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阅狱(向傅亮、余良肱二事附)
王利郎中通判沧州时,阅具狱,有群盗,当就死。利察其气貌非作恶者,密讯之,颇得其冤状。乃留不决,且索境内。后数日,尽获真盗,赖免者七人。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
按:凡察狱者,或以气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迹:此三者,皆足以知其冤否也。故以二事附于后云:
向傅亮少卿知管城县时,有杀人者,狱已具。傅亮察其情之非是,将释而更捕之,佐吏咸以为不可。后数日,果得真杀人者。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此以情理察之者也。
余良肱大卿,初为荆南司理参军。有捕得杀人者,既自诬服,良肱独以验其尸与所用刃疑之,曰:“岂有刃盈尺,而伤不及寸?”白请详捕,果获真杀人者。见本传。此以事迹察之者也。夫事迹有时偶合,不可专用,当兼察其情理、气貌,故着此三事。
抑又有说焉,治狱贵缓,戒在峻急,峻急则负冤者诬服;受捕贵详,戒在苟简,苟简则犯法者幸免。惟缓于狱,而详于捕者,既不失有罪,亦不及无辜,斯
可贵矣。明谨君子,当如是也。
任中正劾吏
任中正尚书知益州时,眉州青神县吏光宝家为盗所劫,耆保言是夜雷延赋、雷延谊皆不宿本舍,县尉即捕系之。县吏王嗣等恣行考掠,皆死于狱。有顷,本
州获劫光宝家贼七人,始知赋、谊之冤。中正劾治其事以闻,王嗣等四人并配隶他郡,而优恤被枉之家。见景德中诏令。
按:县尉苟欲逃责,亦或捕系平民,况其事迹涉于疑似。惟听者宜察耳,不当容吏恣行考掠,使负冤而死也。以未论决,而贷长吏,亦云幸矣。此可为典狱之鉴,故特着之也。
张保雍入鄂
张保雍刑部为湖北转运使时,鄂州置场,市民炭。常时,吏先署入抄文为足,而实尚留民家未入,比漕发,乃直取载之。州将挟情,使税官按劾,坐盗当死
者十八人。保雍自荆南单船六日夜入鄂州,直其冤,笞守吏数人而已。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张昷之问冤
张昷之待制提点淮南刑狱。时杨崇勋知亳州,恃恩恣横。知蒙城县王申以公事忤之,即械送狱。昷之往问,得其冤状,既出申,又擿奸吏十数辈黥配之。见本传。
按:市炭冤状难明,知县冤状易见。然苟非勇于义者,岂能奋而为之乎!
张尧佐覆治(强至一事附)
张尧佐宣徽,初为筠州推官。时吉州有道士,与商人偕行,夜宿邮舍饮,而商人暴卒。道士惶恐遁去,为逻者所获,捕系百余人。转运使命尧佐覆治,尽得其冤而释之。见本传。
按:强至省判初为婺州浦江令。时有民与其母税邸舍于道,客有过者,暴病,未及闻县而死。县尉希功,往执其母,榜之。其子惶恐,即自诬杀客。至为研
核,得其情而释之。见曾肇内翰所撰行状。
夫逆旅之冤,与道士类矣。苟非尽心察情,不能得其冤状也。
程琳图火
程文简公琳,知开封府。会禁中大火,延两宫。宦者治狱,得缝人火斗,已诬服,而下府,命公具案狱。公立辨其非。禁中不得入,乃命工图火所经。而后
宫人多而居隘,其烓灶近版壁,岁久,燥而焚。曰:“此岂一日火哉!”乃建言:“此殆天灾也,不宜以罪人。”上为缓其狱,卒无死者。公在府,决事神速,
一岁中狱常空者四五。见本传。
按:琳图火所经处,以辨掠服缝人之非,是也。火发于后宫,而人多居隘,苟欲根治,岂无枉滥?故曰:“此殆天灾,不可罪人。”于是为宽其狱,岂有冤死者耶!
强至听谳(乐蔼一事附)
强至祠部为开封府仓曹参军时,禁中露积油幕,一夕火,主守者法皆应死。至预听谳,疑火所起,召幕工讯之。工言:“制幕必杂他药,相因既久,得湿则
燔。”府为上闻。仁宗悟曰:“顷岁真宗山陵火起油衣中,其事正尔。”主守者遂傅轻典。亦见行状。
按:梁天监中,长沙宣武王将葬,而车府忽于库失油络,欲推主者。御史中丞乐蔼曰:“昔晋武库火,张华以为积油幕万匹必然。今库若有灰,非吏罪也。”既而检之,果有积灰。时称其博物宏恕。出南史乐蔼传。
此皆油中火发,非人所致。主者但有守护不谨之罪尔,坐以失火,则为冤死也。
第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