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说
沈氏该曰:“隼”之为物,果于悖害者也。“墉”,所以卫内而限外也。害在内,小人在君侧也。出乎墉之外,则非射之所能及。“高墉之上”,在内外之间,据卫限之势,于此而射之,则拟而后动,动而不括,“获之无不利”矣。在外卦之上,射于高墉之象也。
郑氏汝谐曰:所谓“公”者,非上六也。言公于此爻,当用射隼之道也。“隼”,指上之阴而言也。“墉”,指上之位而言也。
王氏申子曰:“隼”指上,以其柔邪谓之狐,以其阴鸷谓之“隼”。上以阴柔处震之极,而居一卦之上,是阴鸷而居高者。《解》之既极,尚何俟乎,故“获之无不利”。
案
此言“公用”,乃《随》上《离》上“王用”之例,皆非以本爻之位当王公也,郑氏王氏之说似可从。或以解终言之,而不指隼之为谁,亦可。盖“狐”者,邪而穴于城社,在内之奸也。“隼”者,鸷而翔于垧野,化外之悍也。自二至五,所以解内难者161总论
徐氏几曰:下三爻不言解,上三爻言解,所谓动而免乎险也。
41损.艮上.兑下程传
《损?序卦》:“解者缓也,缓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损。”纵缓则必有所失,失则损也,《损》所以继《解》也。为卦艮上兑下,山体高,泽体深,下深则上益高,为损下益上之义。又泽在山下,其气上通,润及草木百物,是损下而益上也。又下为兑说,三爻皆上应,是说以奉上,亦损下益上之义。又下兑之成兑,由六三之变也,上艮之成艮,自上九之变也,三本刚而成柔,上本柔而成刚,亦损下益上之义。损上而益于下则为益,取下而益于上则为损,在人上者,施其泽以及下则益也,取其下以自厚则损也。譬诸垒土,损于上以培厚其基本,则上下安固矣,岂非益乎。取于下以增上之高,则危坠至矣,岂非损乎。故损者,损下益上之义,益则反是。
损,有孚,元吉,无咎,可贞,利有攸往。
本义
“损”,减省也。为卦损下卦上画之阳,益上卦上画之阴。损兑泽之深,益艮山之高。损下益上,损内益外,剥民奉君之象,所以为损也。损所当损,而有孚信,则其占当有此下四者之应矣。
程传
“损”,减损也。凡损抑其过以就义理,皆损之道也。损之道必有孚诚,谓至诚顺于理也。损而顺理,则大善而“吉”,所损无过差,“可贞”固常行,而利有所往也。人之所损,或过或不及,或不常,皆不合正理,非有孚也。非“有孚”则无吉而有咎,非“可贞”之道,不可行也。
集说吕氏大临曰:《损》之道不可以为正,当《损》之时,故曰“可贞”。时损则损,时益则益,苟当其时,无往而不可,故《损》、《益》皆“利有攸往”。
蔡氏清曰:剥民奉君之义,只可用之卦名,其卦辞“有孚,元吉,无咎,可贞,利有攸往”,只承损字泛说。言损所当损,人人皆可用,不专指上之损下也。《益》卦“利有攸往,利涉大川”亦然,岂专为益下之事乎?
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本义言当《损》时,则至薄无害。
第14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