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文学> 太乙金镜式经>第4章
  【推阴遁和不和】
  张良《经》曰:阴阳和不和者,渭太乙及上、下二目就算数以相配。下目立正宫,为阳;立间神,为阴。立阳,算得奇为重阳;立阴,算得偶为重阴,则不和。上目所临阳宫,算得重阳,为重临正二官,算得奇也。临阴宫,算得阴为重阴,为临间神,算得偶也。若在阳,算得偶阴,算得奇为阴阳和,和则吉,算十一、十三、十七、十九、三十一、三十三、三十七、三十九为阳数。目临为重阳,算中阴阳。若算得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为阴,皆不和也。太乙在阳宫,算得奇者为重阳之数,八、三、四、九为阳宫。太乙阴宫,算得偶者为重阴之数,二、七、六、一为阴宫,皆不和。若太乙在阴宫阳奇,算得偶数者,为阴阳和也。王希明曰:三、九寅辰为纯阳;二、八巳丑为杂阳;二十六未亥为纯阴,七、一戊申为杂阴;三十三、三十九为重阳,二十二、二十六为重阴;二十四、二十八为杂阴;十三、十九、二十一、三十七为杂阳。皆以次凶尤甚。太乙、天日在阴位,算得纯阴在阳位,算得纯阳为内外有谋,在纯者胜。太乙、天目在阴位,算得重阳为内有谋。若算得十四、十八、三十三为上和,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二为次和,十二、十六、二十七、三十四、三十八为
  下和,若太乙、天目立阴阳位,而算阳多者,利为客;阴多者,利为主。更须考其深浅,以明胜负也。
  【推太乙式仅法】
  黄帝受命,龙马负因而出河,因体其象,而制太乙式,体有三重,上青法天,下黄法地,中体像人,即天、地、人三才悉备。天有十二辰,地有十二次,四维、八门、九宫、十二神,咸有象焉。
  《经》云:运式之仪有八;一详太岁所在,欲求计神,故先详之;第二详太乙所在宫,以立监将;第三详何神为天目,以置文昌、始击诸神也;第四详何神为计神,以知主客计;第五详何神为始击,以计神加和德官,求文昌所临宫,以艮为鬼门方,求幽冥吉凶,故加和德而计之;第六视天地二目各在何所,求主客之算,第七详置算之数,以定主容大将之官;第八论主客置算,若得十,置一;若得二十四,弃二十,置四,余皆以例而推之,各视天目所在宫而行算。若天日在正宫,则按本数。若天目间神,则加一数而行算,至太乙宫止矣。
  假令太乙在九宫,大义为天目,后大义一算,地主八算,和德三,高丛四,计得十六。余仿此。
  【推帝王年纪法】
  臣希明自周厉王三十七年甲子为上元,至大唐开元十二年甲子岁,通计积一千五百六十一年矣。
  周厉王三十七年甲子入第一纪;
  周幽由王五年甲子入第二纪;
  周惠王二十一年甲子入第三纪;
  周桓王三年甲于入第四纪;
  周定王十年甲子入第五纪;
  周景王八年甲子入第六纪;
  周敬王四十三年甲子入第一纪;
  周咸烈王九年甲子入第二纪;
  周显王十二年甲子入第三纪;
  周赧王十八年甲子入第四纪;
  秦始皇十年甲子入第五纪;
  汉文帝三年甲子入第六纪;
  汉武帝元狩六年甲子入第一纪,
  汉宣帝五凤元年甲子入第二纪;
  汉平帝元始四年甲子入第三纪;
  汉明帝永平七年甲子入第四纪;
  汉安帝延光三年甲子入第五纪;
  汉灵帝中平元年甲子入第六纪;
  魏齐王正始五年甲子入第一纪;
  晋惠帝永兴元年甲子入第二纪;
  晋哀帝兴宁二年甲于入第三纪;
  后魏太武元年甲子入第四纪;
  后魏太和八年甲子入第五纪;
  西魏太武文统十年甲子入第六纪;
  随文帝仁寿四年甲子入第一纪;
  大唐高祖龙朔四年甲子入第二纪;
  大唐开元十二年甲子入第三纪。
  《太乙金镜式经》卷三
  【推掩法】
  《经》曰:始击将临太乙宫,谓之掩。岁计遇之,王纲失序,臣张君弱,宜修德以禳之。盖掩袭劫杀之义。若掩太乙在阳绝之地,君凶;阴绝之地,臣诛。掩主大将,主人算和,吉;不和,凶。参击之胜。
  【推击法】
  《经》曰:太乙所在宫,客目在太乙前一辰,为前击;在太乙后一辰,为后击;在太乙前一宫,为外宫击;在太乙后一官,为内宫击。所为击者,臣凌君卑。凌尊,下凌上,僣也。岁计遇之,将相相伐之义也。
  【推迫法】
  《经》曰:前为外迫,后为内迫,为上、下二目,主、客、大小四将,在太乙左右为迫。王希明曰:上目无迫。若下目在太乙前一辰,为外辰迫;在后一辰,为内辰边;在太乙前一宫,为外宫迫;后一宫,为内宫迫。宫迫,灾微缓;辰迫,灾急疾。岁计遇迫,人君慎之。
