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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太上天壇玉格下
  諸行伕官,斷遣鬼神,並合依女青天律治罪,務在從輕。
  諸行法官,不得綵繪三清五帝,只宜單天存想,上香,然後入壇。
  諸行法官,凡治鬼神,許為解釋,使人鬼分別,不得輒以私滅形,徒流到府校勘。不盡罪名,法官受之。正義曰:治祟當寬,先諭逆順曲直。如不聽,然後依條行遣。伏而舍之,亦是陰隲。如遇寃對,當與解釋,為之鍊度,或誦經之類,量輕重行移,勿治以法。神吏亦不考之。
  諸行法官,常施符藥,及以財物飲食隨力施惠孤窮,其法甚靈。正義曰:符藥當相依而行。如許旌陽如意丹,紫庭追癆符,神號鬼哭散,迥車畢道法中有靈丹之類,皆是不容缺者。如俗法號呼叫敢,叱暍神將,當空訛妄以聾世人。
  諸行法官,須晨昏入局。未到入局,財入靜室集神。即不得醉酒顛倒,六神舍去。
  諸行伕官,遇致齋日,當獨寐蔬食,須密室沐浴更衣,不觀色,不邪聽,手不拈穢物,足不踏厭地,口不惡言,身不染婬,心不恨怒,此之謂致齋。如北斗上真降日,合自前一日齋,五更行事。
  諸行法官,見神霄上吏。雷部大神,太乙神機院元帥主者,須瞻禮,佩印式行事,方可移文行遣,與天心天樞考召諸階法事體不同。所犯各遵天禁所犯,許坐壇將吏奏罪。行文牒劄子,須要書名押字使專牒上,於年月日後書:奉太上勑,符到奉行。牒引後稱:雲程有限,立伺報應。緊急事云:火急奉行。即不得妄稱指揮,及罪有所歸等語,令法官促壽。功曹引,不得書名。
  諸行法官,不得兼祀巫鬼五通等神,喫菜事魔。未受法前先事邪神,限一月日自首。
  諸行法官,不得吊喪送死,飱鬼食,係供亡齋果之類,則神吏三百日不復壇,罪註黑簿。持心喪及五服,具狀投本壇,給假一百日止。誤見屍,及一應觸穢,即日解之。有解穢法。
  諸行法官,非大祭祀,不得故殺生命,及籠食射獵採捕。皆犯正戒,神吏舍丟。
  諸行法官,無得輒入係劫神祠,下拜鬼神。正義曰:凡曰鬼者,不必幽魂冥爽,祠廟之不係天職者,皆鬼耳。身行天法,求靈五通等神,至為神廟主者迎引眾會,或為謄詞醮祭,皆犯譴也。
  諸行法官,凡判符語,須用經句,咒語不得妄書。俗言鬼不伏,符不靈。正義曰:正如前條內不得寫罪有所歸之類是也。如判雷狀,不得違慢,則引咒語云:如違吾命,如逆上清。如判不隱蔽狀,則引靈寶經中云:不得容隱;如判度脫狀,則引救苦經祥煙塞死戶之類,是也。
  諸行鍊度,須鍊自己九玄七祖,亡過法友,超度仙形。鍊度須得隨業受生,如在地獄伺方鍊度他人,不然則無功。經云:救度五百人,不如救一生人命,其功又大也。正義曰:鍊度事甚長。右自己先亡不度,何暇度他人。身無水火,不識玄牝,而以符篆宣讀,眩鼓耳目,幽魂不得霑惠,爐池空費,水火陰譴何論也。
  諸行法官,凡行大法,或興起雷雨霹靂,誅龍伐廟,欲發遣雷將,須依式手執都管雷公印,或五雷使院印。如無此印,雷神不行。
  諸行法官,不得學燒銀變庚術。《金鎖流珠》:若陰功濟人,方條許之。
  諸行法官,不許供養三界混元圖,為上有三清,下有五殟五通不正之像。
  諸行法官,立壇處,宜用凈土安三層,或五層,至九層,皆同守壇符,壇下四靈符,方成壇界,千兵拱衛,萬鬼潛消。
  諸行法官,須要度師一位香火,如度師亡過,三年歲節,依法鍊度,綵繪度師供養。三官奏降福祥。
  諸行法官,斷治鬼神,不得倚權勢氣力,輒將為禍鬼神重科情罪,比常法加二等,許城隍司奏,仍許鬼神越訴。
  諸行法官,不得以嗔怒禁人年命,及於酒筵作戲,助人笑樂。
  諸行法官,不得竊人法書,盜人印文,及不得將人法籙改名佩受。
  諸行法官,行事輒有故礙,聽以法詞宣代奏報。非身役疾病而怠,俾為什宜,天曹奏論如律。
  諸行法官,所至許帶符印隨行,在處稱行司。
  諸行法官,要差使天兵將吏,與嶽兵不同,須帶神霄驅兵印,一曰天蓬印,其兵方去。天驅北極二院上清雷部等法,靈寶法,亦然。
  諸行法官,不得關借嶽兵。稍不祭祀,反為禍端,於鄰近,或見怪異,皆嶽兵也。古之得道宗師,未常有請嶽兵者,當奏請天將靈官,輔正除邪。若用嶽兵,將來法官命終,流入鬼道。
  諸行法官,不得飲酒後行法治祟,書符篆籙,即無靈驗,仍有罪愆。若茹葷,遇有急難,許以水凈口書符,受狀者同。正義曰:酒亂正性,書符竅專,以炁為主,故禁酒戒茹葷。治祟尤不當醉,醉則多怒,必誤有訣遣,故神吏不應。
  諸行法官,遇人有宿世寃家,牽債取命,不得擅行央遣收禁押送之類,只可將患人姓名收遯式中,即許黃籙大醮,請宗師將冤魂鍊度仙形。若輒遣之,必遭天譴。正義曰:此即與前治鬼神罪許為解釋條中旨意一同。
  諸行法官,須修大功五件。一、見婦人生產無人安著,即排一室與之。二、病人無湯藥,則濟之。三、死未有棺木,則惠之。四、男未婚。五、女未嫁,即多方振德。此五者,不惟行法有靈,兼得名繼仙班。無力者,勸人為之。
  諸行法官,見遺骸,必擇地而葬之。更能與其鍊度,獲福無涯。
  諸行法官,遇水旱蝗疫,欲求感應,須先具奏上天,乞曲赦一方之民,宥逆天之罪,據鄉老投詞,齋戒行持,方獲感應。
  諸行法官,左手常要清凈,勿拈穢物,印訣有靈。
  諸行法官,斷治解治鬼神,只許解雷霆都可、蓬萊都水司,依法施行,不得解五雷使院、玉樞院。此二院乃掌握樞機之所,非治罪司府,法官犯者招譴。
  諸行法官,將祕訣咒語傳弟子,若弟子忘失法書,忌記口訣,是無法分,度師不許再行指教,即犯泄漏罪。
  諸弟子,傳法初,將投詞,須齎香信,詣度師壇焚香拜投之,於月內敷奏。若出月,報應遲。
  諸度弟子,須擇有道德忠孝之人,不得觀他氣力,妄求財物。其受度弟子、當依儀辦鎮信,止用羅絹,不拘匹數,信金祿米白監不拘多少,凈蓆一領,凈衣幾件,鏡一面圓者合格。已上皆隨意以謝,度師不得以多少生喜怒。其受法官,當自度貧富,亦不得輕慢滅裂,如此所犯,名註黑簿。
