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国语文法概论>第13章

陈先生这段话是对那“模仿”的文法说的。但他所指的“模仿”的文法既包括《马氏文通》在内(原文页六至八,注六),况且世间决无“一一模仿”的笨文法,故我觉得陈先生实在是因为他自己并不曾懂得比较研究的价值,又误把“比较”与“模仿”看作一事,故发这种很近于守旧的议论。他说的“必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一句话,和我所主张的比较的研究法,显然处于反对的地位。
试问,什么叫做“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呢?从前那种“书读千遍,其义自见”的笨法,真可算是几千年来我们公认的“治国文之道!”又何必谈什么“国文法”呢?到了谈什么“动字”、“象字”、“主语”、“说明语”等等文法学的术语,我们早已是“以治西文之道治国文”了,难道这就是“废灭国文”吗?况且,若不从比较的研究下手,若单用“治国文之道治国文”,我们又如何能知道什么为“国文所特有”,什么为“西文所特有”呢?陈先生形容那“模仿”文法的流弊,说,“其勉强适合之部分,用法虽亦可通,而歧义必所不免”。我请问,难道我们因为有“歧义”,遂连那“适合的部分”和“可通的用法”都不该用吗?何不大胆采用那“适合”的通则,再加上“歧义”的规定呢? 陈先生又说,“有许多无可说明者,势必任诸学者之自由解释,系统既异,归纳无从。”这句话更奇怪了。“学者自由解释”,便不是“模仿”了,岂不是陈先生所主张的“独立的”文法研究吗?何以这又是一弊呢?
中国语言文字的研究,这几千年来,真可以算是“独立”了。
几千年“独立”的困难与流弊还不够使我们觉悟吗?我老实规劝那些高谈“独立”文法的人:中国文法学今日的第一需要是取消独立。但“独立”的反面不是“模仿”,是“比较与参考”。比较研究法的大纲,让我重说一遍:
遇着困难的文法问题时,我们可寻思别种语言里有没有同类或大同小异的文法。

若有这种类似的例,我们便可拿他们的通则来帮助解释我们不能解决的例句。
若各例彼此完全相同,我们便可完全采用那些通则。
若各例略有不同(陈先生说的“歧义”),我们也可用那些通则来做参考,比较出所以同和所以不同的地方,再自己定出新的通则来。

历史的研究法1
比较的研究法是补助归纳法的,历史的研究法也是补助归纳法的。
我且先举一个例来说明归纳法不用历史法的危险。我的朋友刘复先生著的一部《中国文法通论》,也有一长段讲“文法的研究法”。
他说:
研究文法,要用归纳法,不能用演绎法。
什么叫做“用归纳法而不用演绎法”呢?譬如人称代词(即《文通》的“指名代字”)的第一身(即《文通》的“发语者”)在口语中只有一个“我”字,在文言中却有我、吾、余、予,四个字。假设我们要证明这四个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我们先应该知道,代名词用在文中,共有主格、领格、受格,三种地位(即《文通》的主次、偏次、宾次);而领格之中又有附加“之”字与不附加“之”字两种;受格之中又有位置在语词(Verb)之后和位置在介词之后两种。
于是我们搜罗了实例,来证明他:
A.主格。
1.我非生而知之者。——《论语》
2.吾日三省吾身。
——同
3.余虽为之执鞭。——《史记》
4.予将有远行。——《孟子》
B.一、领格,不加“之”字的。

1.可以濯我缨。——《孟子》
2.非吾徒也。——《论语》
3.既无武守,而又欲易余罪。
——《左传》
4.是予所欲也。——《孟子》
B.二、领格,附加“之”字的。
1.我之怀矣,自贻伊戚。
——《左传》
2.吾之病也。——韩愈《原毁》
3.是余之罪也夫!——《史记》
  4.如助予之叹息。
——欧阳修《秋声赋》
C.一、受格,在语词后的。

1.明以教我。——《孟子》
2.嫂尝抚汝指吾而言曰。——韩愈《祭十二郎文》
3.女为惠公来求杀余。
——《左传》
4.尔何曾比予于管仲!——《孟子》
C.二、受格,在介词后的。
1.为我作君臣相悦之乐。——《孟子》
2.为吾谢苏君。
——《史记张仪列传》
3.与余通书。——《史记》
4.天生德于予。——《论语》
到这一步,我们才可以得一个总结,说我、吾、余、予,四个字,用法完全一样。
这一种方法,就叫做归纳法。(《中国文法通论》,页一七)
这一大段,初看起来,很像是很严密的方法;细细分析起来,就露出毛病来了。第一个毛病是:这一段用的方法实在是演绎法,不是归纳法;是归纳法的第三步(看本书页六五九),不是归纳法的全部。
刘先生已打定主意“要证明这四个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故他只要寻些实例来证实这个大前提,他既不问“例外”的多少,也不想说明“例外”的原因,也不问举的例是应该认为“例外”呢,还是应该认为“例”。如C一(2)“嫂尝抚汝指吾而言曰”一句,这“吾”字自是很少见的,只可算是那不懂文法的韩退之误用的“例外”,不能用作“例”。此外如A(l)在《论语》里确是“例外”,B一(1)与B二(1)都是诗歌,也都是“例外”。
若但举与大前提相符合的来作“例”,不比较“例”与“例外”的多少,又不去解释何以有“例外”,这便是证明一种“成见”,不是试证一种“假设”了。所以我说他是演绎法,不是归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