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额田园正供应徵耗羡银五百八十二两九钱零一厘,又不入正供随徵随耗各款共徵耗羡银一十三两八钱一分八厘七毫二丝,计共徵银五百九十六两七钱一分九厘七毫二丝(内旧额应耗羡三百四十八两一钱四分六厘一毫八丝,新陞应耗羡二百四十八两五钱七分二厘八毫二丝)。
旧额匀丁饷应徵耗羡银一十四两一钱九分零六毫六丝,番丁饷应徵耗羡银二十三两九钱三分六厘四毫,计共徵银三十八两一钱二分七厘零六丝。
饷耗羡旧额应徵银一两三钱四分四厘,新陞应徵银一十六两八钱,计共徵银一十八两一钱四分四厘。
磨饷应徵耗羡银六钱七分二厘,罟饷应徵耗羡银一两四钱一分三厘六毫,鹿獐皮饷(只算後垄四社二张)应徵耗羡银五分七厘六毫,计共徵银二两一钱四分三厘二毫(以外,尚有小米饷、鹿獐皮饷不徵耗羡)。
以上新旧额共徵耗羡银六百五十五两一钱三分三厘九毫八丝。
赋法:银有炉火之耗,谷有鼠雀之耗。不徵其耗,则司出内者病焉。耗必有羡,与周官振掌事之余财者意同,按例匀丁番丁赋银一两徵耗银七分。封平余银二分。共九分。其田园每正赋谷一石,徵耗谷一斗,折银五分。其杂饷银每一两徵耗银一钱,封平余银二分。共一钱二分。是为之羡。
解运存留
厅额徵正供谷一万三千零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照二谷一米折算,应米六千五百三十五石二斗零,尽数发给营兵。旧制年支给竹堑北右营原额兵七百二十六名,又北右营新添调拨镇标左右营额兵三百零二名、艋舺营陆路额兵七百零七名,沪尾营水师额兵七百零七名,共二千四百四十二名。照大建每名月米三斗算,共应米八千七百九十一石二斗;如逢小建,每名减发一升;遇闰,照建加给。又协济北中营额兵一千二百三十八名四季之一,应给冬季三个月米一千一百一十四石二斗:年计共给兵米九千九百零五石四斗。其调拨镇标左、右营兵米,台湾县折银解厅後,准划抵由厅买米代放除外,不敷额米系厅赴司於地丁款内请发价银归补。九年,准营移裁兵加饷,兵米亦减,尚未奉文(详见兵制中)。按不敷兵米,旧制由厅赴司领银买补。其领买补谷领状一百零六张,共谷四千五百一十石零五斗五升零一勺九抄,例以十月各业户及番通事具状领价,至次年七月起徵收。乙年完清甲年之额,将旧领状收回,再具新领状。自咸丰年间,各业户或缴、或不缴;今已裁兵,谅可稍缓。惟配运及采买二项胥关紧要,且裁兵亦恐非久计。至年额应捐积常平仓谷,官捐四石、民捐十石,系奉部咨也。
厅额徵官庄二所,供耗余谷共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内归本厅额徵正供谷一千四百零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尚存耗余谷一千零八十石零七升二合三勺,定以每石六钱二分,估变价银六百六十九两六钱六分九厘六毫二丝六忽,解府充饷。
厅额徵彰化县属快官庄余租谷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内给佃首辛劳谷五十石、又给本厅役食米折谷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每年应存租谷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每石定价六钱三分,共变价银一百七十五两三钱四分七厘七毫七丝四忽;除拨给北中营冬季分兵米军船脚费银七十二两四钱八厘八毫五丝六忽外,尚余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毫一丝八忽,解府归补台饷。
厅应徵屯租谷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徵银一圆,共应徵银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圆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支给屯饷隘粮并协济台湾、凤山二县屯饷各款外,尚余银三百六十九圆二角一瓣零,存备屯务公费(水冲失额,未经详报勘豁)。
厅应徵充公屯租谷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九合零三抄二撮,每石折银一圆,共应徵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九周零四厘四毫,解府充公。
厅额徵地丁杂饷银七百一十四两五钱五分,支给本厅俸薪门役工食淡学俸薪等款银六百六十一两零三厘五毫外,尚余银五十三两五钱四分六厘五毫起运解司(当税不计)。
厅额徵耗羡银六百五十五两一钱三分一厘七毫一丝,支给本厅养廉银五百两外,尚余賸银一百五十五两一钱三分一厘七毫一丝起运解司。
附嘉、彰二邑配运谷额:八里坌口年应配运彰化等县内仓谷兵米共应九千四百五十一石零四升。嗣於道光二十一年奉文,一半本色、一半折色。其折色谷石,每石折价一两一四算,各县每石折足番银一元三角、各厅每石津贴一角,合成一元四角作银一两,解府划饷。本厅计折色谷四千七百二十五石五斗二升,年应贴番银四百七十二元五角五点二瓣。又於同治六年奉文,全改折色;复於同治九年奉文,仍解福州各处本色。
经费
本厅,俸薪银八十两。门子二名、皂隶十二名、轿伞扇夫七名、步快八名、禁卒四名,共三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勺闰银二钱,共实给银二百零四两六钱。舖司七名、舖兵二十八名,每名年给工食火炬银六两六钱七分二厘,共实给银二百三十三两五钱二分。
厅学额设训导一员,俸薪银四十两。斋夫一名,工食银九两三钱。门斗一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廪生四名,廪粮银一十一两五钱七分二厘。膳夫一名,工食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五毫。
圣庙香烛银二两五钱二分。文庙每行祭祀二次,并崇圣祠一切斋品银六十两。贡生旗匾银六钱二分。乡饮酒礼银六两。
以上通共支给银六百六十一两零三厘五毫,在地丁、杂饷内支给;舖司工食,另行筹给。
本厅养廉银五百两,在耗羡银内支给。
第18章淡水厅志卷四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