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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接脚夫谓以异姓继寡妇者。
婚姻妇之父母曰婚,婿之父母曰姻。《说文》曰: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白虎通》曰:"妇人因人而成,故曰姻。"姻亚两婚相谓曰亚。《诗》云:"琐琐姻亚。"言亚者,谓一人取姊一人取妹,相亚次也。
亲戚《释名》曰:父党曰亲,母党曰戚。
亲眷服属曰亲,亲属曰眷。
亲疏有服曰亲,无服曰疏。又相近曰亲,相远曰疏。
瓜葛谓瓜葛藤蔓,喻亲戚绵延也。
伉俪相敌曰伉,相配曰俪。
户婚同居谓同财共居者。
异居谓各别而居者。
本生谓本枝父母也。
本宗谓抚立异姓子女,后弃还其本生者。
还俗谓僧道犯罪归宗者。
归俗谓僧道无罪,自愿归宗也。
近亲尊长谓本家亲堂伯叔兄也。
本宗尊长谓同宗异居诸族之长也。
脱户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全家并不附籍,谓之脱户。
漏口户有数口,止报一二,规免课役,谓之漏口。
别籍异财谓祖父母、父母在堂,而子孙另居营业者。
义绝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苟违正道是名义绝。
七出妇人所犯而出之:一曰无子,谓绝世也;二曰淫泆,谓乱族也;三曰不事舅姑,谓逆德也;四曰口舌,谓乱亲也;五曰盗窃,谓反义也;六曰妒忌,谓乱家也;七曰恶疾,谓不可供奉粢盛以祭先也。
三不去妇人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之名:一,曾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有此三者,难以离之。
良贱为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岂宜配合。苟有所犯,离之正之。
违律为婚依法不许违律,其有故为之者,是名违律为婚。
本房谓一家之内,伯、叔、兄、弟数房同居,除己身父母、妻、子孙及妇为本房外,其伯叔之类皆非也。
本家一家之内,不分本房、别房,但同居者皆是,异姓者非。
绍业谓承继其产业也。
复业蜀先主定成都,法正谏曰:"民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令安居复业。"狱讼(争罪曰狱,争财曰讼,《易》注云:"反争也。"言之于公也,故讼字从言从公也。
雀角鼠牙言人遭讼,谓之雀角鼠牙之挠。《毛诗?行露》注云:"雀有咮而无角,鼠有齿而无牙。"故以雀言狱,鼠言讼也。
斗殴相争曰斗,相击曰殴。
伤损见血曰伤,见痕曰损。
骂詈恶言凌辱曰骂,秽语相诟曰詈。
争竞两强相辨曰争,两强相逐曰竞。
相诟谓互相骂詈也。
相侵谓两共伤害也。
手足谓以手足殴伤人者,举手足为例,头击之类亦是。若撮挽鬓发、擒领、扼喉亦同殴例。
他物谓以杵棒、砖石之类伤损于人者,即兵不用刃亦是。若坚硬皮靴鞋踢人及以蛇、蜂、蝎螫人者,并以他物论罪也。
汤火谓以汤火之物及铜铁汁害于人者。
刃伤谓以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害人者。
兵刃谓以弓箭、刀梢、矛、钻、殳戟之属害于人者。
秽污谓以臭秽之物污人头面及填塞口鼻者。
拔发称拔发方寸者。谓量无发之所,纵横径各满寸。若方斜不等,围绕四寸为方寸。若不满方寸者,止从殴法。其拔须鬓以致偏缺,虽不及寸,亦准拔发方寸为坐。
堕胎谓因惊殴堕落胎孕者。须辜肉子死,方坐此罪。若虽堕胎,子未成形,止从本殴法,别无堕胎之罪。
折肢断而犹连,谓之折肢。谓伤折人肢骨,不堪执物者。
破骨谓殴伤破人骨节者。
眇目谓亏损其目而犹见物者。
瞎目谓损其目,全不见物者。
髡发谓以物割截人发者。
内损谓殴人头面,其血从耳目出,及殴人身体,内损而吐血者。
跌体谓伤人骨节蹉跌,失其常处者。
自伤残害《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先王立法,不独禁其损害于人,而自伤残害者亦所不容盖自伤有成残疾者,有不成残疾者,[有]避事者,有非避事者,全在用法临时推意以决之。
家人共犯谓一家数人共犯非违,其罪止坐尊长也。按《名例》云:"诸家人共犯,止坐家长。若侵损于人,以凡人首从论。"假有父子,合家同犯侵损于人之罪,并依凡人首从之法科断,似难独坐尊长。
须告乃坐律设大法,礼缘人情,盖夫妻相殴,本出于其一时忿争,初非心怀怨恶而斗,苟不至死,虽夫妻之父母兄弟诉之于官府,皆不坐罪。若被殴者自告,则其心有憾,而恩义亦可见矣,然后依法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