  【推囚法】
  《经》曰:囚者,篡戮之义也。若文吕将并主、客、大、小四将俱与太乙同宫,总名曰囚。若在阳气、绝气之地,大凶;若在绝阳、绝阴之地,自败,臣受诛。若诸将与太乙同宫,或近大将,谋在同类;近参将,谋在内也。算和者,利;算不和者,谋不成也。
  【推关法】
  《经》曰:客、主、大、小将目相宫齐为关。王希明曰:关之为义,但将相怕忌之事,不及于君也。主、客、大、小将同宫数齐,皆为关日。
  【推格法】
  《经》曰:客目大、小将与太乙对宫为格,言政事上下格也。若在阳绝之地,又与岁计遇格,不利。有为所格者,格易之义也。若格太乙者,盗侮其君。主、客算不和者,必败。
  【推对法】
  《经》曰:下目文昌将与太乙冲而相当者,为对。若下目相对之时,皆为大臣怀二心,君逐良将,凶奸生,下臣欺上。
  【推四郭固法】
  《经》曰:四郭固者,文昌将囚,大乙宫至,大将、参将又相关。或客目临之,或容、大、小将相关,皆四郭固也。主人胜固者,凭胜不利,先起四郭之固。岁计遇之,主篡废之祸,利以修德禳之也。
  【郭杜法】
  《经》曰:四郭杜者,为客参将与文昌将,并主大将与容大将并兼之掩、迫、关、格、提挟,以出兵,为闭杜不通,及谋诸事不成。岁计量之,无大祸也。
  【攒擒攒法】
  《经》曰:执提者,为开、生二门合冲,皆为不利。名为执提,对为提格,岁计遇之,不可举事。所谓开、生二门合冲者,假令开门为直事,不可与开门合冲;生门为直事,不可与生门合冲,大凶。伍于胥曰:三门皆不可与太乙相冲。
  李淳风云:客、主两将或一将而共太乙,挟客、主目或大、小将于正宫者,为提挟。若客、主二目临间神,客、主二将拱太乙,挟二目于间神,谓之挟闭。主人虽见提挟而在内,犹可战。自一至四为内宫。若囚死在阳绝气者,虽在外,亦凶。客虽提挟而在外,犹可战。自九至六为外宫。若在囚死及阳绝之地者,虽在内,亦凶。岁计通提挟,凶。客、主有内、外迫者,不利先起。张良云:客目大将、参将挟主目,客胜;挟太乙,先胜后败。主计目
  囚迫太乙,客胜。
  【太乙三门五将立成胜败钤】(省略)
  【推主客相关法】
  古者言太乙主客相关者,以林虎、渊蛟而为喻。盖取势不两立、物无双存之义。大抵与敌相遇,事不得已,当看客关得主人,则客胜;主人关得客,则主胜。皆用日计纳音以决之。所谓关者,取五行相制之道也。假令高丛为地目,木神也;太簇为天目,金神也。金制木,此为客关得主人,客胜也。假令阴主为地目,土神也;地主为天目,水神也。土能制水,此谓主人关得客,主人胜也。
  【推主客】
  《经》曰:主、客者,先后之理、动静之义也。古法曰:陈兵原野,先动者为客,后应者为主。若安居之势,先动者为主,后应者为客。若得三门具,五将发,阴阳和,称兵所向必克,先胜后负。若三门不具,五将不发,阴阳不和,则不利举兵,宜固守,吉。欲知主、客出入之者,东以阴德,南以和德,西以大显,北以大武,为始发之神,以定主、客所起归之神也。客欲知主,视其算所知也;主人欲知客,亦视其算所知也。
  《经》曰:行师必出奇门,赂地并用其二。古法:人君须出其赂地,及安置诸军者,算十二、二十二、三十二,五将发三门具,乃可出兵赂地,择便处以出军。故曰:赂地井用二奇门者,为出开、休、生三吉门也。
  算得一,出军宜西北,战利东南,背深涧隐匿之地,用方阵,举白旗;算得二,出军宜正南,战利向正北,邪道向西南,背山邑火光耀耀焦之地,用宜阵,举育旗;算得四,出军宜正东,战利向正西,背林木穷迈曲堤之地,用锐阵,举赤旗;算得五,出军宜正北,战利向正甫背积土,负城邑、山林之地,用曲阵,举黑旗。不然,探沟高垒固守,吉;算得六,出军宜正酉,战利向正东,背水泽,堑于丘缨之地,用方阵,举白旗『算得九,出军宜东南,战利向西北,背高山、丘陵、积土之地,用锐阵,举赤旗。今则太乙兵起乡,阵随于地,观方制变,皆算称神,此用兵之神道也。
  《经》曰:置阵者,曲阵为水,锐阵为火,直阵为木,方阵为金,圆阵为土,皆取主、客置阵;次以五行相克而取胜负。不知置阵之法,皆取地形而且之。若地形后高前下,则为锐阵,利以进战,以溃其敌也;前高后下,不便进退,利以近斗,宜为直阵以守之,以疲敌力;若地污邪、不便于战者,宜为圆阵,利以坚守;若地高而乎,宣为方阵,利以四向以通敌也,若左右势高,则宜为曲胯以吞敌。若死顺其向,则吉;若地反箕拘,则凶。今则太乙兵起之乡,阵随其地,双方置变,运变称神,此用兵之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