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查名屯田水冲无徵谷额:九芎林等庄五百七十三石零,杨梅坜庄一十八石零,霄里大姑嵌等庄一百一十一石零,中港、斗换坪等庄一百五十二石零,铜锣湾、蛤仔市、大坑口、中心埔、芎蕉湾、七十份等庄五百四十余石零,吞霄等庄一百三十三石零:计共水冲无徵谷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零,未经详报勘豁。
同治元年,同知秋日觐断充吴记顺谷四百石、陈玉成谷二十石系补水冲屯租缺额,亦未经详报。
按屯租,屯番之田园,在土牛界外也;兵掌屯於军官,而田园则垦自官,且徵收在官。初,台地东倚内山多旷土,民与番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凡所丈报田园荒埔,计田论亩,籍已具而案核未定。值林爽文乱,诸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五十三年,大学士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按丁授地,给与界外埔地,归番自耕,以资久计。盖照四川屯练例,就社立为屯营。按社之远近与番之多寡,分别大小屯。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三百名,专辖外委一员;南北各屯,千、把总统属之。即古屯兵法,寓兵於农之意也。乃以前所丈报田园,复加丈量多溢额;於是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田与屯兵不相属。且溢额之田,多奇零破碎;官徵其赋,以时发给焉。其田园凡六等:一等田每甲徵租二十二石,园每甲徵租十石;二等田一十八石,园六石;三等田一十四石,园五石;四等田一十二石,园四石;五等田一十石,园三石;六等田六石,园二石。自五十五年晚季起,徵收全年之半云。
充公屯租
嘉庆十五年清丈,除册报归屯田园外,尚有续垦新溢不堪入额田园一百二十七甲六分零七毫五丝二忽二微剔出,另册责成地方官徵租,留充屯务公用。内五股林、石壁潭、二庄田五十三甲四分三厘一毫五丝二忽,应租三百二十石零五斗八升九合一勺二抄;园二十一甲六分六厘四毫四丝,应租四十三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共徵谷三百六十三石九斗一升七合九勺二抄。员墩仔、八张犁、猫朥合、三庄田四十四甲二分零四毫四丝零二微,应租二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六合四勺一抄二撮;园八甲三分零七毫二丝,徵租一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四勺:共徵谷二百八十一石八斗四升零八勺一抄二撮。以上计共徵充公屯租谷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八合七勺三抄二撮。照屯租例,每石折徵银一圆,共徵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八周七尖三厘二毫。
叛产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内已报陞田园计六百三十九甲一分六厘九毫四忽,分上、中、下则额徵租谷一万五千八百四十五石四斗零八合二勺。嘉庆九年归府佃首徵收,年纳厅额供谷六百五十七石五斗七升零九勺,每石折价银一圆三角缴厅。余谷输纳府库,拨充戍兵加饷。
同治三年,抄封戴万生案内在逃股首庄柳、庄领等田四段,年额徵租谷七十五石,拨充大甲水神祠香灯经费。
饷帑
地丁,匀徵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四厘(详见户口)。
番丁,徵银二百六十五两(见户口。後奉文麻薯旧社额徵樟皮四张折银九钱六分,亦归番丁项下)。
——以上共年徵地丁银四百二十二两六钱七分四厘。
廍饷(即蔗车),乾隆九年报陞二张、三十一年新陞半张、三十二年二张、三十六年十张、四十一年二张、四十二年四张、四十三年三张、五十七年三张,共二十六张半。每张徵银五两六钱,应徵银一百五十一两二钱。
磨饷一首,乾隆九年报陞,徵银五两六钱。
罟饷一张,雍正九年彰化拨归管辖,年应徵银一十一两七钱八分。
鹿獐皮饷四张,乾隆二年麻薯旧社报陞;又八张,三十三年未毒二社报陞;又二张(报陞年分失考),後垄等四社报陞:共一十四张。每张变价银二钱四分,共徵银三两三钱六分。
小米饷八石,乾隆三十三年报陞。每石变价银六钱,徵银四两八钱。
——以上共年徵杂饷银一百七十六两七钱二分。
海山堡陈有容户下续垦报陞,年额应徵供谷银壹百壹拾伍两壹钱伍分六厘(此款不入正供,另编为供谷。查今册附於杂饷仍之)。
计共年徵地丁、杂饷银七百一十四两五钱五分。
当税,乾隆二十九年後十二户,徵银六十两。嘉庆八年後先後详销存八户,徵银四十两。现实存三户,年徵银一十五两(不在杂饷内,尽数解府)。
地丁,计烟户按田匀配;廍饷糖徵;磨饷,面徵;罟饷,鱼税也;鹿獐皮,则徵於番;小米,亦谷之末,田园川泽之利薄徵之耳;当税,当舖税也,典物而收重利则税之。凡此数者,不入正供为杂饷。其梁头船徵,别见海防。
耗羡
第17章淡水厅志卷四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