  諸受弟子法後,不忠不考,漏泄背師,所犯天條,即具事奏天主,用收兵符,抽回將吏。知情不告,即與同罪。如弟子在遠,俾徑奏真武,乃賜紏察。或會同城隍司報應備奏,自有回降。歲歲如之。
  新補法官,習篆天符,星斗印,罡步之數,以金玉香水板書,即時以香水洗脫,棄長流水中。違者徒。
  凡書符用印式,須密室中,勿令妊婦、鷄犬禿形物、不了人見之,必為天官紏察。正義曰:凡曰忌者,應非本靖人不可見。婦人身多穢一物觸犯,宜勿令見,不專忌孕婦也。
  凡書符,用五月五日午時書篆,取天澤水書,乏,即用長流水。
  欲傳法,投狀批判訖,起退詐心,罪及九祖。
  以正法妄傳非人,希求財物二或得財中悔不傳者,徒。假以他法影射者,徒。
  以法翫視鬼神者,徒。
  以法陷鬼神者,徒。
  神將遇有急缺,許於遠近神祠借兵差使,不得過五百人。幹畢,犒賞奏功發回。
  急切飛奏,限兩時報應。緊切,限一日。次緊,限三日。常程七日。
  凡諸奏狀,當用真字。關引文移之類,亦合真書。奏不真即不達。俗書鬼神不受。賚竈二字,葛真人誤書獲罪,事出《遺真錄》。正義曰:竈誤為竄,齎誤為賚。
  凡寫奏狀,合高一尺二寸。天垣玉尺與雷部禹尺同。
  行法奏狀符牒用印,合依神霄奏狀,連黃一印,真司年月共一印,三印如品字。關引剖子一印,奏狀封皮用印頭亟臣字,申狀封皮印謹字。奏章設醮不得燒沉檀香。
  凡上真天職,乃上帝所賜,非人間封勑也,中下界鬼神乃受之。不許增减字。世人妄加稱號,添為真人,真人為真君,及呼為菩薩,不知輕重,上瀆穹天,招大譴也。
  諸稱泰山東嶽是二所,不想于今多稱泰山東嶽為一局,靈官功曹不敢領去。凡奏五嶽五帝,法官當依式書奏。經云:在天為五帝,在地為五嶽。正義曰:此正指言五方帝。按今嶽帝皇宋方進帝號,恐非古五帝。又按路真官儀,或云天心正法舊儀五嶽皆以公侯,自宋朝加封帝號之後,法官相承,改用申狀。則五嶽不奏,古已有文,當俟高識之士詳攷。
  上天無考召院及考照院,止有考鬼神一司。後人誤稱考照事,又撰造考召印。如此行移,安能靈驗。正義曰:《金鎖流珠三五斬邪引》稱考召推官。
  法官道士籙官、過齋素日,不得用乳酪及砂糖入食。地官紏錄有罪無赦。
  經云:一切上真天仙神將,不附生人之體。若輒附人語者,央是邪魔外道,不正之鬼。多是土地及司命能作此怪。行法之士當審察之。
  諸提舉城隍司社令有過者,具奏北極取旨,三官斜察,關驅邪院施行。
  天蓬元帥諸法,主帥有神尺天書符印,行雷法能參同其法,甚靈。
  凡治疫,須仔細辨認。若上界使者,天瘟也,宜設醮奏章謝過。若東嶽使者,當奏五帝醮謝。若是客殟流毒之鬼,即用法驅之。神霄雷部,自有斬邪之法。
  凡古年伏屍精怪,亦能食人妊孕,可用太乙符斬其怪,差六甲童子保之,即復成胎。又有伏屍久,能姦人婦女,招引五廟惡鬼,盜財物。衣服飲食及造酒醋有壞,皆此物也。
  凡民有事告訴,法官受接不行,雖行而苟簡,及妄入鬼神罪者,杖。不候告而別指事故行遣者非。
  戊日不得燒香行法判狀開印。正義曰:雷法多用戊日,而禹步雷光印又以戊日刻之。天師指迷歌曰:法印卻於戊日雕,天雷尤禁不教燒香,蓋此法家之所宜詳攷,高識之士,固不待疏。
  紫微真人曰:印有六一天樞院印,管轄三界,總攝萬天。天尊上帝凡有宴遊等,符命劫平章代判,勑下萬天三界,均召萬天天主,關聞神靈,同會玉京擁駕護輦。凡使持符飛命、則使三元考召君,飛符聖帝,常使三官五嶽,十一曜、二十八宿,三元將軍,四聖天帥,諸天天主,四府三君,十大天王,五方星斗。此乃是萬天都總之印,不在人間之行也。
  一、北楓騷邪院印,乃驅邪院所行章表封印等。
  一、都天大法主印,乃院中行印符牒關劄等,與考召主管印通用。
  一、考召主管印,兼在正法中行使。
  一、黃神越章印,乃修真之士出入佩帶,守護其身,別是一法。
  已上六印,祖法有之。其餘皆是後來得道聖賢撰篆,分派流通行使。
  法印後不得刊上下等字,及花押姓名日月等事。須求上天所降天篆刻于印背。無背文法不成。如用柄不用柄,合依元降印格,不得重緣花角。仍須用橫木板雕。世間朱記,亦不宜直造,皆係逆法也。
  凡諸印文,須是天篆,或雷文,龍章鳳篆,與凡篆不同字。雷匣印文字,速達上天,中下界鬼神見之即時奉行。世人不曾經師傳受,只聞印文,便以凡篆刊造,不惟招譴,且無靈驗。
  天部霆司印,其印八角,按八卦。用七寶鑄得此印者;可召丁神雷將。此印乃漢天師有,世人罕得之。
  黃神越章有二印,各有天篆背文。世人只有黃神背文,便為越章背文,非也。二印默誦其背文,即拜章之始。
  諸拜章,頭出陽神,帶式於中,左佩越章,右佩黃神,腰懸天部霆司印,頭戴太一真符,懷六神印,佩天童經,指引魂魄,方可拜奏。不然,過罡風世界,魂為鬼食。仍擇無忌之日,世人存陰章,道經不載,亦無報應,亦無所忌。
  諸家鍊度,必有朱陵火府印。欲逕達章表,須得玉清通章印。發醮牒,用太玄都省印。籙壇,用元始萬神印。雷法,用天部霆司印、都管雷公印。玄靈式,北斗玄靈印。太乙法,神機院印。元老法,上清仙都印。天樞法,須得火鈴童子印。玉笥法,玉寶都司印。大統兵法、用飛捷使者印。已上諸法無各印,法不成。宜訪道求之。
  法印自裂成文,法官主有大災。印或作聲,主盜賊水火非常之事。宜急避之,則吉。
  欲修真,先逐三尸九蟲,若不除之,功行不成,心神散亂。若行內丹玄門火候燒丹者同。
  海南多檳榔,以蜆殼灰樣葉合食之,名曰雷厭,佩籙行法之士不可食之。服之法不靈。醮會中有食者,天神不降,大招瘟疫,損五臟。石榴名三尸漿,檳榔日三尸果。二物病人,食之引鬼入腹。
  諸供養果子,須用時新,仍須圓者,不得截破。供果不用石榴、紅蕉、土瓜,花不用鷄冠花、石榴花、佛桑、長春葵、妖艷有刺者。
  祭斗祭雷供養之物,不得與他人食之,神怒。如自食不盡,投流水中,或埋巽方。同壇法眷,方許共食。
  凡燒文字奏牒,須以水火既濟後,以水灑之,諸香安於其上。
  行雷法須先受雷部《天童經》,誦五千四十八卷,後使‘雷部,隨口應驗。此是雷法本經也。經要六十八句者,正出漢天師雷匣。
