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不可。《康诰》〔10〕曰:‘杀越人于货,闵不畏死,凡民罔不墩。’
是不待教而诛者也。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辞也,于今为烈,如之何其受之〔11〕?”曰:“今之诸侯取之于民也,犹御也。苟善其礼际矣,斯君子受之。敢问何说也?”曰:“子以为有王者作,将比〔12〕今之诸侯而诛之乎?
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夫〔13〕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充类至义之尽也。
孔子之仕于鲁也,鲁人猎较,孔子亦猎较〔14〕;猎较犹可,而况受其赐乎?
〔15〕”曰:“然则孔子之仕也,非事道与?”曰:“事道也。〔16〕”“事道奚猎较也?〔17〕”曰:“孔子先簿正祭器,不以四方之食供簿正〔18〕。”
曰:“奚不去也?”曰:“为之兆也。兆足以行矣,而不仁,而后去,是以未尝有所终三年淹也〔19〕。孔子有见行可〔20〕之仕,有际可〔21〕之仕,有公养〔22〕之仕。于季桓子〔23〕,见行可之仕也。于卫灵公〔24〕,际可之仕也。于卫孝公〔25〕,公养之仕也。〔26〕”
〔1〕际,接也。交际,谓人以礼仪币帛相交接也。〔2〕却,不受而还之也。再言之,未详。
万章疑交际之间有所却者,人便以为不恭,何哉?〔8〕孟子言:尊者之赐,而心窃计其所以得此物者未知台义与否;必其合义,然后可受;不然,则却之矣。所以却之为不恭也。〔4〕万章以为彼既得之不义,则其馈不可受,但无以言语间而却之,直以心度其不义,而托于他辞以却之,如此可否邪?〔5〕交以道,如馈赆、闻戒、周其饥俄之类。〔6〕接以礼,谓辞命恭敬之节。〔7〕孔子受之,如受阳货烝豚之类也。〔8〕御,止也。止人而杀之,且夺其货也。国门之外,无人之处也。〔9〕与,平声。万章以为苟不问其物之所从来,而但观其交接之礼,则设有御人者用其御得之货以礼馈我,则可受之乎?〔10〕《康诰》,《周书》篇名。
〔11〕今《书》“闵”作“愍”,无“凡民”二字。“殷受”至“为烈”十四字,语意不伦。
李氏以为此必有断简或阙文者,近之。而愚意其直为衍字耳。然不可考,姑阙之可也。越。颠越也。譈,《书》作“憝”,徒对反,怨也。言杀人而颠越之,因取其货,闵然不知畏死,凡【TXT论坛为您提供更多更好的TXT小说,记住我们的论坛(www。txtbbs。com)】94民无不怨之。孟子言此乃不待教戒而当即诛者也,如何而可受之乎?〔12〕比,去声,连也。
〔13〕夫,音扶。〔14〕较,音角。“猎较”,未详。赵氏以为田猎相较,夺禽兽以祭,孔子不违,所以小同于俗也。张氏以为猎而较所获之多少也。二说未知孰是。〔15〕言今诸侯之取于民,固多不义,然有王者起,必不连台而尽诛之,必教之不改而后诛之,则其与御人之盗——不待教而诛者不同矣。夫御人于国门之外,与非其有而取之,二者固皆不义之类,然必御人,乃为真盗。其谓非有而取为盗者,乃推其类,至于义之至精至密之处而极言之耳,非便以为真盗也。然则今之诸侯,虽曰取非其有,而岂可遽以同于御人之盗也哉?又引孔子之事,以明世俗所尚犹或可从,况受其赐,何为不可乎?〔16〕此因孔子事而反复辩论也。事道者,以行道为事也。与,平声。〔17〕“事道奚猎较也”,万章问也。〔18〕“先簿正祭器”,未详。
徐氏曰:“先以簿书正其祭器,使有定数,不以四方难继之物实之。夫器有常数,实有常品,则其本正矣。彼猎校者,将久而自废矣。”未知是否也。〔19〕兆,犹卜之兆,盖事之端也。
孔子所以不去者,亦欲小试行道之端,以示于人,使知吾道之果可行也。若其端既可行,而人不能遂行之,然后不得已而必去之。盖其去虽不轻,而亦未尝不决,是以来尝终三年留于一国也。〔20〕“见行可”,见其道之可行也。〔21〕“际可”,接遇以礼也。〔22〕“公养”,国君养贤之礼也。〔23〕季桓子,鲁卿季孙斯也。〔24〕卫灵公,卫侯元也。〔25〕孝公,《春秋》、《史记》皆无之,疑出公辄也。〔26〕因孔子仕鲁,而言其仕有此三者。故于鲁,则兆足以行矣,而不行,然后去;而于卫之事,则又受其交际问馈而不却之一验也。尹氏曰:
“不闻孟子主义,则自好看为於陵仲子而已。圣贤辞受进退,惟义所在”愚按:此章文义多不可晓,不必强为之说。
第163章