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江苏省通志稿(十七)>第12章
卷明正德武宗正德元年三月丁未,南京东安门皇城脊瓦并大报恩寺塔,以雷震而损。守备太监傅容等既修茸皇墙,又奏请并修寺塔。工部议。“根本重地,雷震禁垣,其灾非他所可比。天心示戒,祖宗之灵,恐亦弗宁,若复修理寺塔,兴土木之工,劳军民之力,非所以答天戒也,愿已之。”上是其言。
四月己未,增置苏州府长洲县塘浦巡检司。丁卯,改南京吏部尚书林瀚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五月己丑,升提督仓场户部右侍郎陈清为南京工部尚书。
七月乙未,南京六科给事中石禄等奏:“顷岁山移地震,水旱频仍,风霾蔽日,雨雹杀人,为变不一。被灾之所,宜遣官赈济招抚,或蠲其赋税,减其科征。”
十一月丁丑,以镇江、苏州、常州、松江等府、镇江、苏州二卫灾伤,免其存留粮草子粒有差。庚辰,南京守备太监傅容、成国公朱辅等以南京尚书林瀚等会奏,南京营操官军,诈病者众,月粮皆截日扣除,尽言其不便。谓官军实患病者,宜仍给月粮。兵部议:“给粮养兵,正欲操练以备用也,若称病偷安,养之何益。自今实病者,仍俟一月后住支,诈病者宜亟扣除,仍究其官旗作弊之罪。”得旨:“患病三月以里者,不必住支。”己亥,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高铨为南京户部尚书。
十二月丙寅,升云南按察使张恕为南京工部左侍郎、都御史、提督操江。
二年正月戊戌,巡抚苏、松等处都御史艾璞奏:”海贼蔡廷茂等六十四人,皆施天常、钮东山之党羽也。聚众劫掠,烧毁民居,奸污妇女,杀伤官兵,抚之不悛,罪当斩。镇海卫指挥佥事姜瀚、百户杨瑶、王恩,不为严备,致贼夺虏军船,当逮问。”刑部复题。上是之,廷茂等斩如律,其中有称冤者,听为奏谳。瀚等俱逮问。
闰正月庚申,升刑部左侍郎何鉴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癸酉,升礼部左侍郎王华为南京吏部尚书。
五月甲子,升南京吏部右侍郎杨廷和为南京户部尚书;南京吏部左侍郎刘忠为本部尚书。丙寅,以处置两淮等处盐法、右都御史王琼总理漕运。
七月乙巳,以兵部左侍郎韩重为南京工部尚书。
八月壬申朔,南京户部尚书杨廷和等奏:“近欲疏通钱法,凡解户口食盐及商税鱼课钞钱赴部者,必历代旧钱与洪武等钱中半兼收。但洪武、永乐等钱,贮库虽多,给领尚少,况弘治通宝鼓铸未完,市未行使,解户措办不及,官府收受亦难。若令每洪武等钱,折纳旧钱二文,愈见负累。请自今解到钱钞,不拘中半之数,新旧钱俱暂与收受。候弘治通宝铸造完日,照例中半兼收。仍行巡城御史等官,访有阻格及私铸私用者,严加究治,则钱法疏通,官民称便。”户部议复,从之。癸酉,以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洪钟为南京刑部尚书。以旱灾免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屯粮三之二。
十月丙子,南京吏部右侍郎黄珣为本部尚书。
十二月己丑,免直隶扬州等府并徐州、淮、大等卫,所今年分粮草子粒有差,以水、旱灾故也。乙未,改南京礼部尚书刘忠为南京吏部尚书;升吏部左侍郎江澜为南京礼部尚书。
三年二月辛巳,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王鉴之为刑部尚书。
三月戊戌,南京工部尚书韩重奏:“太庙殿宇、孝陵墙垣及武英等殿,当修理者,工役烦多,请行南京法司,将一应赎罪米,仍旧送部折收料银,以备支用。”从之。甲寅,总督苏、松粮储、都御史罗鉴,请给符验。兵部议与之。上令查宣德间例。兵部复,符验之领,始于成化七年都御史滕昭,后遂为故事。得旨,以为纷更,不许。
四月丁丑,起用太子太保、南京礼部尚书周经。壬辰,升通政司右通政黄宝为应天府府尹。
七月乙卯,淮安府山阳县雨雹,如鸡卵,狂风暴雨交作,毁伤秋禾二百余顷,坏船一百余艘,溺死者二百余人。
