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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够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会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
当然,当一个人由于过错,做了理应处死的行为而失去了生命权的时候,他把生命丧失给谁,谁就可以(当谁已掌握他时)随时剥夺去他的生命,利用他来为自己服役;这样做,对他并不造成损害.
因为当他权衡奴役的痛苦超过了其生命的价值时,他便有权以一死来反抗他的主人的意志.这是最完全的奴役状况,它不外乎是合法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战争状态的继续.
如果他们之间仅因为订立了契约,那么是否作出了协议,使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力和另一方必须服从,那么在这一契约的有效期内,战争和奴役状态便宣告终止.
因为正如上述,谁都不能以协定方式把自己所没有的东西、例如支配自己的生命的权力,交给另外一个人.我承认,我们看到在犹太人中间,乃至于在其他民族中间,的确有出卖自身的事情;但是很清楚,这是为了服劳役,完全不同于充当奴隶.
因为很明显,被出卖的人并不处在一种绝对的、任意的专制权力之下.
不论何时,主人都并无杀死他的权力,而在一定的时候,都必须解除他的服役,使他自由;这种奴仆的主人无权决定奴仆的生死,因此不能随意地伤害他,只要使他损失一只眼睛或一颗牙齿,就使他获得自由(《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论财产
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的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维持他们的生存的自然供应物品;或者就上帝的启示来说,上帝如何把世界上的东西给予亚当、给予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这都是很明显,正如大卫王所说(《旧约》诗篇第一百十五篇,第十六节)
,上帝“把土地给了世人”
,从而使人类共有.
但即使假定这样,有人似乎还很难理解:怎能使任何人对任何东西都享有财产权呢?我并不认为作如下的回答就可以满意:如果说,上帝将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后人为他们所共有,这难以理解财产权,那么,根据上帝将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继承人并排斥亚当的其他后人这一假设,除了唯一的全世界君主之外,谁都不可能享有任何财产.
可是我会设法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怎样可能使其中的一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
上帝既然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了人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
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和舒适生活的.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土地自然自发地生
长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可以通过某种划拨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有好处.
野蛮的印第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还是无主土地的住户,就必须把养活他的鹿肉或果实变为己有,即变为他的财产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处.土地以及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并非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都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的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因为任何东西只要是脱离了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入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由他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给于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
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确定天然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多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实就是如此.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吃掉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
谁都承认,食物应该完全由他自己消受的.
因此我要问,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他煮的时候,还是他把它们带回家,还是他捡取它们的时候呢?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他
的情形更不可能了.是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变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
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全人类的同意而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无法有权利呢?这样把属于全体共有的东西归属为自己,是否是盗窃行为呢?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也早已饿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