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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高防,初事周世宗。知蔡州时,部民王乂为贼所劫,捕得五人,系狱穷治,赃状已具,将加极典。防疑其枉,取赃阅之,召乂问:“所失衫袴是一端布否?”曰:“然。”防令校其幅尺,广狭不同,疏密有异。囚乃称冤。问:“何故服罪?”曰:“不任捶楚,求速死耳。”居数日,获其本贼,而五人得释。防后事本朝,终于尚书左丞。见本传。
按:防校布事,与许宗裔验赃术同。然所获衫袴本非真赃,若其不幸而疏密、广狭如一,则奈何?苟于情理有可疑者,虽赃证符合,亦未宜遽决。
雍熙中,邵晔谏议,为蓬州录事参军。知州杨全性率而悍,部民十三人被诬为劫盗,悉置于大辟。晔察其枉,白请再劾,不听。乃取二人弃市,余械送阙下。翌日,果获正盗。全坐削籍为民。晔赐绯鱼,授光禄寺丞。见晔本传。
景德中,梁颢内翰知开封府时,开封县尉张易捕盗八人,狱成,坐流。既决,乃获真盗。御史台劾问得实,官吏皆坐贬责。见当时诏令。
此乃但凭赃证,不察情理,而遽决之者也。盖赃或非真,证或非实,唯以情理察之,然后不致枉滥。可不鉴哉!可不谨哉!
向敏中诘僧(王晦叔一事附)
向敏中丞相,判西京。有僧暮过村舍求宿,主人不许。求寝于门外车箱中,许之。是夜,有盗入其家,携一妇人并囊衣,逾墙出。僧不寐,适见之。自念不
为主人所纳,而强求宿,明日必以此事疑我,而执诣县矣。因亡去。夜走荒草中,忽坠眢井。而逾墙妇人已为人所杀,尸在井中,血污僧衣。主人踪迹,捕获送
官。不堪掠治,遂自诬,云:“与妇人奸,诱以俱亡。恐败露,因杀之,投尸井中。不觉失脚,亦坠于井。赃与刀在井旁,不知何人持去。”狱成,皆以为然。
敏中独以赃、仗不获,疑之。诘问数四,僧但云:“前生负此人命,无可言者。”固问之,乃以实对。于是密遣吏访其贼,食于村店,有妪闻其自府中来,不知
其吏也,问曰:“僧某狱如何?”吏绐之曰:“昨日已笞死于市矣。”妪叹息曰:“今若获贼,如何?”吏曰:“府已误决此狱,虽获贼,不敢问也。”妪曰:
“然则言之无害。彼妇人,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杀也。”吏问:“其人安在?”妪指示其舍。吏往捕,并获其赃,僧始得释。一府咸以为神。见司马光丞相涑水纪闻。
按:士之察狱,苟疑其冤,虽囚无冤词,亦不可遽决。
王晦叔丞相知潞州时,有杀人狱已具,晦叔察情非是,而面讯之。其人自谓不获真杀人者无免理,终不自明。僚属皆言无足疑。固留不决,而密以物色捕杀
人者,得之。作辨狱记,以戒理官。见尹洙龙图所撰神道碑。
此其终不自明,与僧云“无可言者”类矣。而皆不敢遽决,卒能获贼释冤,岂非尽心矜谨之效欤!
钱若水访奴(姜遵一事附)
钱若水,为同州推官。知州性褊急,数以胸臆决事不当,若水固争不能得,辄曰:“当陪奉赎铜耳。”已而,果为朝廷及上司所驳,州官皆赎论,知州愧谢。已而复然,前后如此数矣。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参军鞫之。录事尝贷钱于富民不获,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
中,遂失其尸,或为元谋,或从而加功,皆应死。富民不胜榜楚,自诬服。具上,州官审覆无反异,皆以为得实。若水独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录事诣若水
厅事,诟之曰:“若受富民钱,欲出其死罪邪?”若水笑谢曰:“今数人当死,岂可不少熟观其狱词邪?”留之且旬日,知州屡趣之,不能得,上下皆怪之。若
水一日诣州,屏人言曰:“若水所以留其狱者,密使人访求女奴,今得之矣。”知州惊曰:“安在?”若水因密使人送女奴于知州所,知州乃垂帘,引女奴父母问曰:
“汝今见汝女,识之乎?”对曰“安有不识也?”因从帘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纵之。其人号泣不肯去,曰:“微
使君之赐,则某灭族矣。”知州曰:“推官之赐也,非我也。”其人趣诣若水厅事,若水闭门拒之,曰:“知州自求得之,我何与焉。”其人不得入,绕垣而哭
,倾家资以饭僧,为若水祈福。知州以若水雪冤死者数人,欲为之奏论其功,若水固辞,曰:“若水但求狱事正,人不冤死耳,论功非其本心也。且朝廷若以此
为若水功,当置录事于何地邪?”知州叹服曰:“如此,尤不可及矣!”录事诣若水,叩头愧谢,若水曰:“狱情难知,偶有过误,何谢也。”于是远近翕然称
之。未几,太宗闻之,骤加进擢,自幕职半岁中为知制诰,二年中为枢密副使。见涑水纪闻。
按:若水雪富民冤,犹非难能,唯其固辞奏功,乃见器识绝人,宜乎知州叹服也。
姜遵为开封府右军巡院判官时,有二囚,狱具,将抵死,遵察其冤状而出之。故事:雪活死囚当赏。遵恐以累前狱吏,乃不自言。与若水固辞之意同矣。然亦终于副枢。见本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