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学随着日本的开国,出现了贸易通商问题。当时除本多利明那样指出贸易重要性外,一般人都抱着历来的贸易有害无用论,认为日本是能够自给自足的富国,外国都是穷国,到日本贸易是想掠夺日本的有用之财。针对这种思想,首先是福泽渝吉做了许多启蒙工作,后来他的同学神田孝平写了《农商辨》(1861),竭力主张商工立国。神田还译了埃利斯(w.Ellis)的《经济小学》,这是日本最早的经济学入门。
明治政府成立后,日本人对贸易的反感还没有消除。于是加藤弘之写了《交易问答》(明治2),起到了启蒙的作用。当时信奉正统学派经济学的交换论,即交换是互相得利,若自由竞争,双方生产最得意的产品,双方均能以最低的价格购进最好的东西。这是自然的规律,既是国内交换也是国际交换即贸易的真理。主张自由贸易的美国人韦兰特(Wayland,1795—1865)的《经济学要论》首先被介绍过来,福泽渝吉的《收税论》(明治2,收于《西洋事情》卷一)和福地源一郎的《官版会社辩》(明治4)是抄译此书的。[注13]其次美国经济学家佩里(A.L.Perry,1830—1905)的《理财原论》被绪方正、川本清一等分别翻译过来。此外,福赛特夫人(MillicentGarretFawcett1833—1884)的著作被林正明译为《经济学入门》出版(明治6年),后又被水田健助译为《宝氏经济学》出版(明治10)。被翻译过来的著作大多是正统学派的,而且还停留在启蒙的或教科书的阶段。
至明治10年代,自由主义经济学所起到的启蒙作用已经结束,现在认为经济学在于发现自然规律的人也不得不认为经济学的规律因时间和地点而异了。早在1971年(明治4年),若山仪一发表了《保护税说》,非难自由贸易。1974年(明治7)杉亨二在《明六杂志》发表了《贸易改正论》,主张在入超和金银外流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保护贸易。1977年(明治10)保护贸易论的先驱若山仪一出版了《自由交易穴探》一书,列举自由贸易的缺点加以攻击。接着犬养毅(1855—1932)创办《东海经济新报》,主张保护主义。与此同时,美国保护贸易论者凯里(H.C.carey)的著作被译为《圭氏经济学》出版。
至明治中期,保护贸易论占压倒的优势。此时正统经济学的介绍逐渐趋向专门化,亚当。斯密的名著《因富论》被译成日文(明治17—21)。现在日本人自己的经济学也成长起来,天野为之(18660-1938)写了《经济原论》(明治19)。此书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不断再版。这个时期财政学也发达起来,出现了日本财政学的先驱田尻稻次郎(1852——1923)。
明治后期日本资本主义形成,甲午战争后日本经济出现了所谓战争景气,但同时出现了许多经济问题(如农业问题、工人问题)。对于新的问题,自由主义经济学不能解决,于是移植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经济学[注14]。和田垣谦三(1860——1919)是第一个介绍这一派经济学的人。其次是金井延(1865—1933)。他们面对现实,关心社会问题,模仿德国组织了日本的“社会政策学会”,企图利用德国的方法来解决劳资对立问题。当时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说被称为新经济学,和正统学派的理论对抗。金井延用这一学派的方法论写了《社会经济学》(明治35),福田德三(1874—1930)写了《日本经济史论》(明治33)。福田还和其师布连塔诺(L.Brentano,1844-1931)合著《劳动经济论》,主张制定工厂法。
明治末期至大正时代,由于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不仅给其本身提供了许多经济问题,还因欧美各国经济理论的发展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展开,给经济学带来新的课题。1902年(明治35)金井延发表了《经济学研究方法》,主张站在社会政策的立场上来研究经济,要重视按照人类意志的改革,不要把重点放在历史研究上。这时期值得注意的是出现了月本的西方经济学者研究日本的经济论著,如河上肇的《论德川时代的经济学说》(明治36)等。关于社会主义的研究,日俄战争前后蓬勃开展起来,出版了许多著作。如安部矾雄的《社会主义论》(明治36),片山潜的《日本的劳动运动》(明治34),西川光次郎的《卡尔?马克思》(明治35)和《社会主义全集》(明治35年),幸德正水的《社会主义神髓》(明治36年)。其中《社会主义神髓》最为杰出,它没有详述马克思经济学,只从剩余价值这方面来阐述社会主义的必然性。
三、法学德川时代日本的律法大致是习惯法,基本上是道德法,而明治政府的律法基本上采用自然法(基于人性之法)。最早将自然法介绍到日本的是文久年间(1861—1863)留学荷兰的西周和津田真造,然而对自然法学说移植到日本最有贡献的却是巴黎大学教授鲍杀那德(G.E.Boisspmade,1825—1910)。以1870年(明治3)箕作膀详的《法兰西六法》为始,许多法国法学派的书籍被介绍过来。与此同时,英国法学派的著作也被介绍过来,该派奥斯丁(J.Austin,1790—1859)著作被大岛贞益译作《豪氏法学讲义节约》出版(明治13年)。明治初期,司法省法学校的法国法学派和东京大学的英国法学派对立,它具体表现在著名的商法延期实施的争论。当时法国人编的民法和德国人编的法国式商法公布后,商业界对千余条的商法不满,提出延期实施。英国法学家主张延期,法国法学家主张坚决实施。结果帝国议会决定,商法民法一律延期实施。
明治中期,法国法学派的学者发表了许多著作,如深野达的《法国民法约说》(明20年)等。英国法学派的学者也不示弱,土方宁发表了《英国契约法》(明治20年),增岛六一郎发表了《英国诉讼法》(明治20年)。正在两派对峙之间,出现了德国法学派,德国法学权威狄伦堡(H.Dernburs,1829—1907)的著作被副岛义一等译作《德国民法论》出版(明治32)。由于德国的政治制度与日本相似,明治政府当然抛弃英国法和法国法,而采用德国法了。德国法成了日本法学的规范。[注15]1893年(明26年)成立的法典调查会所编纂的法典,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德国法。钦定大日本帝国宪法模仿德国宪法是其一例。新民法和商法既不采用法国法也不掺入英国法,纯粹是德国法的继承。
明治后期德国法学占压倒的优势。当时统治德国法学界的所谓注释法学和概论法学也在日本法学界流行起来,同时还想探索法制的渊源,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进行研究。1913年(大正2年)帝国学士院出版了《查士丁尼皇帝钦定罗马法学提要》(末松谦澄翻译)。日本最早研究罗马法的是春木一郎(1870一1944),研究日耳曼法的是中田蒸。由于国家主义的兴起,此时日本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也发达起来,出版了许多著作,如中田嚣的《日本庄园的系统》和浅井虎夫的《中国法制史》等。日俄战争以后,国际法也被重视起来。当时国际法专家是京都帝大教授千贺鹤太郎(1857-1929)和东京帝大教授立作太郎(1874—1943)。前者著有《国际公法要义》(明治42),后者著有《内乱和国际法》(明治45年)。
第13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