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江苏省通志稿(十七)>第14章
十一月丙子,裁革整饬苏、松等处兵备副使,从巡抚都御史王缜等奏也。癸未,改服阕南京兵部尚书柴异为南京工部尚书。
十二月丙午,升赏各处擒斩流贼并阵亡官军、淮安等处地方老人王度等一千五人各有差。
十年二月辛卯,以灾伤免徐州正德九年秋粮有差。
三月丁丑,以署都指挥佥事张奎总督直隶扬州等备寇。癸未,监察御史徐盈劾奏丁忧都御史王缜,巡抚苏、松,闻母丧不即奔赴,乃于行台受吊赙,乞罢黜。吏部议复:“缜历任无失,且以母丧即日驰归,盈之言,恐出风闻。”缜寻亦奏辩,事遂寝。
闰四月庚申,免两盐运司余西等场各额盐三万一千八百九十四引有奇,以被海潮漂溺故也。
五月戊子,改南京礼部尚书乔宇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六月壬申,升南京光禄寺卿王宸为应天府府尹。
九月辛卯,设工部郎中二人,催用大木。吴允祯自仪真邗沟至卫河,达于京师;王宗自荆湖至大江达于仪真,从工部右侍郎刘丙请也。戊戌,南京三法司奉旨,以天气暄热,会审罪囚,当死而情可矜者五人。下刑部复议,得免死者二人,余重鞫奏闻。
十月甲子,以水灾免直隶长洲、常熟、嘉定三县暨苏州卫秋粮有差,从巡抚都御史邓庠请也。乙亥,开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黄珂为南京工部尚书。己卯,黜监察御史施儒为民。儒巡按应天等府,尝出城,守门军人请职衔以报守备衙门。儒怒其轻己,执治之,军人因诬服守门私骗人财,发外卫充军。于是守备太监黄伟、魏国公徐俌等不能平,奏儒擅作威福,并及其初至时,不先谒孝陵,枉道还家等事。命锦衣卫执儒至京,掠讯,儒具服罪。法司拟故入人罪律,赎杖还职。诏特黜为民。
十一月丙戌,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张津为右副都御史,巡抚苏、松等处,兼总理粮储。丙申,增设扬州府管粮通判一员,从知府孙禄请也。辛亥,总督南京粮储、右副都御史白圻奏:“南京仓粮往来率有余积,顷因投充军匠数多,遂至告竭。乞清查。”户部复奏,从之。
十二月丙寅,升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邓庠为南京户部尚书。己卯,以旱灾兔淮安、扬州等府、徐州等州、县暨盐城等卫、所秋粮有差。
十一年正月庚子,添设徐州管粮判官一员。
九月癸未,命应天府府尹王宸致仕,以抚按官言其久病贪冒也。庚寅,升湖广左布政使龚弘为应天府府尹。
十二月乙亥,以灾伤免淮安、扬州等府、徐州所属州、县秋粮有差。
十二年二月癸丑,升江西按察司副使许廷光为应天府府丞。戊辰,南京给事中周用、御史王佩、主事林达等奏:“南京内府各监、局,占留撮造军舍六百二十四人,不依期赴操。乞委官清查。”上令内外守备官会工部议处以闻。
三月乙未,直隶徐州卫运军奏,永福仓匮竭,月粮不支者已三年。户部议令所司,严限催征,仍以松江府岁输永福仓折银量补给之。诏以运军贫困可悯,特许补给,不为例。
四月戊辰,以天气暄热,命南京法司现监罪囚,一体宽恤,枷号者暂免。
七月壬辰,南京苏、松、常、镇等府及淮,扬等处四五月后大雨。
八月戊午,以灾伤停征淮、扬等府十一年拖欠寄养备用马匹。甲子,诏发南京仓粮二万石赈给应天府江宁、上元等八县,仍免其粮税,以灾伤故也。
九月辛卯,诏修南京太庙后殿、孝陵明楼及内外城垣,以久雨颓圮也。
十二月壬子,水灾,免淮、扬田租有差。
十三年四月丙戌,服阕礼部尚书刘春,改南京吏部尚书。
七月丙午,南京工部奏:“直隶苏州等处,雨雪侵淫,伤及禾稼,民不聊生,饿殍相望,尽出府库以赈济之,犹恐不足,况办不急之征乎。乞停征原派南京内官监供应物料,以苏民困。”工部复请。诏停征一年。
九月癸丑,南京守臣奏:“应天、扬州、苏、松、常、镇等处大雨弥月,平地水深丈余,漂溺室庐、人畜不可胜计,民间往往质鬻男女及拆卖瓦木以给食者,而有司督租如故。乞赈贷蠲免。”工部复请。得旨:“既水灾非常,人民困弊,诸不急之征,暂且停缓。此后若有派办,仍须酌量减省,毋致重为民困。”己未,以淮、扬及苏、松等处水灾,命巡抚都御史丛兰、李充嗣发所在仓库赈济,从南京工科给事中王纪请也。
