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卦名《同人》,而三四两爻,所以有乖争之象者,盖人情同极必异,异极乃复于同,止如治极则乱,乱极乃复于治。此人事分合之端,《易》道循环之理也。卦之内体,自同而异,故“于门”“于宗”,同也。至三而有伏戎之象,则不胜其异矣。外体自异而同,故乘墉而弗克攻,大师而克相遇,渐反其异也。至上而有于郊之象,则复归于同矣。三四两爻,正当同而异、异而同之际,故圣人因其爻位爻德以取象。三之所谓敌刚者,敌上也。四之所谓乘墉者,攻初也,盖既非应则不同,不同则有相敌相攻之象矣。
以为争六二之应,而与九五相敌相攻,似非卦意也。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
57程传
九五同于二,而为三四二阳所隔,五自以义直理胜,故不胜愤抑,至于“号咷”。然邪不胜正,虽为所隔,终必得合,故“后笑’,也。“大师克相遇”,五与二正应,而二阳非理隔夺,必用大师克胜之,乃得相遇也。云“大师”、云“克”者,见二阳之强也。九五君位,而爻不取人君同人之义者,盖五专以私昵应于二,而失其中正之德,人君当与天下大同,而独私一人,非君道也。又先隔则号咷,后遇则笑,是私昵之情,非大同之体也。二之在下,尚以同于宗为“吝”,况人君乎?五既于君道无取,故更不言君道,而明二人同心,不可间隔之义。《系辞》云:“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二人同心,其利断金”。中诚所同,出处语默无不同,天下莫能间也。同者一也,一不可分,分乃二也。一可以通金石,冒水火,无所不能入,故云“其利断金”。其理至微,故圣人赞之曰:“同心之言,其臭如兰”,谓其旨意味深长也。
集说杨氏万里曰:师莫大于君心,而兵革为小;克莫难于小人,而敌国为小。
胡氏炳文曰:同人九五刚中正而有应,故“先号咷而后笑”,《旅》上九刚不中正而无应,故“先笑后号咷”。
吴氏曰慎曰:案《程传》论九五,非人君大同之道,《本义》不用此意,何也?盖六二为《同人》之主,着于宗之吝,所以明大同之道也。至五则取其中正而应,故未合而号咷,既遇而笑乐,非以其私也:故《象传》明其中直,《彖传》与其中正而应,《本义》谓其义理所同,岂得以私昵病之哉?
案居尊位而欲下交,居下位而欲获上,其中必多忌害间隔之者,故此爻之号咷,《鼎》九二之“我仇有疾”,亦论其理如此尔,说《易》者必欲求其爻以实之,则凿矣。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本义居外无应,物莫与同,然亦可以无悔,故其象占如此,郊在野之内,未至于旷远,但荒僻无与同耳。
程传
“郊”,在外而远之地。求同者必相亲相与,上九居外而无应,终无与同者也。始有同,则至终或有睽悔,处远而无与,故虽无同亦无悔。虽欲同之,志不遂,而其终无所悔也。
集说杨氏时曰:“同人于野亨”,上九“同人于郊”,止于“无悔”而已,何也?
盖以一卦言之,则于野无昵比之私焉,故“亨”。上九居卦之外而无应,不同乎人,人亦无同之者,则静而不通乎物也,故“无悔”而已。
蔡氏渊曰:国外曰”郊”,郊外曰“野”,虽在卦上,犹未出乎卦也,故止曰“郊”。
梁氏寅曰:上无所系应,而“同人于郊”,则所同者远,亦无私矣。然犹未能极乎远,故不能“吉”“亨”,止于“无悔”而已。《象传》言“志未得”,盖其所同者未能周于天下,是其志之未遂也。
58杨氏文焕曰:“同人于野”则“亨”,“于门”则“无咎”,“于宗”则“吝”,“于郊”
则“无悔”。“于宗”不若“于门”,“于门”不若“于郊”,“于郊”不若“于野”,六爻有不能尽卦义者,《同人》是也。
第6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