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艰贞吉,未光也。
程传凡言“未光”,其道未光大也。戒于“利艰贞”,盖其所不足也,不得中正故也。
集说方氏应样曰:虑听讼者之心有所末光,故以“利艰贞”为戒。
贞厉无咎,得当也。
程传所以能“无咎”者,以所为得其当也,所谓“当”,居中用刚,而能守正虑危也。
集说赵氏汝楳曰:释《彖》言“不当位”,此言“得当”者,释《彖》以位言,此以事言。六五以柔用狱,行以正厉,其“无咎”者,得用狱之当者也。
林氏希元曰:“得当”,即是得用刑之道,不就爻位说。若果是说位得中,当以解“得黄金”,不宜以解“贞厉无咎”矣。
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本义“灭耳”,盖罪其听之不聪也,若能审听而早图之,则无此凶矣。
程传人之聋暗不悟,积其罪恶以至于极,古人制法,罪之大者,何之以校,为其无所闻知,积成其恶,故以校而灭伤其耳,诫“聪”之“不明”也。
集说胡氏炳文曰:上卦为离,“灭耳”,言其不能如离之明也。
359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本义“山下有火”,明不及远;“明庶政”,事之小者;“折狱”,事之大者,内离明而外艮止,故取象如此。
程传山者,草木百物之所聚生也,火在其下而上照:庶类皆被其光明,为贲饰之象也。君子观山下有火,明照之象,以修明其庶政,成文明之治,而无敢果于“折狱”
也。“折狱”者,人君之所致慎也,岂可恃其明而轻自用乎,乃圣人之用心也,为戒深矣。象之所取,唯以山下有火,明照庶物,以用明为戒。而《贲》亦自有“无敢折狱”
之义,折狱者专用情实,有文饰则没其情矣,故无敢用文以折狱也。
集说王氏弼曰:处贲之时,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无敢折狱”。
《朱子语类》:问:“明庶政,无敢折狱”。曰:此与《旅》卦都说刑狱事,但争艮与离之在内外,故其说相反。止在外,明在内,故明政而不敢折狱。止在内,明在外,故明谨用刑而不敢留狱。如今州县治狱,禁勘审覆,自有许多节次,过乎此而不决,便是留狱,不及乎此而决,便是敢于折狱,《尚书》要囚至于旬时,它须有许多时日,与《周礼?秋官》同意。
蔡氏渊曰:有山之材,而照之以火,则光彩外着,《贲》之象也。“明庶政”,离明象,政者治之具,所当文饰也,“无敢折狱”,艮止象,折狱贵乎情实,贲则文饰而没其情矣。
何氏楷曰:《吕刑》曰:非佞折狱,惟良折狱,苟恃其明察,而缘饰以没其情,民且有含冤矣。故言刻核者曰深文,言锻炼者曰文致,法曰文纲,弄法者曰舞文,治狱之多冤,未有不起于文者,此皆敢心误之也。
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本义君子之取舍,决于义而已。
程传“舍车而徒”行者,于义不可以乘也,初应四正也,从二非正也,近舍二之易,而从四之难,舍车而徒行也,君子之贲,守其义而已。
贲其须,与上兴也。
程传以须为象者,谓其与上同兴也,随上而动,动止唯系所附也,犹加饰于物,因其质而贲之,善恶在其质也。
集说候氏行果曰:自三至上,有《颐》之象,二在《颐》下,须之象也,上无其应,三亦无应,若能上承于三,与之同德,虽俱无应,可相与而兴起也。
袁氏枢曰:阴不能以自明也,得阳而后明;柔不能以自立也,得刚而后立;下不能以自兴也,得上而后兴也。
360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程传饰而不常且非正,人所陵侮也,故戒能永正则言也,其贲既常而正,谁能陵之乎。
第27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