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江苏省通志稿(十七)>第13章
十月戊戌,升南京兵部右侍郎孙需为南京礼部尚书。庚戌,升南京光禄寺卿李堂为南京左佥都御史,提督操江。甲寅,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李廷梧奏:“勘苏、松、常等府,俱被水灾,而松江地势洼下,淹没尤甚。乞减免兑军粮米,量折以银。”户部奏:“东南财赋,京师之所仰给,起征兑运,皆不可缓。况原额秋粮,在苏为二百三万八千三百石有奇,在松为九十三万九千二百石有奇,在常为六十万六千九百石有奇,中间起运者十之八九,存留者十之一二,若不从宽处分,恐民穷逃窜,无益于事。合于抚按转行管粮官,免极贫小户存留之数。其运兑米,苏州量折二十五万石,松江二十万石,常州府五万石,石七钱,仍扣算耗粮,以补不足,及两京该运之数,令管粮御史通融斟酌,务在得宜。”从之。
十二月丁酉,吏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梁储改南京吏部尚书。戊戌,改南京大理寺卿屈直为左副都御史,总督漕运。庚子,升南京右都御史张宪为南京礼部尚书。壬子,户部复:“淮、扬二府灾,请免下户税。又徐州并属县灾尤甚,请折起运兑军粮三万石,石银七钱。”从之。
五年正月癸未,升南京吏部右侍郎朱恩为南京礼部尚书,兵部右侍郎刘缨为南京刑部尚书。恩,旧尝有德于瑾,及瑾用事,深自结纳,二年间,自按察副使五迁,遂至尚书。丙午,升南京鸿胪寺卿丁凤为应天府府尹。
三月丙辰朔,命南京内官监太监董文、永顺伯薛勋、工部尚书俞俊督修孝陵明楼及懿文灵殿。辛未,以水旱免应天、镇江、常州、苏州、松江等正德三年逋税。
五月乙卯朔,升南京太仆寺少卿张凤为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提督操江。己未,命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魏讷,巡抚苏、松等处,专管粮储。先是总督、右副都御史罗鉴以挪借钱粮得罪。吏部议请裁革。至是,又以苏、松、常、镇水灾,请仍设大臣督理,故有是命。
六月壬寅,升南京刑部右侍郎李善为南京工部尚书。
八月乙酉,户部以苏、松等府奏灾,请令总理粮储都御史魏讷赈济,从之。甲辰,罢苏松等府新佥民壮。始刘瑾添设江南巡捕御史,点佥民壮,所在骚扰,至是巡捕御史已革,故并罢之。戊申,升南京吏部右侍郎孙交为南京吏部尚书。
九月丙寅,改工部尚书毕亨为南京工部尚书。己卯,改刑部右侍郎陶琰为南京工部左侍郎,兼总督漕运。壬午,以致仕南京礼部尚书张宪为南京工部尚书。癸未,升广西左布政使孙春为应天府府尹。
十月辛丑,免应天府秋粮有差,以巡按御史洗光奏报水灾故也。戊申,敕南京工部右侍郎周宏提督修理孝陵。
十一月己未,诏以苏、常、松江三府水灾,凡起运京库及南京各仓税粮、丝绢、绵布,俱量改折色。存留者,本色、折色中半征收,仍存省脚价,以补应兑之数。各卫、所屯粮子粒,俱视灾之轻重除免。从巡抚御史请也。癸酉,命免宝应县河泊所鱼户杂泛差役。
六年正月庚午,改南京户部尚书张澯为南京吏部尚书,升户部左侍郎乔宇为南京礼部尚书。乙亥,升吏部左侍郎李瀚为南京户部尚书。己卯,以水灾免淮、扬等处州、县正德五年粮草子粒有差。
二月丁酉,罢巡抚苏、松等处都御史罗鉴。庚子,命南京右佥都御史张凤巡抚苏、松等处地方,总督粮储。
三月丙寅,起致仕南京礼部尚书孙需为南京工部尚书。甲戌,改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张凤于都察院,仍令巡抚苏、松。以吏部言旧制苏、松巡抚,无南京衔也。