  行北斗玄靈式,先念《北斗玄靈經》五千四十八卷,吞斗中真符四十九日,仍自寫斗經一卷,每日持念,行之大驗。
  行靈寶大法,先持讀《度人經》五千卷,方可用事。
  雷法有二門,一正一邪。天雷龍
  雷神雷水雷社令雷,兵有四司,此乃正法也。天雷地雷妖雷鬼雷及用嶽兵兼行,此乃師巫邪法也。
  凡聞雷聲,即焚香助威請炁,如寢間,叩齒存神。
  應鬼神各有所隸,自可摺伏。木下之鬼術下三郎之類,當祭奉木郎大神。山魈五通,當祭奉靈官五通。各有祭法符印。天魔外道,當祭吞魔食鬼大將。諸精魅惡鬼,狐狸,陰陽之精,水怪蛟蜃,惟癸丁神。禱雨祈晴同。
  自古得道宗師步罡者,獨步北斗罡。
  行一切大法,祭風雷,拜章,攝召,破廟斬邪,無有不步斗者。有斗步,有步斗,凡用一事一斗主之。步斗有九名,一曰飛步斗二曰靈昇斗,亦曰靈身斗,三曰擊魁斗,四曰出斗,五曰入斗,六曰合緯斗,七曰披斗,又隨罡斗,八曰指罡斗,九曰豁落斗。皆不離北斗。依式步罡藏魂,不然謂之尸步,必為邪所侵,為斗所滅。如奏事則入斗,用事則出斗,陰陽斗後人所傳,但仰觀天星陰陽日,未常反覆也。豁落乃奏鬼神隱逛用之,別不可用。經云:斗要妙兮十二辰,世人只知九步內三星,不知所止。兼星斗在天,豈得為人所步,儻無師法,不惟不靈,亦招譴。
  諸大醮,上天星辰日月天真前不得燒紙錢,觸犯上真。中下界鬼神及家先土地,方可用之。古本無此法,漢天師始用法咒化,賜下界鬼神,出在洞神籙。若發雷神,黑紙速行。
  紫微真人曰:符有九:
  一、三光符,一、真武符,一、天罡大聖符,一、三官搜鬼符,一、鐵扇符,一、九獄符,一、安胎符,一、催生符,一、斬邪符。
  三光符,乃香符第一道也。能驅一切邪祟故氣,治厭炁,治一切病,破毒塊鬼胎,斷尸癆,除瘟瘧疼痛不可忍者,及十八種奇疾,並誤食毒藥蠱毒,符到立愈。其炁吹噓亦然。後學但知符名而已,其謬有八,不識天罡者一,不識三光真君者二,念天罡咒不全訛謬者三,不識加臨者四,不識炁之詳者五,不曾受三光籙者六,不知符竅者並隱祕者七,不知書符之時者八。不能通,即無驗矣。欲知其驗,但將蒸餅吹之七七遍,其色如丹。久而自然,其靈尤驗。細圓如芥子大,與人吞服,曰三光丹。書符於五更投井水中自沸,愈其驗也。
  大醮及建黃籙建壇,惟南斗北斗真武前不得用酒三獻,時以棗湯代之。
  又《南斗經》云:供養之具,煎棗湯細茶,不須酒脯。蓋南北二斗鍊鑄魂魄之神,畏觸。據經云,用元酒者井水也。世人用酒,皆非。祭雷當用酒肉,血食之神。正義曰:醮之用酒,其來久矣。遽徹去之,於人情或未安。當如用三獻之際,南北二斗及真武之前不用酒,棗湯代之為是。
  諸行醮人,不曾經宗師授行黃籙院事符券,及黃籙院印,不許主行。犯者風刀考身。齋主請行,罪亦如之。
  應設黃籙及羅天大醮,合依科請功曹直符使者,若入局,宗師則置一位,與功曹相伴,如人問客禮。不得撰寫功曹姓名,據坐按劍叱喝。
  奏醮青詞,只許謝過,不許祈福。若書寫不合格式,牽引文華,字畫不真,干犯觸穢,功曹不敢遞去,三天亦不受領。已上醮官各受大不恭罪,三官考錄,徑奏三天。
  燒奏青訶,須於二更內。若至三更,即時日不同,亦不達上天矣。
  應設醮位及安壇,須以右為尊,左為次。自古皆以右。京師太乙宮奉安聖位,宗廟,皆以右為尊。
  應設醮不虔,高功與醮主同罪,散眾减二等,知情者同罪。
  應黃籙建壇,並限四十九日前奏請。黃籙九幽醮前期十五日開化,二十一日申奏。
  應追度亡魂,聽差本壇神吏玉女,引導到壇,功成保奏。初等法官關當處土地里域真官,如律,應取會亡魂,先期二十日下合屬追取。
  凡一切亡魂現形,須是事內,飛奏上元崇明宮,次申朱陵火府,用天部霆司印,無有不到者。
  應召魂旛以七尺八寸,年踰本數,增以赤帛黃絹,不過七寸,雖多並止此。
  應奏三清、四帝、太乙、泰玄都省、
  天樞院,並差功曹。上界星宰天尊道君真仙,中界嶽瀆名山大川,地、嶽水司等處,差本界直符使者。違程準律。
  應醮奏於三清玉帝,座傍列採訪使者一位,餘不得近帝座。
  諸行醮宣儀巧求韻美,奏上乖訛,立壇不正,論以越等,不依科律准罪。
  受籙之士但欲職高而金寶效信,受上品法籙,殊不知經中分明稱載,法-與籙相背,則不靈。如行天心法,合受三五都功籙,行雷法合受高上神霄籙,行靈寶法合受紫虛陽光籙及靈寶中盟籙,行天蓬法合受北帝伏魔籙,行六丁法合受九天玄女籙,受玄靈式合受北斗籙,行天樞法合受上清迴車畢道籙,趙侯南法合受趙侯籙,行出神入夢法合受盟威籙,行三官法合受三官籙。已上諸階,皆以本籙為職。法籙相違,社廟切笑。正義曰:南亦正法也。今之所謂南法者,假趙侯為邪法也。
  法官誤染一切穢觸,須沐浴,用桃皮桃枝葉入水同煎成湯,令溫,入湯內浸洗,即不得洗耳。此水能蕩一切穢惡。沐浴訖,甩大解穢符於炭上燒,以醋澆之,法官於醋烟上行過三轉,百厭盡滅。若一切人市利不興,行止滯塞,或被邪巫神厭住,但用此法,即時解散。
  行法家內或法壇忽見怪異,揚沙飛石打人,屋宇見人影,或撒血現形,火焚宅舍,夜多怪夢,或稱上真降駕,憑附生人、不能治者,亦是傳法不經明師,參傳名籍,不曾飛奏神霄,遂為天魔外道五路大鬼侵入法壇。又兼行法人愚昧前後,不辨明邪正,不曾參究玉格,不曾依式安壇,遂為五通山魈所害。乃兼行法不曾積德,濟施貧窮,不曾鍊度祖先,及違背師訓,三官校勘,罪奏上天。又被嶽兵奏帝獲譴。又是不依科教,妄行醮告。已上犯者,急投一大宗師求哀懺悔,即止。不然,身受毒瘡,三年家破人亡。
  奉道之家,或法官住宅,見龜蛇相纏,切不可妄稱真武降靈。經云:龜則陰而無雄,遇蛇則交,物使然也。
  法官家有蛇出現,主有哭病不祥事,宜書七煞符、本命真符,鎮之以式,加臨醮謝,吉。
  凡見怪異物心不以為之怪,則其怪自壞。更能虔告真靈,即無妨礙。
  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
  正神
