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江苏省通志稿(十三)>第2章
二十年三月乙丑,命乌努呼噜岱往扬州录囚。罢淮安等处淘金官,惟计户取金。
七月二日,安震亨为镇江府路总管兼府尹。丁卯,罢淮南淘金司,以其户还民籍。
二十一年正月甲子,罢扬州等处理算官,以其事付行省。庚午,立江淮行枢密院,治建康。
二月辛巳,浚扬州漕河。丁未,括江南乐工。戊申,徙浙西宣慰司于平江。
五月乙丑,蠲江南今年田赋十分之二,其十八年以前逋欠未征者,尽免之。
闰月丙戌,行御史台自扬州迁于杭州。
十二月甲辰朔,中书省言:“江南官田,为权豪、寺观欺隐者多,宜免其积年收入,限以日期,听人首实。逾限为人所告者征,以其半给告者。”从之。
是年,置溧阳州织染局。
二十二年正月戊子,徙江南乐工八百家于京师。
二月乙巳,诏改江淮、江西元帅招讨司为上,中,下三万户府。蒙古、汉人、新附诸军相参,作三十七翼,上万户七翼,中万户八翼,下万户二十二翼。翼设达噜噶齐、万户、副万户各一人,隶所在行枢密院。壬戌,回买江南民土田。戊辰,立江淮宣慰司兼都转运使司,以治课程,仍严立条例,禁诸司不得沮挠检察。
五月丁酉,徙行枢密院于建康。
九月乙亥,敕:“自今贡物,惟地所产,非所产者毋辄上,听民自实。两淮荒地,免税三年。”
是年,诏:“江淮以南百姓典卖亲子,以给衣食,深可哀愍。仰所在官司验元典卖价值,官为出钱收赎完聚。村社农民造醋,并免收课。江南田主所收佃客租课,十分免一。”
至元二十三年二月戊午,罢鬻江南学田。时江浙行省理算钱谷甚急,鬻所在学田,输其值于官。利用监臣彻尔使江南,见之,谓曰:“学有田,以供祭祀、育贤才,安可鬻耶?”遂奏罢之。二十八日,刘忙古为镇江府路总管兼府尹。
四月庚子,以江南诸路财赋并隶中书省。甲辰,徙杭州行御史台于建康。以山南、淮东、淮西三道按察司隶内台,增置行台色目御史员数。己未,以汉民就食江南者多,又从官南方者,秩满多不还,遣使尽徙北还。仍设托克托禾孙于黄河、江,淮诸津渡,凡汉民非赍公文适南者止之,为商者听。
六月,平江路属县水,坏民田数千顷。
七月己巳,用中书省臣言,以江南隶官之田多为强豪所据,立营田总管府,其所据田仍履亩计之。庚午,江淮行省蒙古岱言:“今置省杭州,两淮、江东诸路,财赋军实皆南输,又复北上,不便,扬州地控江海,宜置省,宿重兵镇之,且转输无往返之劳。行省徙扬州便。”从之。
八月辛酉,苏、湖多雨伤稼,百姓艰食。浙西按察使雷膺请于朝,发廪米二十万石赈之。江淮行省以发米太多,议存三之一。膺曰:“布宣皇泽,惠养困穷,行省职尔,岂可效有司出纳之吝耶!”行省不能夺。
是年,设句容县生帛局,造木绵大绫。设建康、庐州等处哈喇齐户计长官于溧水州。
二十四年正月丙戌,复改江浙行省为江淮行省。
闰二月辛未,设江南各路儒学提举司。时江南诸县各置教谕二人,又用廷臣请,诸道各置提举司,设提举儒学二人,统诸路府州县学祭祀、钱粮之事。学校已废而复兴,实叶李之言有以导之也。是月,行至元宝钞。罢淘金总管府,改立建康等处淘金提举司,淘金户添课。
五月壬寅,用僧格言,置上海万户府。
十二月丁卯,减扬州省岁额米十五万石,以盐引五十万易粮。免浙西渔课三千锭,听民自渔。
二十五年正月己丑,诏江淮省内外并听蒙古岱节制。癸丑,募民能耕江南旷土及公田者,免其差役三年,其输租免三分之一。江淮行省言:“两淮土旷民寡,兼并之家皆不输税。又,管内七十余城,止屯田两所,宜增置淮东、西两道劝农营田司,督使耕之。”从之。
二月壬戌,敕江淮勿捕天鹅,弛鱼泺禁。
三月戊于,松江民曹梦炎愿岁以米万石输官,乞免它徭,且求官职。僧格以为请,乃遥授浙东道宣慰副使。
