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状态中,情况要好得多,在那里,人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不法的意志;如果裁判者在他自己或其他的案件中作了错误的裁判,他就应对其余的人类负责.往往有人当作一个重大的反对论点而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现在哪里有或曾经有过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人呢!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只要这样来回答就够了: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者将来,世界上是都不会没有一些人处在那种状态中的.
我指的是独立社会的一切统治者,无论他们是否同别人联合.
因为并非每一个契约都起着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的作用,而只有彼此相约加入同一社会,才进而保证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能起这一作用;人类可以相互订立其他协议和合约,而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中.
在荒芜不毛的岛上,如同加西拉梭在他的秘鲁历史中所提到的,或是一个瑞士人和一个印第安人在美洲森林中所订立的交换协议和契约,对于他们无疑是有约束力的,尽管他们彼此之间完全处在自然状态中.
因为诚实和守信是属于作为人而不是作为社
会成员的人们的品质.对于那些并不认为人类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我首先要引用明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十节中所说的话:“上述的法则”——即自然法——“对于人类来说,甚至以若干个人的面目出现时,也是有绝对约束力的,尽管他们从无任何固定的组织,彼此之间也从无关于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庄严协定.
假定既然我们不能单独地由自己充分供应我们天性所要求的生活、即适于人的尊严的生活所必需的物资,从而为弥补我们在单独生活时所必然产生的缺点和缺陷创造条件,我们自然地想要去和他人群居并且共同生活,这是人们最初联合起来成为政治社会的原因.”我还进一步断言,所有人自然地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同意成为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以前,一直就是这样.
我相信这篇论文的以后部分会把这点说得很清楚.
论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
因此凡是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确定不移的企图,而不是出于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
这样,他就把自己生命置于那人或协同
那人进行防御和支持其斗争的任何人的权力之下,从而有丧失生命的危险.我有权享有毁灭那威胁我的东西的权利,这是合理和正当的.
因为基于根本的自然法,人应该尽可能地保卫自己,而如果不能保卫全体,则就应将保卫无辜的人的安全放在首位.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怀有敌意的人.
他可以这样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随意杀死一只豺狼或狮子一样.
这种不受共同的理性法则约束的人,除强力和暴力的法则之外,没有其他的法则,因此可以被当作猛兽来看待,被当作危险和有害的动物来看待,人只要落在它们的爪牙之内,就必然遭到毁灭.
因此,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那应被理解为对他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
因此,我有理由断定,凡是不经我同意将我置于其权力之下的人,在他已经得到了我以后,就可以任意处置我,甚至也可以随意毁灭我.
谁也不能希望把我置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除非是为了通过强力迫使我接受不利于我的自由权利的处境,也就是迫使我成为奴隶.
免受这种强力的压制,是自我保存的唯一保障,我的理性使我把那些想要夺去我的作为自保屏藩的自由的人,当作危害我的生存的敌人看待;因此凡是图谋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处于战争状态.
凡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别人自由的人,必然会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他一切的基础.
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会被认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
基于这个理由,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杀死一个窃贼,尽管窃贼并未伤害他,也并没有对他的生命表示任何企图,而只是使用强力把他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便夺去属于他的金钱或他所中意的东西.
因为窃贼并无权利将我用强力置于他的权力之下,不论他的借口是什么,所以我并没有理由认为,那个想要夺去我的自由的人,在把我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后,不会夺去我的其他的一切东西.
第4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