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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蒋常留妪(张松寿一事附)
已见释冤门。
按:常之留妪,盖用陆云录妻之术,谲贼使出,乃可捕获也。唐张松寿任长安令时,昆明池边有劫杀贼,敕限十日捕获,督责甚峻。松寿至行劫处捡踪,见
一老姥路旁卖饭,即以从骑驮归县中,供酒食三日,却驮送旧处,令一腹心人密往伺察之,有人来问贼事,即收缚。果有一人问曰:“明府若为推勘?”遂擒送
县,一问款服,并赃皆获。旧不着出处。此又用蒋常留妪之术者也。
刘崇龟换刀
已见释冤门。
按:贼逃匿者,谲使出焉,免于追捕之烦,其术固不可废。然人之逃匿,既可谲取之矣,则情之隐匿,亦可谲取之也。擿奸钩慝,是谲取其情者也,故彼两门又与鞫情之术相似也。
折狱龟鉴译注卷八
严明
何武夺财
前汉时,沛县有富家翁,赀二千万。一男才数岁,失母,别无亲属;一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其争财,儿必不全,遂呼族人为遗书,悉以财属女,但余一
剑,云儿年十五付之。后亦不与。儿诣郡诉,太守何武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既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护
,故且付女与婿,实寄之耳。夫剑,所以决断。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不还其剑,当闻州县,或能证察,得以伸理。此凡庸何思虑深远如是哉!”
悉夺其财与儿?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年,亦已幸矣。”闻者叹服。旧出风俗通。
按:张咏尚书,知杭州。先有富民,病将死,子方三岁,乃命婿主其赀,而与婿遗书云:“他日欲分财,即以十之三与子,七与婿。”子时长立,以财为讼
,婿持书诣府,请如元约。咏阅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以子幼,故此嘱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以其财三分与婿,七分与子,皆泣谢而
去。见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语录。
此正类何武事也。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武以严断者,婿不如约与儿剑也;咏之明断者
,婿请如约与儿财也。虽小异而大同,是皆严明之政也。
钟离意畀田
后汉钟离意,为会稽北部督邮。有乌程男子孙常,与弟并分居,各得田四十顷。并死,岁饥,常稍以米粟给并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并儿长大,
讼常。掾史皆言:“并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逊也。”意独议曰:“常身为伯父,当抚孤弱,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诈,贪利
忘义。请夺其田,畀并妻子。”众议为允。见通典。不着出处。旧集不载。
按:听狱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夫常取并妻子田,固有辞矣,奈其怀挟奸诈,贪利忘义之情何?意独以情责常,是不从其辞,而从其情也,可不谓之严明乎!
陈矫论决
魏陈矫为魏郡太守时,系囚千数,有至历年。矫以为周有三典之制,汉约三章之法,今惜轻重之理,而忽久系之患,可谓缪矣。自览罪状,一时论决。出魏志本传。旧集不载。
按:此盖罪状已定,而轻重有疑,吏不敢决者也。使有罪不论,无罪久系,自古以为患矣。然拘文之吏,每每如此,缪可知也。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
而不留狱。”矫自览罪状,所谓“明慎”也;一时论决,所谓“不留狱”也。若罪状未定者,虑有冤诬,理当考核,岂可取快一时耶?君子于此宜尽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