四月癸酉,尚书省言:“近以江淮饥,命行省赈之,吏与富民因缘为奸,多不及于贫者。今苏、秀等州复大水,民鬻妻女易食,请辍上供米二十万石,审其贫者赈之。”帝是其言。
十月庚申,遣使钩考诸路钱谷。僧格言:“湖广钱谷,已责平章约苏穆尔自首偿矣。它省欺盗者必多,请以省院台官实都、王巨济二人理算江淮省,特给与印章,给兵以备使令,且以为卫。”帝从之。
二十六年正月壬寅,海船万户府言:“山东宣慰使乐实所运江南米,陆负至淮安,易闸者七,然后入海,岁止二十万石。若由江阴入江至直沽仓,民无陆负之苦,且米石省运估八贯有奇。请罢胶莱海道运粮万户府,而以漕事责臣,当岁运三十万石。”诏许之。
二月辛亥朔,诏集江南户口,凡北方诸色人寓居者,亦就籍之。癸亥,改浙西道宣慰司为推东道宣慰司,治扬州。
四月戊午,禁江南民挟弓矢,犯者籍为兵。甲戌,置浙东、江东木棉提举司,责民岁输木棉数万匹,以都提举司总之。
五月丙申,行御史台复徙于扬州,浙西按察使徙苏州。
六月乙亥,立江淮等处财赋总管府,掌所籍宋谢太后赀产,隶中宫。
七月辛巳,两淮屯田雨雹害稼,蠲今年田租。
闰十月庚辰,僧格言:“国家经费既广,岁入恒不偿所出,以往岁计之,不足者余百万锭。臣以为盐课每引今值五贯,宜增为十贯;酒醋税课,江南宜增额十万锭,协济户十八万,自入籍至今十三年,止输半赋,闻其力已完,宜增为全赋。如此,则国用庶可支,臣等兔于罪矣。”帝曰:“如所议行之。”
十一月丁未,禁江南、北权要之家,毋沮盐法。
二十七年正月癸酉,立兴文署,掌江南学田钱谷。
二月癸巳,晋陵,无锡二县霖雨害稼,并免其田租。
三月己未,立江南营田提举司,掌僧寺赀产。
五月己巳,江阴大水,免田租万七百九十石。
九月丁卯,命江淮行省钩考行教坊司所总南乐工租赋。置四巡检使于宿迁之北,以所罢陆运夫为兵,护送会通河上供之物,禁发民挽舟。
十月丁丑,尚书省言:“江阴等路大水,民流移者四十余万户。”帝曰:“此亦何待上闻,当速赈之!”
十一月戊申,江淮行省平章布琳济岱言:“福建盗贼已平,惟浙东一道地极边恶,贼所巢穴。初用土兵,后皆与贼通,宜以高邮、泰两万户汉军易地而戍。扬州、建康、镇江三城,跨据大江,人民繁会,宜置七万户府。水战之法,旧止十所,宜择濒海沿江要害二十二所分兵阅习,伺察诸盗。”从之。
二十八年正月辛酉,罢江推漕运司,并于海船万户府,由海道漕运。免江淮贫民至元十二年至二十五年所遭田租。立江东,两浙都转运使司。
二月丙子,罢扬州路达噜噶齐索罗呼斯。甲申,命江淮行省钩考锡布鼎所总詹事院江南钱谷。丙戌,诏江淮行省遣蒙古军五百、汉兵千人,从皇子镇南王镇扬州。
三月壬戌,溧阳、镇江等路饥,赈之。凡州郡田尝被灾者,悉免其租,不被灾者免十之五。江淮豪家多行赂权贵,为府县卒吏,以庇门户,遇有差赋,惟及贫民。诏江推行省严禁之。
五月戊戌,徙江淮行省枢密院治建康。辛亥,罢江南六提举司岁输木棉。
六月乙酉,宣谕江淮民,恃嘉木扬喇勒智力不输租者,依例征输。
七月庚子,敕:“江南重囚,依旧制奏闻处决。”丁巳,遣翰萨总兵讨平江南盗贼。
十月壬申,江淮行省言盐课不足,由私鬻者多,请付兵五千巡捕,从之。
十二月庚辰,改江淮行省为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治杭州。
二十九年正月甲辰,诏:“江南州县学田,其岁入听其自掌,春秋释奠外,以廪师生及士之无告者。贡士庄田,则令核数入官。”
六月癸未,平江、镇江、扬州等路大水。丁亥,诏免田租。
十月戊子,诏浚浙西河道,导水入海。
是岁,宣慰使朱清建言金课扰民。革罢淘金提举司,并入金银铜冶转运司管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