四月辛巳,以应天府所属上元、江宁、句容、溧阳、溧水、高淳六县灾伤,五年起运改兑无征正米二万八千石,准以贮库赃罚、赎罪、补折起解,每石银五钱。南京各卫仓,长安等四门仓,无征米四万六千七百石,候秋成带征。从巡抚副都御史罗鉴奏也。
十一月乙亥,流贼杨虎破宿迁县,淮安知府刘祥御之小河口,军败,为所执。既而纵归。
十二月,升福建布政司左布政使王绩为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苏、松等处,总理粮储。
七年二月乙未,升太仆寺少卿张淳为应天府府尹。
四月庚辰,改致仕吏部尚书刘机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甲申,以水灾免淮安府税粮十六万石,草四十万束。
五月丙午,南京御史许洪宥言:临清、济宁、徐州一带,军民往来曳船甚苦,乞将南京各监,局并在外年例、进贡等项斟酌停止。章下所司知之。
十二月甲子,以旱灾免苏、松、常、镇四府并镇江等卫秋粮有差。
八年正月乙未,以旱灾免徐州等州、县粮草有差。
四月辛酉,以天气暄热,谕南京法司,狱囚笞罪无干证者并释之;徒流以下,减等发遣;重囚情可矜疑并枷号者,俱录状以请。
八月丁酉,以水灾减苏、松等府并所属州、县存留税粮有差。戊戌,南京管理操江、怀宁侯孙应爵奏:“新江口原设操军万一千六百五人,战船、巡船三百四十艘。今操者止七千人,船损坏过半,盔甲之类,亦皆不敷。屡移文内外守备衙门,拨造给领,皆为所遏。又将管操指挥周大伦等取回杂差,占吝不发。臣奉敕谕,凡事与守备,参赞、内外官员共议而行。今事多掣肘,且臣有宿疾,实不胜任,乞罢还。”兵部复奏:“内外守备与操江官,当思协恭共济之义,不可以小嫌致误大事。宜循旧规,其操江军缺者,请以科,道各一人,会守备官选补。船损坏者,南京工部修造。仍令南京法司,今后官军犯罪、立功了哨、带俸差操者,俱拟发新江口操备。其余杂差,毋得拨取。大伦等宜逮治。”诏:“操江重事,其令南京科、道会操江官选补。大伦等姑宥之。再犯者必罪,仍调外卫。内外守备及操江等官,务循旧规,协和行事,余如议。”既而,守备太监黄伟等复奏:“应爵及操江都御史张津为指挥赵山所诱,欲事纷更,语侵臣等。”诏:“责应爵及津,令自陈状,山下南京法司逮问。”
九年正月庚辰,罢应天府府丞尹梅,以南京科道官劾其贪污不职也。
三月壬辰,命镇江卫指挥同知孔涌守备仪真。
四月丁酉,改南京吏部尚书张澯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辛亥,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戈瑄为南京刑部尚书,改南京刑部尚书孙需为南京吏部尚书。
七月乙丑,工部复:“应天府府尹白圻奏,上元、江宁人匠逃故者二干一百八十余名,概由坊民陪纳月钱,宜令原籍解补。年远户绝,则以承佃本户田产之家者抵充,无田产则以各衙门近年招入匠役扣补,且言所司冒支原额衣粮,月数千石,宜逮问。”从之。
八月戊午,以灾伤免应天府所属上元等八县税粮有差。
九月癸亥,以旱灾免淮、扬等府、州、卫、所夏税有差。戊寅,兵部议复:“南京兵部尚书张澯所陈机务:一、外守备厅用审事千、百户二人,以听词讼,招权纳贿,虽已革罢,仍乞降旨着为令;一、每年内外守备等官,会同看操,止春秋一次。其余付之把总,告期呈数而已。请每月一再至或旬月连至一营,以较勤惰;一、由票清查差役,军士便之,守备衙门屡次奏革,以滋多弊,乞仍旧例,差官清拨给照;一、正统、天顺间,内官守龙江关者三人,守皇城、都城者二人,内府并甲字库二人,近各增至十余人,政弊民劳,乞裁革;一、南京各卫编佥快船,小甲贫苦不堪,而富者多投补牺牲所,以图影射。宜照旧额,其近年投补者革之。”诏:“现在守关、守门及管库官员,且不动。以后员缺,如正统、天顺间例勿补。由票仍令内外守备与参赞官会议以闻。余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