  諸正神不得受民間詞訟,違者徒九年。
  諸正神非天地八節,不得受民間祭享,違者徒九年。
  諸正神不得受民間禱祝,妄興禍福,違者徒九年。
  諸正神妄受民間咒詛,以致病於人者,處斬。損一人者,滅形。
  諸正神非八節妄受民間財物一文以上者,處死。
  諸正神受勸命血食一方,只得守護境土,妄興一毫禍及於人民者,針决充替。放邪神娌鬼剋害其境土方隅之民,徒八年。同作情意放者,加一等。受其財物者,處死。
  諸正神,有邪鬼神入其境土,仰捉縛,具狀送至東嶽收管,違者徒三年。
  諸正神受行司法官文牒,或指揮,而不奉行者,針决。故意違者,處死。
  諸正神不得勑命而往民間行禍,處死。
  諸正神部下所管神吏不得放令出入,侵害良民,違者徒九年。知而不戒者,處死。故違令者,並各分形。
  諸正神不能守境土,以致鬼神為一方之災,生民具狀赴行司申論,法官遣符之類,到彼所在,而不同力追捉者,針决,流七千里。故意放令走竄者,處斬。
  諸正神雖不為生民之害,而變形作怪,弄影喚人者,針次,流九千里。因而驚人者,分形。
  諸正神拒逆法官,依神吏抗法條斷罪。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惡人逆鬼侵害生民者,仰擒縛送至行司,並具狀申說惡人逆鬼情罪,待憑誅治。違者,以其罪罪之。
  諸正神妄變形影,婬亂生民男女者,分形。
  諸正神方隅,有非命不合死生民,收管拘留所治,待憑院司追取。或具狀申說者聽。違者杖一百。
  諸正神所管界分鄰境相接之處,有鬼神為生民之害,仰同力追捉,或具狀申說。謂以鄰境相接之處所管而相推托者,各針决,流九千里。有一人首先訴者,原赦。如已被獲而方告者,仍加罪一等。
  諸正神盜殺生民,拘留部下驅使,他日以非命供通者,分形。
  諸正神所管方隅水旱盜賊,人民流離者,仰詣束嶽申說。違者杖一百。諸正神被行司文牒抽取吏兵或亡人者,火急部署押送前去。違者杖一百。
  諸正神文牒到而不遵行者,加一等。故意推托者,處斬。
  諸正神犯罪而諮告,欲留行司驅使者,仰法官封案,係籍使喚。如是再犯,檢案斷罪。
  諸正神相爭鬭,詣行司申諭者,仰法官原情斷罪,重作施行,免致後來相効,侵害良民。
  諸正神,民間寬枉者,仰即時具狀申東嶽,以憑追取,不得妄受詞理。違者處斬。
  諸正神候得勑命,往民間行疫者,仰去彼人家,入土地門丞戶尉竈神狀,並示下勑旨,方得入去行疫。不得久住過三日。違者處死。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不迎送者,徒九年。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迎送當前唱諾者,為之犯節。違者處死。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生民合死,被陰司追取者,仰責取所承受鬼使文狀,方得交付前去。違者流二千里。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惡人逆鬼,毒蟲猛獸,而不申說者,仰鄰隅神具狀詣行司告,以憑差神吏追捉。如是上界巡歷訪聞,或行司報應而知者,並同處斬。
  諸正神非正月一日不得上表,違者杖八十。
  諸正神所管方隅,有法官行司,犯罪减三等。初置行司者,轉三官。恃而作過者,準前律。
  諸正神犯罪,至行司律所不載者,仰法官以人情推原斷遣。只得失入,不得從輕。
  土地
  諸土地受勑位據一方者,係主管一方之土地,一隅者主管一隅,一宅者收管一宅之鬼神。違者徒九年。
  諸一隅土地主管一隅,若隅內土地妄興禍福者,徒三年,當時落職。隅主知而不舉者,同罪。
  諸土地放祟入宅,侵害民人者,與鬼同罪。
  諸土地守鎮宅宇而宅神不和者,處斬。
  諸土地非八節而妄興禍害,希求財利祭享者,分形。
  諸土地與外鬼神通同作過者,處斬。
  諸土地遇法官差使違犯時刻者,處斬。
  諸土地欺陵生民先祖者,仗一百。因而求財物一文以上者,處斬。
  諸土地婬亂人家男女者,分形。
  諸土地遇人家生民病苦而投行司,請符水者,見水神前往而不宣力者,處斬。
  諸土地被生民病苦,法官行司斷病人家,呼召不到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到病人家而不迎送者,針决,流三千里。
  諸土地守鎮宅宇,見宅內邪鬼潛伏為害者,仰捉縛,送至一里土地行司斷罪。若情理重者,一面送至一方一隅。若聽知而不捉者,處斬。
  諸土地方隅之內,被無知生民立婬鬼神廟宇,而不具狀申論者,杖一百。知而相底蓋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出入而不急報諸司者,杖一百。
  諸土地,關行指揮,得回申而不詣諸司者,針决落職。
  諸土地有功於民,無過於物,年月已滿,差官替代,任入陰司出官。
  諸土地遇法官道士關牒諸司而不奉行關報者杖一百,召而不至者處斬。
  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而有揩磨污損者,針决,流三千里。
  諸土地無故出遊者,杖一百。
  諸土地出遊而侵害良民者,針决,流八千里。
  諸土地承受《女青詔書》抽取亡人魂魄,至陰司所在去處,而不押送亡人到所修道場,處斬。雖押送所在沿路脅迫亡人,乞覓財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土地頒行文牒而請委有阻節,
  即時回申,待憑依墨勑斷。違者處斬。
  諸土地犯罪律不所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竈神
  諸竈神妄以其火與生民燒香者,杖一百。
  諸竈神香煙亂奏事者,處斬。
