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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钱冶取证
钱冶屯田为潮州海阳令时,郡之大姓某氏火,迹其来自某家,吏捕讯之,某家号冤不服。太守刁湛曰:“狱非钱令不可。”冶问大姓,得火所发床足,验之
,疑里仇家物,因率吏入仇家取床折足合之,皆是。仇家即服曰:“火自我出。故遗其迹某家者,欲自免也。”某家乃获释。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此盖仇家放火也。察某家号冤之情,据仇家放火之证,情理、证验灼然可见,彼安得不服乎!此善推事者,故能释冤也。
王珣索牍
王珣少卿,知昭州。有告伪为州印者,系狱久不决,吏持其文不类州印。珣为索景德以前旧牍,视其印文,则无少异,诬者立雪。盖吏不知印文更时也。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告者造诬也,但见其不类而告之耳。所印文书景德时事,当索景德以前旧版校之。吏不思此,乃令久系,亦可怜哉!唯珣尽心,于是获释,不然则必冤死矣。
刘贺察情
刘贺承制,初举进士,为怀州修武令。民有醉不能归者,其侣得其衣以还其家。醉人道毙,丧家遂执以诉。贺曰:“以衣还者,非所以杀也。”由是得免。
段少连荐贺可为将,自着作佐郎改内殿承制。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诉者造诬也,但痛夫毙者,故疑其杀耳。若不遇贺以情理察之,则彼负冤未易得释也。
徐起请避
徐起谏议,知处州。先有囚罪不应死,而吏挟私傅致之,囚伺间逸去,后籍其家赀。比起至,乃自归,陈其冤。起为请于转运使,更用他官覆治,乃得免。见本传。
按:囚之逸去,以逃死也。自归诉冤,有足矜者。起若辄自治之,则疑有心矫枉,故请更用他官覆治,而囚得免死,合于公议矣。此不唯善释冤,抑亦善避嫌也。
萧贯受诉(此后五条并伸冤事)
萧贯兵部知饶州时,有抚州司法孙齐者,高密人,初得嘉州司法,先娶杜氏,留里中;更绐娶周氏与抵蜀。罢归,周氏恚其绐,欲诉于官,齐断发誓出杜氏。授歙州休宁尉,得倡陈氏,又纳之。代授抚州司法,乃窃取周氏所生子秃秃,合杜氏、陈氏载之抚州。未几,周氏亦与弟来,欲入据其舍。吏遮以告。齐归,
捽置庑下,出伪券曰:“若佣婢也,何敢尔耶!”遂与陈氏杀秃秃,瘗寝后。周氏诉于州,不直;诉于转运使,不听。久之,以布衣书里姓联诉事,行乞道上。
或教周诉于饶。齐非贯所部,受而行之,转运使始遣吏按鞫,得实。狱上,更赦,犹停齐官,徙濠州。见曾巩舍人所撰秃秃记。
按:冤枉弗释,非仁也;冤抑弗伸,非义也。仁义之道,并行而不悖者,故于释冤继以伸冤也。齐非所部,而贯受诉,岂侵官也?盖曰天下之恶一也,受朝
廷寄委者皆当疾之也,礼所谓“无畏而恶不仁者”,贯近之矣。不可与代庖人治庖者同义也。转运使闻其受诉,始遣吏按鞫,岂非有愧于贯而然欤?是于名教不
为无补,故于伸冤首着之也。
蔡高宿海
蔡高,调福州长溪尉。县媪二子渔于海而亡。媪指某氏为仇,告县捕贼。吏皆难之曰:“海有风波,安知不水死乎?虽果为仇所杀,若不得尸,则于法不可
理。”高独谓:“媪色有冤,不可不为理也。”乃阴察仇家,得其迹。与媪约曰:“期十日,不得尸,则为媪受捕贼之责。”凡宿海上七日,潮浮二尸至。验之
,皆杀也,乃捕仇家伏法。高,端明殿学士襄之弟也。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人之冤诉,苦于抑塞。谓不得尸则不可理者,岂非抑塞乎?夫尉以捕贼为职,苟不恤冤诉,是不勤职业,岂疾恶慕义之士所为乎!虽然,高受而理之,
亦有以也。吏患不得尸,而尸在海者皆随潮出,第恐不幸潮落他境耳,故与媪约曰:“期十日,不得尸,则为媪受捕贼之责。”宿海上七日,而潮浮二尸至,此
其至诚勤恤之效也。属吏所患何足虑!是以卒能伸冤也。
陈荐任责(王璩一事附)
陈荐资政,初为益州华阳尉。有盗杀人,弃尸民田。荐往验尸,旁一女子以移尸告。田主即杀女子之母,其家执以诉官。县欲文致杀二人罪,免荐失盗之责。荐曰:“是责何足避!不可使有冤不报,与囚自诬以死。”既而,果获真盗。见本传。
按:田主杀女子之母,固当死矣,又使其自诬为盗杀人,则盗之罪幸免,而杀者冤弗报,咎莫大焉!乃以苟避简书之责耳,未为知轻重也。宁可己任其责,
当使彼伸其冤,岂非君子之用心乎?
大理寺丞王璩为越州剡县尉时,尝出,见尸覆水中,治之。或曰:“岁饥,人多死,未必有他故也。治之宁免捕贼之罚耶?”卒使捕贼。居数月,州已批罚
,果得杀人者。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此其用心盖与高同,皆君子不苟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