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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我也看不出这两个论点中有哪一个与我们的作者所讲的关于上帝
责罚夏娃的话(《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
“那就是授予治理权的原始的诺言”有什么一致之处.假如那就是治理权的起源的话;治理权的起源——根据我们的作者的自白——便既不是来自“财产权”
,也不是来自“父权”
,于是他引来证实亚当有支配夏娃之权的这句经文,必然与他所说的“为一切权力之唯一源泉”的“父权”相抵触;假如亚当对于夏娃具有像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样的王权,那它必然是根据别的什么资格,而不是根据生育儿女的资格.然而,我让他自己去解决这些以及其他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罢,只要稍微留心读他的着作,任何一个读者都能找出很多这样的矛盾.
现在让我们进而考察一下,看看“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这两种统治权的起源怎样能相互一致起来,以及怎样用它们来解释和确立后世君主的资格,按照我们作者的规定,这些君主只能从这些源泉中获得他们的权力.
我们假定可以:亚当因上帝的赐福而成为全部地上世界的主人和唯一的所有者,其权限之广大,如同罗伯特爵士所期望的一样,让我们再假设:亚当凭着父亲的权利,而成为他的儿女们的绝对统治者,拥有无限的最高权力.
我试问,在亚当死后,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变成什么样呢?我确信我们的作者会答复说,它们要传之于第二代的子嗣;他在他的着作中有好几处地方就曾这样说过.
然而,这个办法可能做不到把他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传给同一个人;因为如果我们承认父亲的一切所有权,一切财产都应当传给长子,(这一点还需要一些证据才能确定)
,于是,长子依据这一个资格,继承父亲的一切“个人的支配
权“
,但是,父亲的“自然的支配权”
,父权,却不允许由继承传给他;因为这是一种只凭“生育”儿女才获得的权利,对于不是自己生育的人,任何人都不能够享有这种自然支配权,除非我们假定一个人可以在不满足某种权利据以成立的唯一条件的情况下,对一切东西享有权利.
因为,一个父亲,如果别无其他理由,只是因“生育”儿子一事,对于他的儿子们具有“自然的支配权”
,那么,没有生育这些儿子的人,自然不允许对于他们享有这种“自然的支配权”
,因此,我们的作者说,“凡被生育出来的人,就因为他的出生一事,而成为生育他的人的属下”
,这话无论对与否,都必然取得如下的结论,即一个人根据他的出生不能成为不曾生育他的兄长的属下,除非我们能够假定一个人可以根据同一理由而同时处于两个不同的人的“自然的和绝对的支配”之下,或假定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即一个人只是因为是他父亲所生,因此由于出生应受他的父亲的“自然的支配”
,同时,一个人虽然不是他的长兄所生,因为出生也要受他的长兄的“自然的支配”
那么,假如亚当的“个人的支配权”
,他对万物的所有权,在他死后,是完全传给他的长子,他的子嗣的话(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罗伯特爵士的君主制和“自然支配权”马上就垮台了)
,父亲因为生儿育女而获得的对子女的支配权,在亚当死后,他的已生育儿女的儿子们便根据与他们的父亲取得这种权利的相同资格,立刻平均分配这种统治权,这样,基于“财产权”的统治权同基于“父权”的统治权,便被分离了,由于该隐作为子嗣,独自取得了基于“财产权”的
统治权,而塞特和其他的儿子们则跟他平均分配了基于“父权”的统治权.这是对我们作者的学说所能作的最好的解释,在他赋予在亚当身上的两重统治权利中,如果不是其中之一全无意义,就是假如两种权利都必须同时成立的话,它们只能起到混淆君主权利,并在他的后代中把政府弄得乱七八糟的作用.
因为,他的理论是建立在两种统治的权利之上,这两种权利不能一起传袭,他也承认是可以分离的,因为他曾经同意“亚当的儿子们根据个人的支配权,各有不同的领土”
他使人对他的原则永远发生疑问,不知统治权究竟在什么地方,或我们究竟应服从谁,“父权”和“财产权”既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而且在亚当死后,便立刻落在不同的人的身上.
两种权利中究竟那一种应当让路呢?
关于这点让我们把他自己对我们所作的说明来加以检验.他引用格老秀斯的话告诫我们说:“亚当的儿子们在他没有死以前,因为亚当的赏赐、指定或者某种的让渡,借着个人的支配权,已各有自己的权利领域;亚伯得有他的羊群和牧地,该隐得有他的田地和挪得的土地,在那儿建立了一座城”讲到这里,当然需要问起,在亚当死后,这两人中究竟谁是统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