  諸竈神守鎮宅宇,放祟入宅,而與土地相爭者,處斬。
  諸竈神二月八日受法官祭獻畢,仰具狀申謝,違者杖一百。
  諸竈神若以生民侵恨妄有加禍於所居之人者,針决,流八千里。傷人者,分形。
  諸竈神遇民間修其宅宇,仰拘留部下七十二神將吏入安置,修茸畢,方回歸位。
  諸竈神犯罪,準土地律。
  門丞戶尉
  諸門丞戶尉守鎮門左右者不得出入。違者杖一百。
  諸門丞戶尉妄有出入,而邪神婬鬼入宅者,針决。
  諸門丞戶尉放邪鬼神入宅,尅害生民者,處斬。
  諸門丞戶尉乞覓外鬼邪財物,放入宅剋害所居之人者,分形。
  諸門丞戶尉,若彼所居之人先亡遠祖歸家受齋祭者,須得審訂是否,方得放歸。違者杖一百。
  諸門丞戶尉同竈神土地常切覺察,不得放鬼神入宅。如是鬼神侵害良民者,一例處斬。傷人者分形。
  諸門丞戶尉犯罪,並準土地竈神律。
  諸宅神犯罪,準土地竈神律。
  人死鬼
  諸人死鬼往來陽界侵害生民者,處斬。
  諸人死鬼未得托生者,常仰陰司收管,非天地赦日、八節歸往凡間者,處斬。
  諸人死鬼非死日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諸人死鬼非追修遷拔而歸其家者,杖一百。
  諸人死鬼妄以生前讎隙復連生人者,處斬。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生前自非命死,注訟生人者,處斬。
  諸人死鬼無故往親戚同族生人家者,處死。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妄入生人夢寐,見形作怪者,處斬。因而婬亂者;分形。
  諸人死鬼剋害生人,要求對物者,送下九幽鬼谷關收管。雖生前有夫婦之親,死後求其妻,或妻死求其夫,相形夢寐者.準前律。
  諸人死鬼生前兄弟父母之親,死復復連尊長者,分形。復連以下者,處斬。
  諸人死鬼生前無知,妄禱邪神,已至枉死,枉死妄欲生人充替者,分形。及牽生人令邪鬼神追攝者,並為鬼神分形。
  諸人死鬼為禍於人,被擒至行司,而便供通指詣,實,减二等,相拒正法者,付逆鱗將軍,令萬死萬生受罪。
  諸人死鬼妄入人家托為家親,而其實非者,處斬。托為正神者,分形。
  諸人死鬼意欲剋害生人而難近,返損傷牛馬之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諸人死鬼生前有冤柱於生人,已經陰司决斷,而再投行司申論者,不得受理。一面留住行牒,下地府抽案,特與奠簡,送上南昌鍊魂托生,及罪輕重,而父母兄弟妻子良朋善友親情具狀申雪,明其罪咎,欲令其托生者,聽。
  諸人死鬼前生造作寃債,後經歷諸司受其大苦楚,只得領受,若委有牽引生人,及未識為識未親為親者,未有讎隙而妄以為有如此之類者,陰司不得受理,逆者處斬。若受理而處生人者,並各分形。
  諸人死鬼魍魎於陽界遇法官而不回避者,處斬。若求行司遷拔者非。
  諸人死鬼被他人設夜齋遷拔,而受葷酒,前赴醮壇者,處斬。
  諸人死鬼生前非命,死後求生人替換者,處訢。傷人者分形。
  諸人死鬼犯罪律所不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免致復連生人,綿綿不絕。
  邪神
  諸邪神妄血食於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者,處斬。
  諸邪神妄據人家宅宇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作禍者,分形。
  諸邪神盜據民間廟宇一椽一瓦,並處斬。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物色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人家坐席及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詞理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禱祀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頂首及拜者,處斬。
  諸邪神病禍於人傷人命者,分形。
  諸邪神妄置衙儀出入者,處斬。
  諸邪神妄置牢獄攝生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扣人門戶者,處斬。
  諸邪神空中虛聲喚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往走民間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婬人男女者,分形。
  諸邪神妄引人家鷄犬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令生人夢寐者,處斬。
  諸邪神抗拒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為禍於民,被人申訴,為神吏擒縛至行司,或法壇而不具實告者,處斬。
  諸邪神高聲應對者,分形。
  諸邪神非是着人男女,狂言叫噪者,分形。
  諸邪神偷盜人家財物,將在他人家,或藏留者,並各分形。
  諸邪神或娌人男女隱藏匿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強奪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虛空中拋磚擲瓦於人家者,分形。
