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梁启超文集(上)>第67章
中国先哲言仁政,泰西近儒倡自由,此两者其形质同而精神迥异,其精神异而正鹄仍同。何也?仁政必言保民,必言牧民。牧之保之云者,其权无限也,故言仁政者,只能论其当如是,而无术以使之必如是。虽以孔孟之至圣大贤,哓音瘏口以道之,而不能禁二千年来暴君贼臣之继出踵起,鱼肉我民,何也?治人者有权,而治于人者无权,其施仁也,常有鞭长莫及、有名无实之忧,且不移时而熄焉;其行暴也,则穷凶极恶,无从限制,流毒及全国,亘百年而未有艾也。圣君贤相,既已千载不一遇,故治日常少而乱日常多。若夫贵自由定权限者,一国之事,其责任不专在一二人,分功而事易举,其有善政,莫不遍及,欲行暴者,随时随事,皆有所牵制,非惟不敢,抑亦不能,以故一治而不复乱也。
是故言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者,谓政府与人民立于平等之地位,相约而定其界也,非谓政府畀民以权也。(凡人必自有此物,然后可以畀人,民权者非政府所自有也,何从畀之?孟子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亦以天下非天子所能有故也。)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政府若能畀民权,则亦能夺民权,吾所谓形质同而精神迥异者此也。然则吾先圣昔贤所垂训,竟不及泰西之唾余乎?是又不然,彼其时不同也。吾固言政府之权限,因其人民文野之程度以为比例差。
当二千年前,正人群进化第一期,如扶床之童,事事皆须借父兄之顾复,故孔孟以仁政为独一无二之大义,彼其时政府所应有之权,与其所应尽之责任,固当如是也。政治之正鹄,在公益而已。今以自由为公益之本,昔以仁政为公益之门,所谓精神异而正鹄仍同者此也。但我辈既生于今日,经二千年之涵濡进步,俨然弃童心而为成人,脱蛮俗以进文界矣,岂可不求自养自治之道,而犹学呱呱小儿,仰哺于保姆耶?抑有政府之权者,又岂可终以我民为弄儿也?权限乎?建国之本,太平之原,舍是曷由哉!
(1902年9月2日、10月16日)近世欧美各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之诸条件,大率应用最新最确之学理。骤视之,其言简不待喋喋矣。顾吾国人士,知此者希,不揣冒昧,因涉猎所及,辄引伸之以下解释。
一彼一此,首尾不具,不足以称着述,故名曰摭言。
君主无责任义凡立宪君主国之宪法,皆特着一条曰:君主无责任,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此其义何?曰:此过渡时代之绝妙法门也,此防杜革命之第一要着也。
君主者,一国之元首,而当行政机关之冲者也。凡行政者不可不负责任。行政者而不负责任,则虽有立法机关,亦为虚设,所公立之法度,终必有被蹂躏之一日,而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终不得协和,是立宪国所大忌也。然则行政首长之君主,反着明其无责任,以使之得自恣,毋乃与立宪精神相矛盾耶?而岂知立宪政体之所以为美妙者,皆在于此。
宪政之母,厥惟英国。英国人有恒言曰:“君主不能为恶。”以皮相论之,此可谓极无理之言也。夫君主亦犹人耳,人性而可使为不善也,岂其履此九五而遂有异也。虽然,考诸英国今日之实情,则此言良信矣。于何证之?夫所谓君主之恶者,则任用不孚民望之大臣以病民一也,民所欲之善政而不举二也,民所恶之秕政而强行三也。英国则何如?英国宪法,皆不成文,故各种权力范围之消长,其沿革不可不征诸历史。
今考英国任命大臣之成例,自千六百八十九年维廉第三纳桑达仑之言,命下议院中最占多数之党派之首领,使组织政府,以后沿为成案。
凡非得议院多数之赞成者,不得在政府。至后安时代,兹例益定。当时首相玛波罗,本保守党首领,及战事起,保守党虽反对,而进步党赞成之,政府卒不更易,是其证也。及占士第三,虽欲自揽政权,任用私人,卒为议会所抗,不能行其志。至占士第四、维廉第四时,王权之限制益严,逮前皇维多利亚六十年中,此例益铁案如山,不能动矣。尔后格兰斯顿、的士黎里两雄角立时代,每当总选举时,在朝党察视议会中不及敌党之多数,即不待开国会而自行辞职。
由此观之,英国政府各大臣,非得以君主之意而任免之者也,其任免之权,皆在国民。
是君主不能任用失民望之大臣以病民,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一也。英国当查里士第二、维廉第二时代,凡政府会议,则君主亦列席而置可否焉。
占士第一以后,此例遂废,一切政略,由大臣行之,君主绝不过问。
夫大臣之办理政务,非经君主画诺不能施行,固也;虽然,若大臣以不能实行其政略之故,欲去其职,而国会赞成大臣,必欲要求其实行,乃至各选举区皆赞成国会之要求,则君主便不得拒之。故名士安逊尝言:“英国自一千七百十四年以后,君主与大臣,其实权易位;前者则君主经大臣之手以治国,后此则大臣经君主之手以治国也。”云云。由此观之,则英国君主不能阻民所欲行之善政,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二也。
自享利第八以来,君主屡独断以办外交之事。及占士第三以后,至于今日,凡君主引见外国使臣,必以外务大臣陪席,其与外国君主来往书简,非经首相或外务大臣一览,不能发出,而君主特权之自由,殆皆丧失。
又不徒于外交为然耳,于内治亦然。占士第四时,尝有爱尔兰人受死罪之公判者,王欲自行特权,命爱尔兰总督赦之,首相罗拔比尔反对之,谓非经责任大臣之手,不能行此权,其事遂止。
自兹以往,王者益无敢自恣矣。由此观之,则英国君主不能强行民所恶之秕政,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三也。质而言之,则英国君主岂徒不能为恶而已,虽善亦不能为。顾称此不称彼者,恶则归大臣,善则归其君耳。虽然,彼君主者既肯尽委其权于国民所信用之大臣,而不与之争,斯即善之大者也,则虽谓英国君主能为善不能为恶,谁曰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