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有许多关于价值理论的着名作家,例如哲逢斯、华尔拉斯(Walras)和孟革(Menger)对有关货币的问题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但
是他们对于这类问题的探讨大都是蹈常袭故的。比如华尔拉斯的论述,除了对下面还要讨论到的数量论数学上的见解外,根本没有别的:对数
量论本身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发展或扩充。在多数有关价值理论的着述中,对于货币价格的本质和起源的问题,几乎是完全略而不谈的。
但这是并不足怪的。因为相对价格的整个研究,以边际效用(marginalutility)这一概念为依据;而在确定平均价格水平时,因此也就是
在确定货币价格的实际水平时,则实际并不关涉到或只是很间接地关涉到这一原则。
为了澄清这一点,兹试将现代价值理论的主要结论作一极为简单扼要的叙述。
在公开市场中的自由交换,是受着商品的交换价值及其边际效用之间一般的比例适应法则(lawofproportionality)所支配的。
边际效用就是所获得或售出(也就是所交换)商品的最后单位的效用;或者说——结果是一样的——是商品任何单位所受到的最低急需的力;
或者说(仍假定是极小的单位,那就是说完全可以分割的商品)是商品的一个追加单位(additionalunit)在获得或保有时——但实际上依然
是未实现的——所将受到的最大急需的力。
当每个人在从事于交换时,相对的交换价值和在交换中所授予或接受的最后单位的效用,这两者之间这种比例适应性的存在是极为明显的。根据经济学原理,当在交换中所获得的商品,超过所授予商品的等值肘,只要是在这样但也不过于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就有继续进行交换程序的倾向。
但基于这一原理,并不是说边际效用彼此之间的关系,就一定适用于在交换中所授予的商品的全部数量。这一点多少是出于哲逢斯所说的中性律(lawof
indifference)的推断。根据这一规律,在买方与卖方之间竞争广泛并且充分尖锐的公开市场中,能够支配任何商品的
只有一个价格,与其他商品交换时只有一个比率。
这一规律对两个或少数个人之间孤立的交换(isolatedex-change)并不适用。商品的相继部分可以在不同价格下进行交换。由于这个
缘故,在孤立的交换中,相对价格的问题是难以确定或不能充分确定的:随着从事于交换的各个人的计算能力、冷静态度等等的不同程度,商
品相互交换的平均比率可以在广阔的范畴内达到任何境地。
诚然,如果某种商品的所有人为了要抬高价格,在公开市场中暂时观望不前,这就很容易发生这样的情况:其中的若干人可以将他们的全
部存货(或者是他们所愿意售出的那些),按照高于他们在开始时所索取的价格脱手。
这时买方比较急切的需要已经获得满足,结果这种商品的其余所有人对其存货的大部分,最后不得不听任其在低得多的价格下出售。同样
的,如果买方为了压低价格,暂时观望不前,就很容易发生这样的情况:部分的购入者可以按较低价格满足他们的全部需要。但卖方的存货这
时已大部分出清,则其余的买方,最后势必付出相应的较高代价。
由于卖方中间和买方中间双方进行着竞争的结果,每一商品大致上划一的价格随即会弥漫市场。这就是供给和需求恰好相平衡时的价格。
这样的平衡,只有当边际效用同每个商品和参与市场的每个人相关的价格(交换比率)相比例适应时,才有可能。
假使要考虑到较长远的时期,这种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均衡就要让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均衡来代替了。这是一定的,一件商品的价格和生产成
本总是按比例适应的或相等的——只要“生产成本”
这个名词能够正确运用的话。
显然,这里所说的只是一个近似之论。这只要检查一下任何市场或交易所的纪录即可看出。在最严格的意义下,所谓单一市场价格(single
marketprice)不过是一个理论上的想象,实际上的相歧达到或多或少的重要程度——特别是如果一种商品的生产者或所有者联合
成为一种组合或卡特尔(cartel)时,或消费者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组成消费者的组织或相类的团体时。
现在可以看出,关于商品交换,货币担任着双重任务。
1.如果只有两种商品,至少当每一种都有适当数量存在手头时,那末它们就可以在市场上互相直接交换,不必以货币或其他流通媒介为居
间;于是上述的交换规律将发生作用。但是一等到有两种以上的商品出现于市场时,情形就不同了(这里的一般论证,其倡始应归之于华尔
拉斯)。如果商品是互相成对地被直接交换的,那末买方只能获得他自己消费所需要的那些,参与交换者的需要就不再可能得到完全满足,也就没有了市场均衡的定点。
第1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