十月己卯,南京六科给事中王纪、十三道御史张翀等言:“顷者,孝陵大风偃木,雷火毁献陵明楼,灾变异常。陛下遣官祭告,遇灾而惧之心至矣。但天心示戒,贵在悔悟,非遣官祭告所可回者。况今水旱频仍,公私耗竭,东南粮运不敷,甘肃虏贼压境。师行粮食,闾阎愁难。伏望陛下体天心之仁爱,念祖灵之震惊,速赐回銮,与民休息。庶几天意悦,人心安,祖宗在天之灵,亦当为之忻慰矣。”俱不报。壬午,巡按御史叶忠疏言:“南畿乃祖宗根本之地,所恃以为保障者,有长江之险尔。以故特设都御史一员,操习水战,以为未雨彻桑之图。其委任之权,不可谓不专。而利害所关,不可谓不重。必得其人,斯克有济。今提督操江、右副都御史任鉴,庸懦凡流,滥叨重寄,或有小警,仓惶失措。近者,仪真江寇出没,船不过二艘,人不满四十,而官军为所杀伤者十有九人。不知鉴所任者何事,尚可利厚禄以防大计哉?乞令鉴致仕,别遣才名素着者代之,则武备可修,而陛下无南顾之忧矣。”下其章于所司。癸巳,诏免苏、松、常、镇四府州、县税粮有差。以水灾故也。
十一月己酉,以水灾免应天府税粮、马草有差。辛亥,巡按直隶监察御史陈杰奏:“扬、淮等府及徐州大水,人民溺死不知其数。访之父老,皆云自昔所无。往岁有水患,已尝赈恤,今灾尤甚,宁不思所以救之乎?但污吏日滋,侵冒无禁,穷乡父老,闻朝廷赈贷,携扶入城,守伺月余,反鬻及儿女,恸哭以归,此赈济之弊也。为今之计,不必与之,惟在勿取之而已。今一应常赋,曾不得免,其他之需,纷然杂出。部檄督于上,有司急于下,剥肤椎髓,而莫之恤。丁尽而户存,田亡而粮在。方议赈之,寻复取之,与之仅升斗,而取之尽锱铢。况其所与者,未必尽贫穷乎?乞敕该部凡被灾地方,未征钱粮,小民拖欠者,暂皆停止。全灾者,毋拘三分常例,悉与蠲除。仍谕抚、按诸臣,严督郡县,务以安养生息为事,有犯科克赃私者,罪不止于罢黜。则未死遣黎,犹或有所望也。”不报。
十二月乙亥,户部以苏州府水灾,先从巡按御史叶忠言,减免岁征粮草。而兑军京粮六十五万五千石,岁有定额,宜下巡抚臣通融议处,乃许折银解太仓,以备官军月粮支用,以后仍征本色。议入,报可。
十四年三月丁未,修浚运河。先是都御史威风奏:“近年以来,常州一带河流渐微,高邮诸湖水溢堤决,徐北两岸淹没,南旺上下反复淤浅,漕船迟阻。职此之由,乞令总理河道并巡抚管河等官,及时挑浚修筑。”工部复议,从之。仍敕都御史龚弘督其事。辛亥,升吏部左侍郎王鸿儒为南京户部尚书。甲寅,升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洪远为南京工部尚书。
四月甲子,以灾伤免直隶淮、扬二府、徐州税粮有差。乙丑,南京御史张翀等、给事中王纪等各奏言:淮、扬、苏、松、常、镇,应天诸郡,水灾重大,请开纳银入监、纳粟补官事例,并发各处钞关季钞及借运司积贮余银数十万两,以备赈给。户部复议,监生援例者多有碍正贡,钞关岁解供应,各有定额,俱难轻议。惟当于浒墅钞关折银内支二万五千两,两淮运司变卖盐银亦如其数,令都御史丛兰,李充嗣选委府、州、县官,验极贫下户给之。仍令军民人等,有愿纳银二十两至五十两者,授冠带义民,自正九品至正七品,散官凡四等,移南京户部印编札付四千给之。诏如议。
六月乙丑,敕南京内外守备、参赞,并操江提督、巡抚等官练兵,沿江巡哨防御。以江洋贼作乱,从兵部议也。兵部复:“南京给事中孙懋所陈江防六事:一、南京军职数多,宜足各营把总之用。如果缺人,方许举外卫官之贤者;一、新江口官军,宜选精壮者补之。有骑射精熟者,听提督操江官加赏;一、军器自内库关领者,年久损坏。宜令操江、巡江官验之;一、战舰宜令南京兵部会工部以时修补;一、新江口有左右二河,宜先浚右河,令深广可通潮汐,左河俟年丰议处之;一、水战宜募吴越舟子教习,无事虚文。”诏如议。乙亥,准给南京文武官员四月、八月俸,俱以本色,不为例。时南京米价踊贵也。戊子,户部复巡抚苏、松等处都御史李充嗣所奏赈济事宜谓,内帑既不可发,钞关及寄库银已有常用,生员上纳事例亦难再矣。惟吏典、农民事例可暂准行三月。诏以地方灾重,其别议所以赈之。乃发南京赎罪并草场银四万一千七百两有奇,并浒墅钞关、两淮盐价之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