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上天的人必须确信他有充足的理由,并且还有值得付出与申诉有关的精力和费用的理由;因为他将对一个不能受蒙骗的法庭负责,而这个法庭肯定是会衡量任何人对同属社会的成员、也就是人类的任何部分所造成的损害而加以惩罚的.由此可见,不义战争中的征服者不能因此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
可是,我们假定正义的方面是胜利的一方,而且考察一下合法战争中的征服者,看他得到什么权力和对谁享有这种权力.第一,他显然不因他的征服而得到支配那些同他共同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力.
那些在他的方面进行战斗的人们,不能由于征服而受到损失,而是至少还必须是像以前那样的自由人.
最通常的情况是,他们根据一定的条件效劳,意思是说,他们可以同他们的领袖分享战利品的一部分和由胜利得来的其他利益;或至少应给以被征服的国家的一部分.
我期望征服的人民不要成为奴隶,并仅仅为了显示他们是他们的领袖的胜利的牺牲品而戴上桂冠.
那些以武力建立专制君主统治的人们,使他们的英雄、即这种君主国家的创立者变成放肆的德洛坎塞之流,却忘却了他们还有将校士卒为他们在战争中取得胜利,或帮助他们镇压或和他们一起占有他们所并吞
的国家.据有些人说,英国的君主制是建立于诺曼人的征服时期,因此使我们的君主取得享有绝对统辖权的依据.
假如这是真实的(但历史上却并不是这样)以及威廉王有对英伦岛作战的正义权利的话,那么,他靠征服得来的统辖权也只能及于当时居住在这里的撒克逊人和不列颠人.
不管征服会造成什么样的统辖权,一道同威廉来的并帮助他征服的诺曼人,还有他们的所有后裔,全是自由人,不是由于征服而变成的臣民.如果我或别的什么人作为他们的后裔而要求自由,就很难作出相反的证明.
明显地,法律既然没有对这些民族加以区别,便无意使他们的自由或利益有任何差别.
但是假设(纵然很少有这样的事)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并未结成一个国家的人民而受制于同样的法律,享有同样的自由.
让我们再看一下一个合法的征服者对于被征服者享有什么权力;我说,这种纯粹是专制的权力.
他享有绝对的权力来分配那些因不义战争而丧失其生命权的人的生命,可是对于那些不参加战争的人的生命或财产以及那些事实上参加战争的人的财产,却不能享有这种权力.
第二,我可以说征服者只是有权支配那些事实上曾帮助、赞成或同意那用来攻击他的不义的人们.
因为,既然人民没有授权他们的统治者去做不义的事情,如发动不义的战争(因为他们自己也从未有过这种权力)
,除非是他们煽动这一战争,他们就不应该被认为对于在不义战争中所作的暴行和不义行为负有罪责,正像他们不应该被认为对于他们的统治者对人民或他们同一国家的臣民的任何部分施行的任何强暴或压迫负有罪责一样,因为他们未曾授权他们的统治者
去做这样的事.
当然,征服者很少对这些加以区别,而是有意地让战争的混乱把一切都混同一起;不过这仍变更不了正义,因为征服者的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的权力之所以能够存在,只是由于后者曾用强力来进行或支持不义的事情,因而他只能有权支配那些赞同这强力的人们,别的人都是无辜的.征服者无权统治被征服国家的对他没有伤害的人民、即没有放弃自己生命权的人们,正像他无权统治其他任何没有侵犯他或向他挑衅而同他和睦相处的人一样.
第三,在正义战争中征服者对被他打败的人所获得的支配权是完全专制的,后者由于使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抛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因此征服者对他们的生命享有一种绝对的权力,可他并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享有一种权利.
乍听起来这无疑是个很奇怪的学说,因为它与世界上的惯例完全相反.在说到国家的领地时,最常用的说法是指那种通过征服而得的土地,好像征服就转移了占有的权利.
但是,如果我们想一想,强有力者的做法无论怎样被普遍采用,总很难成为正确的准则,尽管构成被征服者的顺从的一部分的,是对征服者用剑锋强加于他们的境遇而不加争辩.
尽管在一切战争中,强力和损害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而当侵略者使用强力来侵害那些与他进行战争的人们的人身的时候,很少不伤害他们的财产,可是,使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的只是强力的使用.
因为,不管以强力开始造成损害或者悄悄地用诈欺造成损害,他都拒绝赔偿并以强力维持那种损害(这与最初使用强力造成损害是一样的)
,而造成战争的正是这种强力的不正当的使用.因为,一个人破门而入,
用暴力把我赶出门外,或温和地进来,用强力把我摒诸屋外,实际上他所做的事是一样的.
第7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