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破边执品第六
诸法若实有,应不依他成。
既必依他成,定知非实有。
非即色有瓶,非离色有瓶。
非依瓶有色,非有瓶依色。
若见二相异,谓离瓶有同。
二相既有殊,应离瓶有异。
若一不名瓶,瓶应不名一。
瓶一曾无合,瓶应无一名。
若色遍于实,色应得大名。
敌论若非他,应申自宗义。
有数等能相,显所相不成。
除此更无因,故诸法非有。
离别相无瓶,故瓶体非一。
一一非瓶故,瓶体亦非多。
非无有触体,与有触体合。
故色等诸法,不可合为瓶。
色是瓶一分,故色体非瓶。
有分既为无,一分如何有。
一切色等性,色等相无差。
唯一类是瓶,余非有何理。
若色异味等,不异于瓶等。
瓶等即味等,色何即瓶等。
瓶等既无因,体应不成果。
故若异色等,瓶等定为无。
瓶等因若有,可为瓶等因。
瓶等因既无,如何生瓶等。
色等和合时,终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体,应如瓶等无。
如离于色等,瓶体实为无。
色体亦应然,离风等非有。
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烧。
故薪体为无,离此火非有。
余暖杂故成,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暖,由火法应无。
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应无火极微。
审观诸法时,无一体实有。
一体既非有,多体亦应无。
若法更无余,汝谓为一体。
诸法皆三性,故一体为无。
有非有俱非,一非一双泯。
随次应配属,智者达非真。
于相续假法,恶见诸真常。
积集假法中,邪执言实有。
诸法众缘成,性羸无自在。
虚假依他立,故我法皆无。
果众缘合成,离缘无别果。
如是合与果,诸圣达皆无。
识为诸有种,境是识所行。
见境无我时,诸有种皆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