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国语文法概论>第12章

“吾”、“我”二字,在古代文字中,有三种文法上的区别:
(甲)主格用“吾”为常。
(例)吾有知乎哉?
吾其为东周乎?
吾丧我。
(乙)领格用“吾”。

(例)吾日三省吾身。
犹吾大夫崔子也。
吾道一以贯之。

(丙)受格(止词、司词)用“我”。
(例一)夫召我者,而岂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
如有复我者,则吾必在汶上矣。
以上为外动词的“止词”。

(例二)有鄙夫问于我。
孟孙问孝于我。
善为我辞焉。

以上为“介词”后的“司词”。
这些区别,现在中学堂的学生都懂得了,都不会缠不清楚了。
故有了参考比较的文法资料,一个中学堂的学生可以胜过许多旧日的大学问家;反过来说,若没有参考比较的文法资料,一个俞樾有时候反不如今日的一个中学生!
现在我们研究中国文法,自然不能不靠这些“参考文法”的帮助。
我们也知道,天下没有两种文法是完全相同的;我们也知道,中国的语言自然总有一些与别种语言不相同的特点。但我们决不可因此遂看轻比较研究的重要。若因为中国语言文字有特点,就菲薄比较的研究,那就成了“因为怕跌倒就不敢出门”的笨伯了!近来有人说,研究中国文法须是“独立的而非模仿的”。
他说:
何谓独立的而非模仿的?中国文字与世界各国之文字(除日本文颇有与中国文相近者外)有绝异者数点:其一,主形;其二,单节音,且各字有平上去入之分;其三,无语尾等诸变化;其四,字词(《说文》“词,意内言外也”)文位确定。是故如标语[即《马氏文通》论句读编卷系七(适按此似有误,疑当作“卷十,彖一,系七”)所举之一部分],如足句之事,如说明语之不限于动字,如动字中“意动”、“致动”(如“饮马长城窟”之饮,谓之致动;“彼白而我白之”之第二白字,谓之意动)等之作成法,如词与语助字之用:皆国文所特有者也。如象字比较级之变化,如名字中固有名字普通名字等分类,如主语之绝对不可缺:皆西文所特有,于国文则非甚必要。
今使不研究国文所特有,而第取西文所特有者,一一模仿之,则削趾适履,扞格难通,一也;比喻不切,求易转难,二也;为无用之分析,徒劳记忆,三也;有许多无可说明者,势必任诸学者之自由解释,系统既异,归纳无从,四也;其勉强适合之部分,用法虽亦可通,而歧义必所不免,五也;举国中有裨实用之变化而牺牲之,致国文不能尽其用,六也。
是故如主张废灭国文则已;若不主张废灭者,必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决不能专以治西文之道治国文(《学艺杂志》第二卷第三号,陈承泽《国文法草创》,页五至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