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人生幸福论(上)>第36章
②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着选辑》下卷,第265—26、267页。
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着选辑》下卷,第267页。
601第四章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由此看来,能否促进幸福,也就一定是道德与否的准绳。
密尔对人类追求幸福这个唯一目的的证明,乍一看似乎挺有道理,但是仔细分析起来,其中的谬误就不难发现。首先,“可欲的”与“值得欲求的”两个概念,密尔把它们看成是一回事,这就混淆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不一定是价值判断。理解这一点并不困难,世界上有许多存在的东西,我们可以作出事实判断,说明这个事实的存在,但却不一定就是值得我们欲求的。例如,即使人们事实上都追求感官快乐,但不能由此而推论出所有感官快乐以及达到这一快乐目的的手段都是符合道德的,值得我们欲求的。
相反,有些感官快乐对人类是有害的,甚至直接影响或危害着人类的幸福。其次,在幸福与美德的关系上,密尔为了对付反功利主义者的诘难,把幸福与美德加以折衷调和。美德与幸福都属于伦理学范畴,但它们所蕴涵的伦理本质是有区别的。从内容上说,美德是比幸福更深一层的概念,一个人只有具备美德,我们才可以说他获得了真正的幸福;而一个人即使腰缠万贯,但不具备美德,我们也不能说这个人是幸福的。密尔调和美德与幸福是为了证明功利主义原则的正确性,但证明的前提出了问题,结论当然也就是错误的。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密尔在对幸福的理解上与边沁还是有区别的。边沁把幸福看作只有数量差别的感官快乐,而密尔却认为,快乐不仅有数量上的差别,而且有质量上的不同。他认为,心灵的快乐高于肉体的快乐,道德情操的快乐比起单纯的感官快乐,其价值更高,因为心灵的快乐和道德情操的快乐更持久、更稳定。密尔指出,在对一切事物进行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701评价时,质和量两方面必须同时加以考虑,我们宁可选择那些在性质上优越的东西,而数量上的多少相形之下就是微不足道的了。他说:“有知识的人都不肯成为傻子。受过教育的人都不肯成为无知无识。有良心有情感的人,即使相信傻子白痴流氓比他们更满意于他们的运气,也不会愿意自私和卑鄙。……作一个不满足的人总比作一个满足的猪要好些,作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总比作一个满足的傻子要好些。”
①作出这样的区分,是密尔对边沁幸福概念的修正,这就克服了边沁幸福观的片面和粗糙。但是,这样一来,密尔就背离了正统功利主义的立场。因为,功利主义把快乐当作道德的最终标准,现在密尔又要为快乐的优劣提出一个区分的标准,这个标准把精神快乐置于感官快乐之上,那么,本来作为道德标准的快乐自身还要一个标准来衡量,快乐显然就不能再作为道德的标准了。密尔原想扞卫功利主义的立场,但理论上的困惑和矛盾又使得他在扞卫的同时修正了功利主义、调和了功利主义。虽然密尔相对于边沁,对功利主义的解释较为全面,但功利主义自身内在的理论矛盾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这常常成为后人批判的靶子。
最大幸福主义与个人幸福既然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目的,人人都有权利享受幸福,所以个人的幸福就成为善的基础。密尔认为,人的行为的快乐和幸福就是善,而痛苦和不幸是恶。快乐和幸福越大,则行为越善;痛苦和不幸越多,则行为越恶。个人幸福是密尔所①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着选辑》下卷,第24—245页。
801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强调的,但是,他又不否认社会的幸福。由于个人的幸福是善的基础,所以,社会的幸福也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善或道德的基础,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密尔所说的最大幸福主义所探讨的是社会幸福或整体幸福的问题,这样就涉及到了社会幸福或整体幸福与个人幸福的关系。
依照密尔的意见,世界的利益是由个人的利益合成的,社会的幸福自然也是由个人的幸福合成的。所以,他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的获得,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重要的在于,由于更多的个人利益得到了满足、更多的个人幸福得以实现,那么,这也就促进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幸福。
但是,在个人利益和幸福与社会利益和幸福的“合成”中,并不总是一致的、统一的,有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处理呢?
密尔认为,虽然要求人们不获得幸福是困难的,但不是不可能的。他说,那些英雄烈士们为了某些比个人幸福更重要的东西,主动牺牲了自己的幸福,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别人的幸福或社会的幸福,这样的行为是高尚的。他们舍弃个人的幸福而对增进社会的幸福作出了可贵的贡献,他们理应获得人们极端的敬仰。但密尔同时又指出,这种绝对牺牲自己幸福的事例,并不是经常出现的,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矛盾是偶然的,只有在世界的安排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才会产生。
从总体上说,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是协调一致的。
尽管如此,功利主义赞赏自我牺牲的道德品质,“承认人类有能力为他人的好处而牺牲他们自己最大好处。……功利主义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901所夸奖的自我牺牲是献身于他人的幸福,或幸福的某些手段,或者说,献身于人类全体的或人类集体利益所规定的个人的幸福。“①密尔认为,在处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上,除了自我牺牲这个极端的方面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加强法律的调整和教育的作用。功利主义把幸福作为行为之正当与否的标准,并不是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们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