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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章

[疏]“辅成王业若周公”释曰:知据王业者,以其言王,继王身而言,明据王之位业而说耳。以周公摄政,相幼君,致大平,还政成王,是辅成王业之事,故以周公托之。但经之所云不得专为周公、伊尹之等,故皆云若此拟之耳。
国功曰功,保全国家,若伊尹。
[疏]注“保全国家若伊尹”释曰:郑知“保全国家”者,以其言国,继国而言,故知是保全国家者也。以伊尹比之者,以汤时天下太平,汤崩,孙太甲即位,不明政事,伊尹为数篇书以谏之,谏既不入,乃放之桐宫。三年思庸,复归於亳,国家得全,故以伊尹拟之耳。
民功曰庸,法施於民,若后稷。
[疏]注“施於民若后稷”释曰:知“法施於民”者,以其言民,继民言之。先王之业,以农为本,以后稷比之者,周之先祖弃,为尧之稷官,农人植嘉谷,天下为烈,岂一手一足哉。庸,亦功也,以法施於民有功,故以后稷拟之。
事功曰劳,以劳定国,若禹。
[疏]注“以劳定国若禹”释曰:知“以劳定国”者,以其言劳,据勤劳施国而言。尧遭洪水,下民昏垫,国家不定,命禹治之,手足胼胝,三过门不入,弼成五服,国乃获安,故以禹拟之也。
治功曰力,制法成治,若咎繇。治,直吏反,注同。咎,音羔。繇,音遥。
[疏]注“制法成治若咎繇”释曰:以其言“治”,言“力”,故知制法成治,出其谋力。按《虞书》,帝谓咎繇云:“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是咎繇制其刑法,国家治理,故以咎繇拟之。
战功曰多。克敌出奇,若韩信、陈平。《司马法》曰:“上多前虏。”
[疏]注“克敌”至“前虏”释曰:知多是“克敌出奇”者,以其言多,是於众之中比校多少之事,故知是克敌出奇,比彼为多者也。汉之二将,是克敌出奇之人,故以拟之耳。云“《司马法》曰‘上多前虏’”者,彼亦是战以功多为上,居於陈前,虏获俘囚,故引以证多为战功者也。此上六者,皆对文为义,若散文则通。是以《春秋左氏》云“舍爵策勋”,彼战还而饮至,不云“舍爵策多”,是通也。《明堂位》云:“周公为有勋劳於天下。”是周公德大有勋兼劳者也。
凡有功者,铭书於王之大常,祭於大烝,司勋诏之。铭之言名也。生则书于王旌,以识其人与其功也。死则於烝先王祭之。诏,谓告其神以辞也。盘庚告其卿大夫曰“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是也。今汉祭功臣於庙庭。识,音志。盘,步干反。与,音预。
[疏]“凡有”至“诏之”释曰:云“凡有功”,谓上六者,故云凡以该之。使司勋诏之者,以其司勋知功之有无大小故也。诏之,谓诏司常书之,又以辞使春官告神。注“铭之”至“庙庭”释曰:言“生则书於王旌,以识其人与其功也”者,以王建大常,故云王旌。必於王旌识功与人者,王旌,车上建之,就旌上书之,欲取表显示人故也。引“盘庚告其卿大夫”者,盘庚,殷王,欲迁往亳,殷臣民有不肯者,故告之,云:“我不掩尔善,所以者何?兹予大享於先王之时,尔祖其从先王,与在享祭之中,况尔见在,不掩可知,何不从我迁乎?”引汉法,欲见古者祭功臣在庙庭也。必祭功臣在冬之蒸祭者,蒸者,众也,冬时物成者众,故祭功臣。按彼《书注》以大享为蒸尝者,此举冬祭物成者众而言,其尝时亦祭之也。或可周时直於蒸时祭功臣,殷时蒸尝俱祭,礼异故也。
大功,司勋藏其贰。贰犹副也。功书藏于天府,又副于此者,以其主赏。
[疏]注“贰犹”至“主赏”释曰:郑知功书藏於天府者,《天府职》文也。
掌赏地之政令,政令,谓役赋。
[疏]注“政令谓役赋”释曰:郑以“政”为“征”,征,税也。赏地在六乡之内,亦从沟洫贡天子法,其民亦从乡之徭役之法。
凡赏无常,轻重视功,无常者,功之大小不可豫。
[疏]注“无常”至“可豫”释曰:赏地在远郊之内,有疆界,未给者空之,待有功乃随功大小给之,故云“不可豫”也。
凡颁赏地,参之一食,郑司农云:“不以美田为采邑。”玄谓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