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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章

[疏]注“赞为”至“附庸”释曰:先郑云“上农夫”已下,皆《礼记?王制》文。按彼所释,凡地有九等。按《遂人》注:“有夫有妇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为九等。”则地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若然,上地之中有上上之地,食十人,上中食九人。今言上农夫食九人,不言上上食十人者,欲取下士食九人禄,与上中之地食九人同,故据上中已下而言也。云“其次食八人”,据上下之地。云“其次食七人”者,据中上之地。云“其次食六人”者,据中中之地。云“其次食五人”者,据中下之地。又不言下上之地食四人以下者,欲见八人以下至五人有四等,当庶人在官者,有府史胥徒,其禄以是为差,故不言四人以下也。若然,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故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云“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者,欲见从下士以上禄转多,故以此为本以增之。杜子春云“方,直谓今时牍也”者,古时名为方,汉时名为牍,故举以说之。“玄谓《王制》曰”已下,以先郑不言者,故引之以增成其义,欲见此经所云据王臣为本,故先郑、后郑内外兼见。
赏赐亦如之。
[疏]“赏赐亦如之”释曰:此谓王以恩惠赏赐臣下之禄,亦以方书赞为之辞。按《司勋职》,凡赏无常,轻重视功,功多则多,功少则少耳。
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副写藏之。
[疏]“内史”至“贰之”释曰:谓王有诏敕颁之事,则当副写一通,藏之以待勘校也。
外史掌书外令,王令下畿外。下,户嫁反。
[疏]注“王令下畿外”释曰:经典凡言四方及外者,据畿外而言,经言外,因知王下畿外之命也。
掌四方之志,志,记也。谓若鲁之《春秋》、晋之《乘》、楚之《梼杌》。乘,绳正反。梼,徒刀反。杌,五忽反。
[疏]注“志记”至“梼杌”释曰:谓若鲁之《春秋》之等,孟子文。名《春秋》者,谓四时之书,春为阳之首,秋为阴之先,故举春秋以包四时也。云“晋谓之《乘》”者,春秋为出军之法,甸方八里,出长毂一乘,故名《春秋》为《乘》也。云“楚谓之《梼杌》”者,梼杌,谓恶兽。《春秋》者,直史,不避君之善恶,事同梼杌,故谓《春秋》为梼杌也。皆是国异故史异名也。引之者,欲见《春秋》是记事,云与四方之志为一,故也。
掌三皇五帝之书,楚灵王所谓《三坟》、《五典》。坟,扶云反。
[疏]注“楚灵”至“五典”释曰:按《孝经纬》云:“三皇无文,五帝画象,三王肉刑。”又《世本?作》云“苍颉造文字”,苍颉,黄帝之史,则文字起於黄帝。今此云五帝之书为可,而云三皇之书者,三皇虽无文,以有文字之后,仰录三皇时事,故云掌三皇之书也。按昭十二年,楚灵王谓左史倚相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彼《三坟》,三皇时书。《五典》,五帝之常典。《八索》,八王之法。《九丘》,九州亡国之戒。下有延叔坚、马季长等,所说不同,惟孔安国《尚书序》解《三坟》、《五典》与郑同。以无正文,故所解有异。
掌达书名于四方。谓若《尧典》、《禹贡》,达此名使知之。或曰:古曰名,今曰字,使四方知书之文字,得能读之。
[疏]注“谓若”至“读之”释曰:《尚书》有《尧典》、《舜典》、《禹贡》之等,是《书》之篇名。《聘礼记》云:“百名以上,书之於策。不满百名,书之於方。”其文字之书名俱是书名,此经宜云书名,未知何者之书名,故郑两解之。云“古曰名,今曰字”,古者之文字少,直曰名,后代文字多,则曰字。字者,滋也,滋益而名,故更称曰字,正其名字,使四方知而读之也。
若以书使于四方,则书其令。书王令以授使者。使,所吏反,注同。
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王所以治之令,冢宰掌王治。治,直吏反,注及下“凡治”同。
[疏]“御史”至“冢宰”释曰:天官冢宰,六典治邦国,八则治都鄙及畿内万民之治。今此御史亦掌之以赞佐,故同其事。
凡治者受法令焉。为书写其治之法令,来受则授之。
[疏]“凡治”至“令焉”释曰:言“凡”,语广,谓外内官所有治职者,皆御史书王之法令,授与受者,故言凡以该之也。
掌赞书。王有命,当以书致之,则赞为辞,若今尚书作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