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第一个条件不能成立,“亚当的权力”纵然庞大无比,对于现在的政府和社会也一点没有意义;我们不能不于亚当的权力之外,为一些国家的政府寻求别的权力根源,否则世界上便根本不存在政府.假如后一个条件不能成立的话,这就会摧毁现在的统治者的权威,解除人民对于他们的服从,
由于他们跟别人相比,既然没对作为一切权威之唯一源泉的那种权力提不出更多的要求,自然也就没有统治人民的资格.
我们的作者曾经在亚当身上虚构一个绝对的统治权,提出几种将它转移给他的后继君主们的方法,然而,他特别强调的是“承袭”的方法,这一点在他的几篇论文中经常都能见到,我在上章又已引过其中的几段,我不用在这儿再重复了.
前面已经说过,他把这种统治权建立在一种双重基础之上,即“财产权”与“父权”
;前者被认为是针对万物的权力,即享有土地和地上的野兽以及其他低级生物,专供自己个人之用,把其他任何人都排除在外;后者被认为是他享有的治理和管辖人们,即除他以外任何人类的权力.这两项权利,既被认为是别的一切人都没有的,则亚当一人必有其特殊的理由,作为掌有这两项权利的根据.我们的作者假设,亚当的“财产权”是来自上帝的直接的“赐予”
(《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而“父权”的权利则是从“生育儿女”的责任而产生的.
就一切种类的承袭而论,如果继承人不继承他的父亲的权利所根据的理由,他就不能继承那以此为依据的权利;例如,亚当根据万能的上帝——万物的主人和所有者——的“授予”和“恩赐”
,对于万物具有一种所有权;就算这是像我们的作者所讲的那样,但是在亚当死后,除非拥有同样的理由——即上帝的“赐予”——也赋予了亚当的继承人以这种权利,则他的继承人不能有支配万物的权利,不能对万物取得“所有权”因为,假如亚当不得到上帝的正式的“赐予”就不能对万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这种“赐予”又只是给予亚当个人的,这
样,亚当的“继承人”就不能具有继承它的权利,而在亚当死后,这种权利肯定再归还上帝——主人和所有者.
因为正式的授予所给予的权利不能超过明文所载,这种权利也只有根据明文所载,才能得以保持,那么,像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样,即使那种“赐予”只是给亚当个人的,他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他对万物的所有权,而假如这种权利是授予亚当以外的任何人的,就应该指明这种权利是只传给我们作者心目中的继承人即传给他的儿子们中的一个,而排除其他的儿子在外.
然而,我们不要跟着我们的作者走得离题太远了,事情明显是这样的:上帝既创造人类,便在他身上,正如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一样,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也在这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既能按照着上帝的旨意,使人类能在地面生存相当的时期,而不要让一件如此奇妙的工艺品因为其自身的大意和必需品的缺乏,在生存不久之后便告死亡——我以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之后,这样对人类说过——即是,指导人类通过他的感觉和理性(就像上帝通过扎根在下等动物身上的感觉和本能来达到相同的目的那样)
来利用那些可供生存所需的东西,和给予他以“自我保存”的手段,所以我毫不怀疑,在上帝宣布这些话以前,(纵然假如这些话一定要理解为是用文字说出的)
,或者连这种文字形式的“赐予”都没有的时候,人类凭借上帝的旨意和特许就已经有了使用万物的权利.由于上帝既然已亲自把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欲望(十分强烈的欲望)
,作为一种行动的原则,扎根于人的身上,“作为人类心
中的上帝之声的理性“就只有教导他并且使他相信,按照他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就是服从他的创造主的旨意,因此对于那些通过他的感觉或理性发现出来并足以养生的东西,他就有权利使用,这样说来,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这就是亚当的”财产权“所根据的理由和基础,基于同一基础,这不但在他死后,而且在他生前,也给予他的一切儿子以相同的权利.
因此,亚当的嗣子没有超过他的其他的儿女的特权,使他能够排除他们,不让他们享有利用下等生物来保存自己舒适的生存的相同权利.
这种权利就是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这样说来,建立在”财产权“或者——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建立在”个人的支配权“
之上的亚当的统治权便变成虚气了.不论哪一个人都根据和亚当一样的权利——即根据一切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有权支配万物.
人类都共同享有这种权利,亚当的儿子们也与他共同享有这种权利.
然而,如果一个人已开始把某一种特定的东西看作了自己的财产(他或任何其他的人怎样能够这样做,将在别的地方说明)
,对这种东西,这件财产,假如他没有通过正式授予而另外作了其他处理的话,便自然传给他的儿子们,他们有继承和保有它的权利.这里,有理由问一问,在父母死后儿子们如何较他人为先地得到承袭父母财产的权利?父母在死时自己实际上既没有把这种权利转移给他人,为什么它不再归还给人类的共同财产呢?也许可以回答说,公众同意把它给予死者的儿
子们.
我们知道,公众的做法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我们还不能说这就是人类共同的同意,因为这种同意从来就没有人要求过,实际上也从来没有被表示过,但是假如公众的默许已经确立了儿子的承袭权,那么儿子们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也只是一种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权利;不过在这种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这种事情看成是十分自然的,也不无理由.
我想,其依据是这样的: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本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
第2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