,加于人者,如欲人之加于我者,乐人之乐与爱人之爱,亦如乐己之乐与爱己之爱;但是没有个人生活于他的私我中,能真正完善作这些事,他只能接受之,当作他的心思的要求,他的情心之企慕,他的意志之努力,以高上标准而生活,以诚恳底修为而改进他的鄙朴底私我本性。
是时当他人被知道且亲切地被感到正如自己,然后这理想能变为我们的生活的自然底和自动底规律,且在实行上如在原则上实践。但虽是与他人为之性,在其本身是不够的,倘若这是与他人的无明为;因为那么无明的律则会发生作用,于是行为之错误与不正当行为会长存,即算在程度上减轻,在偶然性和性格上皆变柔和了。我们与他人之为,应当是基本底,不是与他们的心思,情心,情命我,私我之为,即算这些皆会要包括在我们的普偏化了的知觉性中,而是在心灵与精神中为。那只能以我们解放到心灵的觉识与自我知识中而达到。是为我们自己,从私我解放了,实践我们的真实自我,这是第需要;其余切皆能成就,当作光明底结果,必需底结局。那便是理由,为什么精神底呼召必当作命令接受,先于切其他要求,智识底,伦理底,社会底,皆属于‘无明’的领域者。因为善的心思底法律居于那领域中,只能修改,和缓;没有什么能是精神底改变的充足代替品,唯精神底改变能实践真正底完整底善,因为经过精神,我们达到行为与存在的根本。在精神底自我知识中,有其自我成就的三步骤,同时亦是个知识的三部分。第,是心灵的发现。这不是思想与情感与欲望的外表心灵。
而是我们内中的秘密性灵元,神圣原素。时若那显出于本性之上了,时若我们知觉地是心灵,时若心思,生命,和身体,皆得其正当位置,当作它的工具,则我们觉识内中向导,这向导知道真理,善,存在的真悦乐与美,以其光明底律刚管制情心和智识,引导我们的生活和有体趋向精神底圆满。纵使是在‘无明’的昏暗工事中,我们亦会有见证者,他辨识着,会有活底光明,照见着,会有意志,拒绝被误导,分别着心思的真理和错误,分别着情心的亲切回应,与其对不正当底呼召,不正当底要求的震动,分别着生命的真热情和充实底运动,与我们的情命本性及其黑暗底自私自利之混沌底虚伪和欲念底热烈。这便是自我实践的第步,推戴心灵,神圣底性灵个人,代替私我为主。第二步,是达到觉识我们内中的永恒自我,非出生而与亲生万物之自我为者。此自我实践能使人得解放,普偏化;纵使我们的作为仍在‘无明’的机动中进行,它亦不复拘束或错误指导了,因为我们的内中有体,是安居于自我知识之照明中。第三步便是知道‘神圣本体’,同时即是我们的至高超上‘自我’,即‘宇宙本体’,即我们的宇宙性的基础,即我们内中的‘神明’,而我们的性灵体。
我们本性中的真实进化着的个人,乃是其部分,火星,火焰,生发而进到它从之而引燃的永恒底‘火’,而它亦即是其永在我们内中活着的见证者,即是其光明与权能与喜乐与美的知觉底工具。识觉了‘神圣者’为我们的有体与行为之‘主宰’,我们能学到作为他的‘权能’,‘神圣能力’之涧道,依照她所命令的而作为,服从她在我们内中的光明与权能的统治。于是我们的行为,不复为我们的情命行动所主宰,或为心思底标准所管制,因为她按照事物的永久底却是粘柔底真理而作为,不是那心思所构造的,而是每个运动和情境的更高,更深,更微妙底真理,如至上知识所知,宇宙间的至上意志所要求者。意志的解放跟上了知识中的解放,亦是其机动底后果;这是能纯洁化的知识,这是能解放的真理:恶,是精神底无明之果,它只能以精神知觉性之生长与精神知识的光明之增长而消失。要治好我们的有体与他人的有体之分化,只能以除去我们的本性从内中底心灵真实性之离绝,废除我们的变是与我们的自我有体间之障隔,架度我们在‘自性’中的个人性、与‘神圣本体’、即‘自性’中的偏在底‘真实’又超出‘自性’者、同的距离。
第9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