  諸邪神擊縛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放火燒民間屋宇者,分形。
  諸邪神入人夢寐以致生人魘死者,分形。
  諸邪神往來於陽界者,送下鬼谷關收管。
  諸邪神以邪法相抗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妄托上真名字者,送下鑊湯地獄,或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千生,不捨晝夜。
  諸邪神偷憐伏家、酒食,以喂人家男女者,處斬。
  諸邪神連伍結黨,侵害生民者,並各分形。
  諸邪神連伍結黨,遏截法官道士文牒者,分形。
  諸邪神着人男女,以致陷身水火而死者,分形。
  諸邪神着生人,以刀斧傷人者,分形。
  諸邪神變形作怪驚動生民者,處死。
  諸邪神因天地大赦而不能改過,仍繼前非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連結黨伍,殺人門丞戶尉土地竈神,以居其位者,分形。
  諸邪神吹口弄影,以邪毒流灌人臟腑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先祖者,處斬。
  諸邪神以邪毒射人口眼耳鼻,而不令辨香臭,不聞聲音,不得視明,口不辨五味者,分形。
  諸邪神被人申論,法官不能盡情根究,遣符行牒驅降而不能改過,走遯潜伏於草木間者,處斬。
  諸邪神雖作過犯,及發覺未發覺,而因大赦,具狀申訴乞入正神部下,或嶽吏兵行伍者,聽。
  諸邪神妄隨生民未往盤合食物,以放毒炁侵害生民者,處斬。
  諸邪神傷一人者,分形。已甚者,付逆鱗將軍斷罪,令萬死萬生。
  諸邪神被拜章醮所請官員,或數未滿,而假托形影,隨從鬼兵者,分形。若其脅迫亡人者,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萬生,不捨晝夜。或以鐵丸灌之,及非法苦楚者,聽。
  諸邪神以生小孩為戲,以致驚恐啼叫者,處斬。未語話小孩者,加一等。或驚死者,法非若楚。
  諸邪神聞生民持經念咒,而不恭敬回心歸正者,處斬。輕慢者,分形。
  諸邪神損害生民樹木苗稼者,處斬。
  諸邪神或作釜鳴並叫門戶,現足出面露形,如此之類,各處斬。
  諸邪神偷盜官私財物,見蹤於生民家,以致陽男生女犯罪者,分形。
  諸邪神以刀斧傷人,而將被死尸及刀斧血之類,到有讎隙人家,以致生民犯罪者,付刀山鐵網地獄勘斷,令其萬死萬生,萬劫受苦,不許原赦。所有犯陽生民,仰諸法官特與遷拔托生。或給符誥勑補充獄官,令其躬自勘斷,以報其讎者,聽。
  諸邪神婬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諸魔王妖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諸邪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山神
  諸山神奉承勑旨守鎮山巖,只得自守界分,不得瑜境主管,違者針决充替。
  諸山神奉勑旨所管之分野,產出仙藥者,轉入仙班係籍。若不能守護,被鬼神採取者,分形。
  諸山神無故離其所治者,針决充替。
  諸山神所管之分野,有生民修真學道,或入山巖絕粒朝真者,仰常切衛護。違者,處斬。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正法至寶之類埋藏於所處以鎮其地,而不能守護,被生民掘取者,處斬。若合仙之人奉命而取者,聽。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瘟氣者,常切收拾,不得放四散損害生民。違者,針决充替。
  諸山澤神,準山神律。
  諸山神所管分野,有惡蛇毒獸者,仰常切守管,不得放令剋害生民。如有此者,處斬。
  諸川澤神,準山神律。
  諸山神犯罪,律所不載,原情定罪。
  井神
  諸井神不能固守宅位,令使生民沒溺及墮井者,處斬。引至令來者,分形。
  諸井神而使邪神魔使令放毒入井水內,針决。因而傷人病者,處斬。呼喚令死者,分形。
  諸井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廁神
  諸廁神,民間修茸而不統轄部下神吏轉入他處,伺修葺畢日,方得歸位,違者針决。傷人者,分形。
  諸廁神妄亂禁斷生人不令語者,處斬。
  諸廁神犯罪,准土地竈神律。
  諸倉神庫神,准正神律。
  六畜神
  諸六畜神不能為生民守護六畜,以致疫毒鬼神侵害,針决流七千里。
  諸六畜神妄亂乞覓神鬼錢物一文已上,放令剋害生民六畜者,處斬。
  精怪
  諸精怪入人家者,斬。
  諸精怪入人家變形弄影者,處斬。
  諸精怪妄入人家,迷人男女者,分形。婬人男女而引至藏匿者,加一等。
  諸精怪輕者處斬,重者分形,不得輕恕。
  山魈木客
  諸山魈木客至法壇者,須得處斬,或分形,絕其黨伍,不得流徒針决疏放。
  諸山魈木客,天赦日亦許追捉斷罪。
  諸孤魂魍魎,有名無姓,有手無足,有影無形,依草附木,侵害生民者,處斬。若尋求托生非苦,害於猪羊牛之類,同。
  水司官
  諸水司官,並依准地司官律。
  諸水司官放魚龍蛟蜃之類驚動生民者,針决,流入陰同獄牢。傷人者,分形。驚人死者,處斬。
  諸水司官放水損害民間堤堰,及傷蕩苗稼樹木者,量輕重斷罪。甚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諸水司官遇生民渡水而放水漲浪吹者,針决充替。損人命者,處斬。
  諸水司官遇法官鐵符欲興雲雨或欲縛龍擊惡獸者,仰即時奉行。違者處斬。
  諸水司官與地司官相論,並各針决,不問道理曲直。
  諸水司官遇行司傳法投龍沉璧,或醮所投龍者,仰即時收之,安置寶藏。違者處斬。
