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梁启超文集(上)>第66章
然则政府之正鹄何在乎?曰:在公益。公益之道不一,要以能发达于内界而竞争于外界为归。故事有一人之力所不能为者,则政府任之;有一人之举动妨及他人者,则政府弹压之。政府之义务虽千端万绪,要可括以两言:一曰助人民自营力所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权之被侵而已。
率由是而纲维是,此政府之所以可贵也。苟不尔尔,则有政府如无政府,又其甚者,非惟不能助民自营力而反窒之,非惟不能保民自由权而又自侵之,则有政府或不如其无政府。数千年来,民生之所以多艰,而政府所以不能与天地长久者,皆此之由。
政府之正鹄不变者也,至其权限则随民族文野之差而变,变而务适合于其时之正鹄。
譬诸父兄之于子弟,以导之使成完人为正鹄。当其孩幼也,父兄之权限极大,一言一动,一饮一食,皆干涉之,盖非是则不能使之成长也。
子弟之智德才力,随年而加,则父兄之干涉范围,随年而减。使在弱冠强仕之年,而父母犹待以乳哺孩抱时之资格,一一干涉之,则于其子弟成立之前途,必有大害。夫人而知矣,国民亦然。当人群幼稚时代,其民之力未能自营,非有以督之,则散漫无纪,而利用厚生之道不兴也;其民之德未能自治,非有以钳之,则互相侵越,而欺凌杀夺之祸无穷也。
当其时也,政府之权限不可不强且大。及其由拨乱而进升平也,民既能自营矣,自治矣,而犹欲以野蛮时代政府之权以待之,则其俗强武者,必将愤激思乱,使政府岌岌不可终日;其俗柔懦者,必将消缩萎败,毫无生气,而他群且乘之而权其权、地其地、奴其民,而政府亦随以成灰烬。
故政府之权限,与人民之进化成反比例,此日张则彼日缩,而其缩之,乃正所以张之也。
何也?政府依人民之富以为富,依人民之强以为强,依人民之利以为利,依人民之权以为权,彼文明国政府,对于其本国人民之权,虽日有让步,然与野蛮国之政府比较,其尊严荣光,则过之万万也。
今地球中除棕、黑、红三蛮种外,大率皆开化之民矣。然则其政府之权限当如何?
曰:凡人民之行事,有侵他人之自由权者,则政府干涉之,苟非尔者,则一任民之自由,政府宜勿过问也。所谓侵人自由者有两种:一曰侵一人之自由者,二曰侵公众之自由者。
侵一人自由者,以私法制裁之;侵公众自由者,以公法制裁之。私法、公法,皆以一国之主权而制定者也,(主权或在君,或在民,或君民皆同有,以其国体之所属而生差别。)而率行之者,则政府也。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史称尧舜无为而治,若今日立宪国之政府,真所谓无为而治也。不然者,政府方日禁人民之互侵自由,而政府先自侵人民之自由,是政府自己蹈天下第一大罪恶。(西哲常言:天下罪恶之大,未有过于侵人自由权者。)而欲以令于民,何可得也!且人民之互相侵也,有裁制之者;而政府之侵民也,无裁制之者;是人民之罪恶可望日减,而政府之罪恶且将日增也。故定政府之权限,非徒为人民之利益,而实为政府之利益也。
英儒约翰?弥儿所着《自由原理》(JohnStuartMillsOnLiberty)有云:纵观往古希腊、罗马、英国之史册,人民常与政府争权。
其君主或由世袭,或由征服,据政府之权势,其所施行,不特不从人民所好而已,且压抑之蹂躏之。民不堪命,于是爱国之义士出,以谓人民之不宁,由于君权之无限,然后自由之义乃昌。人民所以保其自由者,不出二法:一曰限定宰治之权,与君主约,而得其承诺,此后君主若背弃之,则为违约失职,人民出其力以相抵抗,不得目为叛逆是也;二日人民得各出己意,表之于言论,着之于律令,以保障全体之利益是也。此第一法,欧洲各国久已行之;第二法,则近今始发达,亦渐有披靡全地之势矣。
或者曰:在昔专制政行,君主知有已不知有民,则限制其权,诚非得已。今者民政渐昌,一国之元首,(元首者,兼君主国之君主、民主国之大统领而言。)殆皆由人民公选而推戴之者,可以使之欲民所欲而利民所利,暴虐之事,当可不起。然则虽不为限制亦可乎?曰:是不然,虽民政之国,苟其政权限不定,则人民终不得自由。何也?民政之国,虽云人皆自治而非治于人,其实决不然。一国之中,非能人人皆有行政权,必有治者与被治者之分。其所施政令,虽云从民所欲,然所谓民欲者,非能全国人之所同欲也,实则其多数者之所欲而已。
(按:民政国必有政党,其党能在议院占多数者,即握政府之权,故政治者,实从国民多数之所欲也。往昔政学家谓政治当以求国民全体之幸福为正鹄,至硕儒边沁,始改称以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为正鹄,盖其事势之究者,仅能如是也。)苟无限制,则多数之一半,必压抑少数之一半,彼少数势弱之人民,行将失其自由,而此多数之专制,比于君主之专制,其害时有更甚者。故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无论何种政体之国,皆不可不明辨者也。
由此观之,虽在民权极盛之国,而权限之不容已,犹且若是,况于民治未开者耶?
记不云乎:“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也?”故文明之国家,无一人可以肆焉者,民也如是,君也如是,少数也如是,多数也如是。
何也?人各有权,权各有限也。权限云者,所以限人不使滥用其自由也。滥用其自由,必侵人自由,是谓野蛮之自由;无一人能滥用其自由,则人人皆得全其自由,是谓文明之自由。
非得文明之自由,则国家未有能成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