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九《否》既极矣,故否道倾覆而变也。先极否也,后倾喜也。《否》倾则《泰》矣,“后喜”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处《否》之极,否道已终,能倾毁其否,故曰“倾否”也。否道未倾之时,是“先否”。已倾之后,其事得通,故曰后有喜也。
王氏宗传曰:言倾否而不言否倾,人力居多焉。
胡氏炳文曰:以阴柔处《泰》之终,故不能保《泰》,而《泰》复为《否》。以阳刚处否之终,故卒能倾否,而否复为《泰》。《否》、《泰》反复,天乎?人也。
何氏楷曰:“先否后喜”,即先天下而忧、后天下而乐之意,正与“其亡其亡”之君心相似。
13同人.乾上.离下程传
《同人?序卦》:“物不可以终否,故受之以同人。”夫天地不交则为《否》,上下相同则为《同人》。与《否》义相反,故相次。又世之方否,必与人同力乃能济,《同人》所以次《否》也。为卦乾上离下,以二象言之,天在上者也,火之性炎上,与天同也,故为同人。以二体言之,五居正位,为乾之主,二为离之主,二爻以中正相应,上下相同,《同人》之义也。又卦唯一阴,众阳所欲同,亦《同人》之义也。它卦固有一阴者,在《同人》之时,而二五相应,天火相同,故其义大。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本义
离,亦三画卦之名。一阴丽于二阳之间,故其德为丽,为文明,其象为火,为日,为电。《同人》,与人同也。以离遇乾,火上同于天。六二得位得中,而上应九五,又卦唯一阴,而五阳同与之,故为《同人》。“于野”,谓旷远而无私也,有亨道矣。以健而行,故能涉川。为卦内文明而外刚健,六二中正而有应,则君子之道也。占者能如是则“亨”,而又可涉险,然必其所同合于君子之道,乃为“利”也。
程传
“野”,谓旷野,取远与外之义。夫《同人》者,以天下大同之道,则圣贤大公之心也。常人之同者,以其私意所合,乃昵比之情耳。故必于野,谓不以昵近情之所私,而于郊野旷远之地,既不系所私,乃至公大同之道,无远不同也,其亨可知。能与天下大同,是天下皆同之也。天下皆同,何险阻之不可济?何艰危之不可亨?故利涉55集说
孔氏颖达曰:《同人》,谓和同于人。“野”,是广远之处。借其野名,喻其广远,言和同于人,必须宽广无所不同,用心无私,乃得亨通,故云“同人于野亨”。与人同心,足以涉难,故曰:“利涉大川。”与人和同,易涉邪僻,故“利君于贞”也。
胡氏炳文曰:“同人于野”,其同也大;“利君子贞”,其同也正。与人大同,亨道也,虽大川可涉。然有所同者大,而不出于正者,故又当以正为本。
蔡氏清曰:大人之道,岂必人人而求与之同哉?亦唯以正而已。正也者,人心之公理也,不期同而自无不同者也。若我既得其正,而彼或不我同,则彼之悖矣,吾何计哉?
然同我者已亿万:而不同者仅一二,亦不害其为大同也。
林氏希元曰:《序卦传》曰:“与人同者,物必归焉”。“同人于野”,则物无不应,人无不助,而事无不济,故“亨”。虽大川之险,亦利于涉矣。然必所同者合于君子之正道,乃为“于野”而“亨”且利涉。使不以正,虽所同满天下,竟是私情之合,不足谓之“于野”,又何以致亨而利涉哉。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本义《同人》之初,未有私主,以刚在下,无系应,可以“无咎”,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九居《同人》之初,而无系应,是无偏私,《同人》之公者也,故为出门同人。“出门”,谓在外。在外则无私昵之偏,其同博而公,如此则无过咎也。
第6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