  諸水司官遇陽界天旱而人民往所在取水,意欲起龍者,仰即時具所乞因依,申上取旨。或不申而妄起雨龍者,處斬。或違而不申者,針决。或申而未得勑者先具雨龍者,處斬。或得勑旨而違時者,分形。
  諸水司案吏獄卒等犯罪,並依准水司官律,外更加一等行遣。
  諸水司官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龍王
  諸龍王失其所賜之寶者,處斬。
  諸龍王妄亂震怒,行雲致雨,侵害苗稼樹木,崩土摧堰,剋害生民者,處斬。
  諸龍王不得所係之司指揮,妄亂出遊,及行雲興雨者,斬處。
  諸龍王承指揮行雲興雨而違時候,處斬。放其女子婬迷生民者,分形。
  諸龍王犯罪,准水司官律。
  地司官
  諸地司官,生民壽祿未盡而妄行追攝者,處死。妄受亡人財物,曲法不公者,處死。
  諸地司官被法官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時按察簿曆,而不即時奉行,針决,流配遠廼行司入吏兵伍差使。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關行《女青詔書》,追攝亡人魂魄,仰即時具一宗公案,差官部衛形魂歸赴所修道場,仍與較量善惡,分數過原貸者,即時疏放。若罪及三分者,依公减一分。若原其赦者,差官守護,伺醮壇畢,送至生天臺隨報受生。違者,處斬。
  諸地司官遇法官道士為亡人奠簡遷拔,而不為亡人消罪註生者,處斬。若不合格式而不執用者,非。合格式而妄意艱阻希求財利者,分形。
  諸地司官承受法院文牒追案吏及官員者,仰即差官管押,仝去法院所差神吏前詣行司,聽候指揮。違者針决,降下兵吏行伍差使。
  諸地司官妄减亡人功德者,針决充替,流五千里。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抽取罪人或亡人,而罪人不在所治者,仰即時轉牒於所在,抽取送前來。違者,充替,重作行遣。故意推延者,斬。
  諸地司官,文牒頒下而承受奉行之後,不即時回申所在之處者,徒七年。故意者,處斬。
  諸地司官,被行司天曹流送罪人,或閉留,或斷遣,或令交割職事,而不依牒內開者,處斬。不回申者,分形。
  諸地司官被差前往了幹陰府公事而不職者,宜追針决,流三千里。
  諸地司官不依公斷罪而曲法者,處斬。
  諸地司官妄受民間齋醮者,針决流配遠廼正神部下差使。
  諸地司官不遵奉條律,欺辱已下卑官者,針决充替。
  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時檢察簿曆,而不即時奉行,針决,流配遠迺行司入吏兵行伍差使。
  諸地司官妄以亡人無罪為有罪,無讎為有讎,無執對為有執對,無寃枉為有冤枉,無宿業為有宿業,及有善以為無,如此之類者,並各分形。故意拘留希求財利,加一等。
  諸地司官妄將亡人功德疏减遍類及不係善簿者,處斬。
  諸地司官增减生民壽數及長短大小者,徒九年。故意犯者,處死。
  諸地司官承受醮所鍊度真文,而不贖亡人罪者,充替十地真文者,處斬。
  諸地司官承受消災真文,而不為生民消四季之災者,徒三年。
  諸地司官生民註籍係水司,而不係所治者主管,而妄有追取者,處斬。
  諸地司官應生民雖係所治主管,而不得判命妄亂先取追呼者,處斬。
  諸地司官較勘生民壽限,具曆申上命取勑命,追取生民,或生民壽限未盡者,處斬。
  諸地司官追取太上生民,須是較量是某人可追者,具曆申上帝取判命,若得勑判,方可追取。不得勸判而追取者,處斬。若具曆申上而不得勑判,先次追者,同。
  諸地司官追取生民有罪1只許拘留五十日夜,罪重者不過一百日夜,若不合放令托生者,申上取旨。違者,徒九年。
  諸地司官被已下官及案吏獄卒過
  而不舉按加罪者,針决充替。或知而不覺察者,處斬。
  諸地司官案吏獄卒等犯罪,並檢準地司官律,加一等定罪。
  諸地司官犯罪,律所不載其罪者,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從輕。
  天曹案吏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差使,故違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妄有漏泄天機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妄具檢申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朝禮而不迎送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承受勑命,頒行下界,仰即時宣布。違者針决,降入東嶽差使。
  諸天曹案吏承受法官文牒,不即時奉行者,徒三年。
  諸天曹案吏遇下方申奏心詞,不即時具檢上進者。徒九年。諸天曹案吏應生民係托生而不與註籍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遇法官道士進下章表而不通進上御者,徒九年。故意延遷時候,使令不達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受民間財物一文已上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雖受法官差使,而違牒內所坐事件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非八節日不得給假。違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生民受太上正法祕條,而不為便消黑簿,註名赤書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妄與生民消除黑簿,及增减壽數者,處斬。
