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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章

张氏振渊曰:内多欲则有求治太急之患,德唯中正,所以需合于贞而得吉,中正,即孚贞意,是推原所以能需处。
334本义以阴居上,是为当位,言“不当位”未详。
程传
不当位,谓以阴而在上也,爻以六居阴为所安,《象》复尽其义,明阴宜在下,而后上为“不当位”也。然能敬慎以自处,则阳不能陵,终得其吉,“虽不当位”,而未至于大失也。
集说
吕氏祖谦曰:《需》初九、九五二爻之吉,固不待言。至于余四爻,如二则“小有言终吉”,如三之象则曰“敬慎不败”,四之象则曰“顺以听”也,上则曰“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大抵天下之事,若能款曲停待,终是少错。
蔡氏清曰:虽不当位,谓其阴居险极,正与《团》上六“困于葛藟,未当也”一般。
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本义天上水下,其行相违,作事谋始,讼端绝矣。
程传
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二体违戾,讼之由也。若上下相顺,讼何由兴,君子观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绝讼端于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券之类是也。
集说吴氏澄曰:水行而下,天行而上,其行两相背戾,是“违行”也。
胡氏炳文曰:凡事有始有中有终《讼》“中吉终凶”,然能谋于其始,则讼端既绝,“中”与”终”不必言矣。
林氏希元曰:讼不兴于讼之日,而兴于作事之始,作事不豫谋,此讼端之所由起也,故君子于其始而谋之,看事理有无违碍,人情有无违拂,终久有无祸患,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讼者,皆杜绝之而不为,则讼端无自起矣。
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程传
六以柔弱而讼于下,其义固不可长永也,永其讼,则不胜而祸难及矣。又于“讼”之初,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柔弱居下,才不能讼,虽“不永所事”,既讼矣,必有小灾,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刚阳之正应,辩理之明,故终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
集说王氏申子曰:止讼于初者上也,故于“讼”之初,即以“讼不可长”为戒。
俞氏琰曰:《彖传》云“讼不可成”,盖言讼之通义,而不欲其成。爻传云“讼不可长”,盖言初为讼端,而不欲其长。
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本义掇,自取也。
程传义既不敌,故不能讼,归而逋窜,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讼其上,义乖势屈,祸患之至,犹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335王氏申子曰:知义不克归而逋窜,犹可免祸。若不知自反,则祸患之至,如掇拾而取之矣。《彖》称二“刚来而得中”,而爻义乃如此,盖《彖》总言一卦之体,爻则据其时之用以言之也。
食旧德,从上吉也。
本义从上吉,谓随人则吉,明自主事则无成功也。
程传守其素分,虽从上之所为非由己也,故无成而终得其吉也。
集说乔氏中和曰:三“食旧德”,其卒也,斯谋斯猷,皆我后之德。从王事而无成,何以讼为,故“从上吉”。
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程传能如是则为无失矣,所以吉也。
集说邱氏富国曰:二沮于势,四屈于理,此二之美所以止于“无眚”,而四之贞所以为“不失也”。
讼元吉,以中正也。
本义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