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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王敬则鞭偷
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录得一偷,召其亲属于前鞭之,令偷身长扫街路。久之,乃令举旧偷自代。诸偷恐为所识,皆逃去,境内以清。出南史本传。旧集不载。
按:偷之冒法,初不畏罪,设此二事,令其厌苦,庶或可戢也。
裴侠许首
后周裴侠为户部中大夫时,有奸吏主守仓储,积年隐没至千万者。及侠在官,励精擿发,旬日之间,奸盗略尽。转工部中大夫。有大司空掌钱物典悲泣,或
问其故,对曰:“所掌钱物,多有费用,裴公清严,惧遭罪责。”侠闻之,许其自首。出北史本传。旧集不载。
按:彼未知惧也,侠则治之;此已知惧也,侠则宥之。其治之者,可以为严矣;其宥之者,可以为明矣。明者无他,灼见物情也。
赵煚载蒿
隋赵煚,为冀州刺史。尝有人盗煚田中蒿,为吏所执。煚曰:“此乃刺史不能宣风化,彼何罪也。”慰谕遣之,令人载蒿一车赐盗者,愧耻过于重刑。见北史本传。旧集不载。
按:严明者不必厉威刑也,察见物情,中其忌讳,有过于市朝之挞者,煚载蒿赐盗,盖以此耳。不然,则彼将玩侮,尚何愧耻哉。
王锷焚书(萧嶷一事附)
唐王锷,为淮南节度使。有遗匿名书于前者,左右取以授锷,锷纳之靴中。靴中先有他书以杂之,吏退,锷探取他书焚之,人信其匿名书亦焚也。既归,而
省所告。异日,以他微事连所告者,禁系按验以谲其众,下吏以为神明。出唐书本传。旧集不载。
按:南齐豫章王嶷,不乐闻人过失,左右投书相告,置靴中,竟不视,取焚之。
锷盖乐闻人过失者,则其谲也,不若嶷之正也。昔朱博每迁徙易官,所到辄取奇谲,以明示下为不可欺者,锷岂慕其为人欤?
张希崇判财
晋张希崇,镇邠州。有民与郭氏为义子,自孩提以至成人。后因乖戾不受训,遣之。郭氏夫妇相继俱死,有嫡子,已长,郭氏诸亲教义子讼,云“是真子”
,欲分其财,前后数政不能决。希崇判曰:“父在已离,母死不至。虽云假子,辜二十年养育之恩;傥是亲儿,犯三千条悖逆之罪。甚为伤害名教,岂敢理认田
园!其生涯尽付嫡子,所有讼者与其朋党,委法官以律定刑。”闻者皆服其断。旧不着出处。
按:唐制,选人试判三条,辞理惬当,决断明白,乃为合格,谓之“拔萃”。希崇之判,盖本于此,惟其惬当明白,是故闻者皆服也。
张齐贤决讼(王延禧一事附)
张齐贤丞相在中书时,戚里有争分财不均者,更相诉讼,又因入宫自理于上前。更十余断,不服。齐贤曰:“此非台府所能决也,臣请自治之。”上既许,
乃坐相府,召讼者,问曰:“汝非以彼所分财少乎?”皆曰:“然。”即命各供状结实,且遣两吏趣徙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货财皆安堵如故,文
书则交易之,讼者乃止。明日奏状,上大悦,曰:“朕固知非卿莫能定也。”出司马光丞相涑水纪闻。
按:曾肇内翰撰王延禧朝议墓志云:延禧任岳州沅江令时,有兄弟分财者,弟弱,所得田下,诉不均。诘其兄,曰:“均矣。”即令二人以所得更取之。兄
诉于州,州守笑曰:“此张咏尚书断狱法也。”岂彼所闻异乎?
燕肃息斗(鞠真卿一事附)
燕肃侍郎,知明州。俗轻悍喜斗。肃推先殴者,虽无伤必加以罪,后殴者非折跌支体,皆贷之。于是斗者为息。见本传。
按:民之斗殴,伤有轻重,理有曲直,不治其伤,而治其理者,乃息斗之术也。若折跌支体,则理虽直而伤已甚,斯不可贷矣。譬犹斗杀用刃以故杀论,盖其情重也。
沈括内翰说:鞠真卿知润州时,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下手者出钱以与后应者。小人靳财,兼不甘输钱于敌人,终日纷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盖
无赖之民,不畏杖责,故设此事以折伏之,与王敬则治狱之术同也。见笔谈。近时州县间固有使民输下拳钱者,然官自取之,则不足以惩恶,而适所以招怨,斯
失其本矣。岂若不治其伤,而治其理之简易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