己未,升提督操江、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雍泰为南京户部尚书。后四日遂令致仕,或谓其不媚中贵也。庚申,太监刘瑾奏:“访得扬州、两淮运司商人杜成等,各名下革支盐引一百一十六万引,堆放在库,若不早处,日久弊生。乞遣科、道官各一员往督运司等官查盘现数,变卖银两,解京送库。”户部议复。有旨,遣给事中、御史各一员驰驿以往。乙丑,升河南左布政使朱恩为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操江。
八月己巳,南京守臣奏:“都城民家起火,延及数百家,男女死者九人,其间贫不自存者甚众,请赈济之。”诏南京户部遣官同应天府长吏,发上元、江宁二县仓粮,验口赈济,毋致失所。给苏、松等处粮储关防。以都御史罗鉴奏,粮储事重,出纳文书恐有奸弊,当预防也。戊子,升户部右侍郎林泮为南京户部尚书。
九月庚子,以灾伤免淮安、扬州二府及徐州夏税子粒。癸亥,南京及淮、扬地方旱灾,命吏部左侍郎王琼随宜赈济。
十月癸酉,以地方灾伤,停南京各项工程,从南京工部尚书韩重等奏也。己卯,以都察院左都御史陈金为南京户部尚书。
十一月乙未朔,户部言:“淮安等处灾荒重大,累经守臣奏请简命大臣往理钱粮,以救饿莩。丁未,暂免淮、扬二府及徐州正德二年以前积欠马匹,以地方灾伤重大故也。己未,总督扬州备倭都指挥袁杰奏请兼管淮、扬、常、镇、苏、松等府地方捕盗事。兵部复奏谓:“事属纷更,且统治太广,亦难防范。宜令杰兼管常州孟渎河至苏、松、通、泰沿海地方捕盗事,如卒不足用,听量调民快,事毕勿得拘留。”从之。
十二月癸酉,应天府旱灾,户部请免其秋粮子粒有差,仍于免数内,量征二分,以补起运两京之数。灾重地方听以半折银。报可。戊子,停征应天府俵解马匹。
四年正月庚申,巡抚都御史罗鉴奏:“丹阳、金坛二县,民饿尤甚,请借拨苏、松二府各米一千石,谷九千石赈之。其苏、松等府,米亦腾贵,宜放预备仓粮,减价量粜,贮其银于官,俟来年丰收,籴谷备赈。”户部复议如鉴言。上曰:“岁歉民饥,朕所轸念,借拨放粜,俱如拟行之。然赈济之惠,当先及于小民,务须计处周详,不可使豪右之家挟势规利,致生奸弊。”
二月庚辰,总督南京粮储、左佥都御史储巏奏:“南京官军俸粮,岁该一百五十万石,现在仓粮止一百七十万石,恐支放不敷。”户部议:“南京仓粮原有二百万石,其余粮斛并湖广、江西、浙江,南直隶府分,灾免不尽之数,仍该征五十六万,尽足支用,宜行各巡按御史督征,并行南京户部差官催纳。”诏如议。甲申,升福建左布政使常麟为应天府府尹。户部奏:“南京地方灾伤,亟宜赈济,彼中米价倍于杂粮,而活人之功,杂粮为多。乞令南京法司并南直隶府、州、县、卫、所,凡遇囚犯,该纳赎罪米者,每米一石,折收杂粮一石五斗,就其本处各仓收贮赈济,仍听侍郎王琼提督。”诏从之。
三月甲午,以旱灾免南京锦衣等卫、所屯粮有差。仍令差南京科、道官各一员,查具顷亩总数以闻。壬寅,南京户部议复:“南京内、外守备等官奏请以户、兵二部及应天府寄库皂隶赃罚席竹、盐引等银七万一千余两,赈济都民。”户部议:“秋成尚远,宜令原委官员,粜卖杂粮,斟酌给散,庶几活人颇多。仍行侍郎王琼,综理稽考,务在放支明白。”诏从之。谕王琼委官从宜粜卖,给赈务得实用,毋致侵欺妄费。
六月辛酉朔,巡按直隶御史赵时中奏:“通州等处坍江田地税粮,乞如兴化县例,通作存留或派附近仓分,米一石,折银四钱,麦、豆一石,各折银三钱。”户部议如所请。诏从之。甲子,户部议复:“巡按直隶御史李廷梧奏苏、松、常、镇四府大饥,乞将正德三年未完税粮,及各年应解物料,暂蠲免。”诏令已征者解部,未征者俟丰年补之。丁卯,升工部左侍郎俞俊为南京工部尚书。丙戌,总督苏、松等处粮储都御史罗鉴奏:“所属各卫,缺官军俸粮,并各部岁派物料无措,乞以其地度僧等银借用。”有旨责鉴招权妄议,紊乱事体,令冠带闲住。遂革原设都御史,以御史苏锡代之,专理不得更代,着为令。甲申,升江西左布政使周宏为应天府府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