  諸天曹案吏見法官有功過者,即便抄上。違者,徒九年。
  諸天曹案吏法官職到七品者,不得書。過,以法官之罪罪之。
  諸天曹案吏被法官抽取文字及籍公案之類者,仰依法官所抽之文牒內開坐。如或依指揮而違時候者,流七千里。
  諸天曹案吏犯罪,如律所不載,仰原情定罪。
  堰堤神
  諸堰堤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損壞堰堤者,處斬。財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堰堤神被水神侵損堰堤者,具狀詣東嶽或行司申論。違者,針决,充替。水神故意放水者,仰擒所在水神前來者,聽。若與水神通同者,分形。
  諸堰堤神不引水上渠灌浸,民田以致缺者,處斬。
  諸堰堤神,彼生民修堤而有不虞事生者,針決充替。
  諸堰堤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苗稼神
  諸苗稼神,上天陰陽順序而五穀不豐者,充替。以致生民粒食不給,針决。饑餓者,處斬。
  諸苗稼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損害苗稼者,處斬。
  諸苗稼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樹木神
  諸樹木神妄亂放令邪鬼魔神附其樹木者,處斬。
  諸樹木神主管分野,有年月深遠,放令為精怪者,針决充替。傷人者,處斬。
  諸樹木神,彼民間採斫竹木興建寺觀,或起立屋舍,而竹木傷損者,徒九年。
  諸樹木神所管分野竹木能興祥瑞者,轉入山神,出官。
  諸樹木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碓磑神
  諸確磑神妄令確磑打人者,准土地律行遣。
  守屍神
  諸守屍神妄亂脅迫亡人,乞覓財物,及妄受生人祭享之類,並針决,流三千里。餘准土地正神律。
  諸守屍神安妄亂轉動生民死骨以左為右以右為左之類令生人不安者處斬。
  諸守棺柩神准守屍神律
  吊喪神
  諸吊喪神承受勑命,或陰水二司引進取生民,而錯入人家者,處斬。
  諸吊喪神承受指揮而妄亂出入者,處斬。其餘犯罪,並准正神律。
  雷神
  諸雷神妄被生民請召而下降,妄行威福者,處斬。若其被召而具狀申禀得勑者非。
  諸雷神被勑旨降於樹木上收擒毒龍之類者,不得驚動生民,違者杖一百。若驚動生民以致傷命者,處斬。
  諸雷神被法官文牒內坐說生民某不孝,仰雷神下降於其家燒殺者,仰執牒下天曹,看法官有申狀,狀達聽而不得勑旨者,一面燒殺。
  諸雷神奉勑下降燒殺生民而錯燒者,處斬。
  諸雷神不聽雷霆司差使者,杖一百。故意,處斬。
  諸雷神被法官文牒差燒甚處樹木以為法印者,仰依牒內所坐說施行,違者,針决充替。無雷火印而不降者,非。
  諸雷神不得勑旨妄亂震動,針决充替。
  諸雷神被法官呼召而不至者,杖一百。
  諸雷神不得勸旨妄亂,以火燒下地生民者,處斬。
  諸雷神被法官差於某年月日震動幾聲以為報應,及至某年月日時而不震動或震動而聲數不依牒內坐說,或震動聲數雖敷而不依時之類者,徒九年。故意違者,仰法官差神吏追取,重作遣。
  諸雷神犯罪,律所不載者,原情輕重斷遣。只得從輕,不得失入。
  風部官
  諸風伯不得勑旨放風者,充替。
  諸風伯奉勑放風而傷苗稼者,徒七年。
  諸風伯受勑旨放風拔木而錯者,徒三年。
  諸風伯放風吹損寺觀廟宇屋舍者,針决充替。
  諸風伯放風霧令入生民皮膚病人者,徒九年。傷人者,處斬。
  諸風伯吹海龍出谷,飛烟毒氣遍滿天下,依草附木、損害生民及牛馬豬狗蠶桑之類者,分形。
  諸風伯被法官道士申章進表放風吹蕩奏章,灰燼飛起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諸風伯遇法官上真出入而不清塵者,處斬。不凈醮壇者,加一等。
  諸風伯,應係民間香火烟氣,須得吹入北中昊天收管。違者,杖一百。
  諸風伯民間進貢上真誠信而不驛傳者,杖一百。章表申狀者同。
  諸風伯正月一日及常月十五日不得放風有礙上真朝現。違者,杖一百。
  諸風伯犯罪,律所不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雨師
  諸雨師不得勑命而降雨者,處死。
  諸雨師奉勑旨行雨過時者,杖一百。
  諸雨師行雨損害生民苗稼者,徒四年。
  諸雨師遇上真仙官法師出入不掃灑者,處斬。不凈醮筵者,加一等。
  諸雨師久不承勑命而天旱,法官有追召放雨者,須得往所管係諸司取禀,方得放雨。違者,針决充替。及不取禀而行雨,及承受文牒而不起,故意違戾者,分形。
  諸雨師降雨而不旱方降者,杖一百。
  諸雨師行雨損害生民花果樹木者,杖一百。
  諸雨師,被法官道士申章進表,降大雨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諸雨師行雨而不遍滿天下,及暴雨而害物者,針决充替。
  諸雨師遇上真朝現而放雨者,處斬。故意者,分形。
  諸雨師每月日午一時須得止雨,若承受得勑旨下,須稍稍行。違者,杖一百。
  諸雨師行雨,須得經三河方得放雨。違者,杖一百。
  諸雨師行雨破生民市易,並灌濕生民者,杖一百。傷人者,償命。
  諸雨師犯罪,而條律所不載者,原情定罪。
  1“罪”下二字磨滅不清。依下文“罪重者不過一百日夜”例,似應為“輕者”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