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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象》曰: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兩澤相麗,互相滋益。朋友講習,其象如此。
初九,和兌,吉。以陽爻居說體,而處最下,又無系應,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居卦之初,其說也正,未有所疑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剛中為孚,居陰為悔。占者以孚而說,則吉而悔亡矣。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
六三,來兌,凶。陰柔不中正,為兌之主,上無所應,而反來就二陽以求說,凶之道也。
《象》曰:來兌之凶,位不當也。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四上承九五之中正,而下比六三之柔邪,故不能決,而商度所說,未能有定。然質本陽剛,故能介然守正,而疾惡柔邪也。如此則有喜矣。象占如此,為戒深矣。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九五,孚於剝,有厲。剝,謂陰能剝陽者也。九五,陽剛中正,然當說之時,而居尊位,密近上六。上六陰柔,為說之主,處說之極,能妄說以剝陽者也。故其占但戒以信於上六,則有危也。
《象》曰:“孚於剝”,位正當也。與《履》九五同。
上六,引兌。上六成說之主,以陰居說之極,引下二陽相與為說,而不能必其從也。故九五當戒,而此爻不言其吉凶。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坎下,巽上。
渙:亨,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渙,呼亂反。假,庚白反。渙,散也。為卦下坎上巽,風行水上,離披解散之象,故為渙。其變則本自《漸》卦,九來居二而得中,六往居三得九之位,而上同於四,故其占可亨。又以祖考之精神既散,故王者當至於廟以聚之。又以巽木坎水,舟楫之象,故利涉大川。其曰“利貞”,則占者之深戒也。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上,如字,又,時掌反。以卦變釋卦辭。“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中,謂廟中。“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皆所以合其散。
初六,用拯,馬壯,吉。居卦之初,渙之始也。始渙而拯之,為力既易,又有壯馬,其吉可知。初六非有濟渙之才,但能順乎九二,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機,音幾。九而居二,宜有悔也,然當渙之時,來而不窮,能亡其悔者也,故其象占如此。蓋九奔而二機也。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陰柔而不中正,有私於己之象也。然居得陽位,志在濟時,能散其私以得無悔,故其占如此。大率此上四爻,皆因渙以濟渙者也。
《象》曰:“渙其躬”,志在外也。
六四,渙其群,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居陰得正,上承九五,當濟渙之任者也。下無應與,為能散其朋黨之象。占者如是,則大善而吉。又言能散其小群以成大群,使所散者聚而若丘,則非常人思慮之所及也。
《象》曰:“渙其群,元吉”,光大也。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陽剛中正,以居尊位。當渙之時,能散其號令,與其居積,則可以濟渙而無咎矣,故其象占如此。九五巽體,有號令之象。汗,謂如汗之出而不反也。渙王居,如陸贄所謂“散小儲而成大儲”之意。
《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去,起呂反。上九以陽居渙極,能出乎渙,故其象占如此。血,謂傷害。逖,當作“惕”,與《小畜》六四同。言渙其血則去,渙其惕則出也。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遠,袁萬反。
兌下,坎上。
節:亨,苦節,不可貞。節,有限而止也。為卦下兌上坎,澤上有水,其容有限,故為節。節固自有亨道矣。又其體陰陽各半而二五皆陽,故其占得亨。然至於太甚,則苦矣,故又戒以不可守以為貞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以卦體釋卦辭。“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又以理言。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說,音悅。又以卦德、卦體言之。當位、中正,指五。又坎為通。天
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極言節道。
《象》曰:澤上有水,節,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行,下孟反。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戶庭,戶外之庭也。陽剛得正,居節之初,未可以行,能節而止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塞,悉則反。
九二,不出門庭,凶。門庭,門內之庭也。九二當可行之時,而失剛不正,上無應與,知節而不知通,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出門庭,凶”,失時極也。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陰柔而不中正,以當節時,非能節者,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此“無咎”與諸爻異,言無所歸咎也。
六四,安節,亨。柔順得正,上承九五,自然有節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上六,苦節,貞凶,悔亡。居節之極,故為苦節。既處過極,故雖得正,而不免於凶。然禮奢寧儉,故雖有悔,而終得亡之也。
《象》曰:“苦節,貞凶”,其道窮也。
兌下,巽上。
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孚,信也。為卦二陰在內,四陽在外,而二五之陽,皆得其中。以一卦言之為中虛,以二體言之為中實,皆孚信之象也。又,下說以應上,上巽以順下,亦為孚義。豚魚,無知之物。又,木在澤上,外實內虛,皆舟楫之象。至信可感豚魚,涉險難,而不可以失其貞。故占者能致豚魚之應,則吉而利涉大川,又必利於貞也。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乃化邦也。說,音悅。以卦體、卦德釋卦名義。“豚魚吉”,信及豚魚也。“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以卦象言。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信而正,則應乎天矣。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風感水受,中孚之象。議獄緩死,中孚之意。
初九,虞吉,有他,不燕。他,湯何反。當中孚之初,上應六四,能度其可信而信之,則吉。複有他焉,則失其所以度之之正,而不得其所安矣。戒占者之辭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九二,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和,胡臥反。靡,亡池反。九二,中孚之實,而九五亦以中孚之實應之,故有鶴鳴子和、我爵爾靡之象。鶴在陰,謂九居二。好爵,謂得中。靡與縻同。
言懿德人之所好,故好爵雖我之所獨有,而彼亦系戀之也。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敵,謂上九,信之窮者。六三,陰柔不中正,以居說極,而與之為應,故不能自主。而其象如此。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幾,音機。望,無方反。六四,居陰得正,位近於君,為月幾望之象。馬匹,謂初與己為匹,四乃絕之,而上以信於五,故為馬匹亡之象。占者如是,則無咎也。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上,上聲。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攣,力圓反。九五,剛健中正,中孚之實,而居尊位,為孚之主者也。下應九二,與之同德,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凶。居信之極,而不知變,雖得其貞,亦凶道也。故其象占如此。雞曰翰音,乃巽之象。居巽之極,為登於天。雞非登天之物,而欲登天,信非所信,而不知變,亦猶是也。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長也!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小,謂陰也。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內,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既過於陽,可以亨矣。然必利於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
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體內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以二五言。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以三四言。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以卦體言。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山上有雷,其聲小過。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