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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令《唐?刑法志》曰:"禁于未然曰令。"尊卑贵贱之等级,国家之制度也。《释名》曰:"领也,理领之,使不得相犯。"宋三十七章,金二十九章。
官品职员祠令户令学令选举封爵封赠官卫军防公式禄令仪制衣服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疾假宁狱官杂令释道营缮河防服制格《唐?刑法志》曰:"设于此而逆于彼曰格。"百官有司之所常行者也。其章十。
公规谓官府常守之制也。选格谓铨量人才之限也。治民谓抚养兆民,平理诉讼也。理财谓关防钱谷,主平物价也。赋役谓征催钱粮,均当差役也。课程谓整治盐酒曲税之类也。仓库谨于出纳,收贮如法也。造作谓董督工程,确其物料也。防盗谓禁弭奸宄也。察狱谓推鞫囚徒也。
式《唐?刑法志》曰:"设于此而使彼效之,谓之式。"诸司常守之法也。宋有二十一章。金有六部式,即今之公文式也。
敕《唐?刑法志》曰:"治于已然谓之敕。"宋曰申明,金曰敕条。凡律令阙文者,条陈奏裁,定为永格。
八例(谓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也。
以罪同真犯谓之以。凡称以者,悉同其法而科之。假如不枉法,二十贯以上,三十贯以下,解见任别行求叙。其风宪之官,于任所并巡按去处,因而受人献贺财物,以赃论,故与真犯同。
准止准其罪谓之准。凡称准者,止同以赃计钱为罪。假如官吏毋得指克敌为名,取要一切撒花拜见礼物,如违并准赃论,故曰止准其赃定罪,不在除名赔赃之例。
皆罪无首造谓之皆。凡称皆者,不以造意随从人数多寡,皆一等科断也。假如强盗杀人,罪无首从,并皆处死者是也。
各各主其事谓之各。凡称各者,彼此各主其事而已。假如和诱人口者,各断一百七下,盖为买主、卖主各主其事,同科此罪也。
其反于先义谓之其。夫犯罪之人,或先有事而后无事,或先是而后非,文意相违,而不相通,曲直相背,而不相入,若此之类,故称其以别之。假如伪造宝钞。但是同情并合处死,其买使、分使者,断一百七下是也。
及事情连后谓之及。夫事陈于前,义终于后,进言数事而总之以一,若此类者故称及以明之。假如结揽税石及自愿令结揽与官司者,并断按打罪戾是也。
即即者,条虽同而首别陈,盖谓文尽而后生,意尽而后明也。假如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所谓条虽相因,事则别陈也。
若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盖因其所陈之事而广之,以尽立法之意也。变此言彼而未离乎此,舍内言外而未离乎内。假如私宰牛马,正犯人决杖一百,仍征钞二十五两充赏。若马牛不堪为用者,依上申官,辨验烙印开剥。若禁月内宰杀者,并合一体断罪。所谓文虽殊而会上意也。
较名(明其用法字义也。西晋明法掾张斐撰有二十等焉。
故知而犯之谓之故。假如知畜牲能蹋啮人,不标帜羁绊而故放,令伤杀人者是也。
非不知而犯谓之非。假如主司公事失错,原情不涉于私,是意以为然而非故也。
谩违忠欺诈谓之谩。假如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是违忠也。又如知而隐欺,及有所求避之类,不以实告者,是欺诈也。
诈背信藏巧谓之诈。假如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而诈云津河平浅,桥船牢固,是背信也。又如犯禁者,不知有罪,教令人误相坠陷,是藏其巧诈也。
不敬亏神废节谓之不敬。假如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是亏损于神也。又如对扞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是废臣节,故为不敬也。
斗两讼相趋谓之斗。且如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两相忿争因而殴伤者,名两讼相趋也。
戏两和相害谓之戏。假如以力共戏,终虽至死,和而不相嗔恨而致死者,是和而相害也。
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假如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计谋,潜行屠戮者。《书》云杀人曰贼,是无变斩击,乃贼害也。
过失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假如有人于幽僻去处,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入,因于本处投砖瓦及弹射,因而伤于人者,是名不意误犯也。
不道逆节绝理,谓之不道。假如造畜蛊毒,邪见左道,是逆其正节也。又如杀一家三人及支解人,是弃绝人理,此等有乖正道,并为不道也。
恶逆凌上僭贵谓之恶逆。假如殴击父祖者,是凌上也。又如臣下将图逆节,而有谋君之心,是僭贵也。
戕将害未发谓之戕。戕者残也。谓人巳怀恶心,欲图损害,是为残贼也。
造意倡首先言谓之造意。假如数人同犯一事,敛财共与,先用意谋敛者为首,其余为从,是倡首先言为造意也。
谋二人以上谓之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同心协谋也。若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率制众建议谓之率。假如势要之人独建计谋,妄托名目,敛众人之物,或馈与人,或自入己之类,是名制众建议率敛也。
强不和谓之强。假如恐喝诈欺,及以威若力,或与人药酒,使其狂乱取财者,并为取与不和,故名强也。
略攻恶谓之略。假如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是攻行凶恶之事,而谓之略也。
群三人以上谓之群。假如称众者三人以上,始成群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